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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前置要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50 | 移动端:项目审批前置要件

篇一:规划建设审批前置条件一次性告知

规划建设审批前置条件一次性告知

作者:pygj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411 更新时间:2010-11-15

一、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应提交的材料(5个)

1、申请报告(内含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意见)及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2、发改部门出具的工作联系单或项目备案文件。

3、1:500最新实测地形图(含电子文件)。

4、拟选址位置示意图。

5、与申请事项有关的审查意见(如:牵涉到河流填埋或防洪要求的,要先征求水利部门意见—;对于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项目或牵涉公路用地的,要先征求公路部门意见;牵涉危险品储存或生产的,要先征求安监部门和消防部门意见;牵涉到文物保护的,要先征求文化部门意见;牵涉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要先征求旅游部门意见。

二、办理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审查 (包括工程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应提交的材料(5个)

1、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2、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3、深度符合规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总平图、建筑设计方案(含电子文件)。

4、出让用地应提供土地招标文件、交易确认书及公证书;划拨用地应提供土地预审意见及建设单位承诺书;原有基地内的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和房产权属证明。

5、县消防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理由:审查确认项目属消防备案或审查项目,便于确定在施工许可阶段是否需要提供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属消防部门前期介入技术审查,避免建筑设计方案事后修改。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6个)

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出让用地)。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用地)或农转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联系单及建设单位承诺书。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级以上发改部门批准项目)。

6、有关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8个)

1、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临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初步设计及批复(政府投资项目)。

5、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书。

6、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7、气象部门出具的避雷装置设计审查意见书。

8、与房管部门签订的白蚁预防合同。

五、建筑(市政)工程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并办理事项,应提交的材料(14个)

1、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交易确认单(公开、邀请招标)或工程直接发包报批表、造价备案单、工程交易单(直接发包)。

2、施工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代理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4、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5、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6、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7、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8、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9、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10、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与项目部)。

11、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13、现场踏勘符合要求。

14、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六、办理《建筑(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6个)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

3、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款票据;外来进平施工总承包企业需另提交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单。

4、需要拆迁的工程,提供拆迁证明。

5、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票据。

6、建设工程设计消防审查意见书(消防审核项目)。 办理地点:平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规划建设窗口

篇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置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置条件

一、备案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省政府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前需要发改、经信等有权审批的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意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交通、水利水电、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

三、敏感区主管部门意见。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0]63号)等有关规定,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及森林公园等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征求敏感区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

[1999]177号)的规定,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须征求环境保护部的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需征得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的同意,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需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

四、规划环境影响审查意见。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及环保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43号)等规定,设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能源、交通、水利等十个专项,以及各类产业园区涉及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需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贵州省环保厅

篇三:立项审批流程

项目立项审批流程

(一)审批类

1、准备阶段

(1)一窗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立项审批服务手续时,须先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代办窗口”统一登记。预登记后,“综合代办窗口”将本阶段所需申报材料提交相关窗口受理。

(2)定向辅导。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经济发展局窗口确定联审部门,组织召开项目联审启动会,进行项目办理集中辅导,明确一次性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3)抄告相关。综合代办窗口将经济发展局窗口审核后的项目申请材料分派相关窗口,相关窗口负责对审批事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实质审查材料具备、缺少其他材料的,实行容缺受理,并当场向项目单位提出补齐补正要求。

2、联审阶段

(1)并联审批。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经济发展局窗口召开联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各参与窗口责任和完成时限并及时进入本阶段的审批。

(2)首席代办。首席代办员(各窗口负责人)全程代办本部门的审批服务手续。

(3)一窗发证。各窗口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将审批文件、意见提交“综合代办窗口”,此阶段审批流程终结后,将所

有批复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联审事项及办理时限:

规划二处:项目单位取得用地预审意见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地块规划条件;

国土分局:2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在工业项目有用地指标的前提下);

环保局:20个工作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0个工作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经济发展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或节能备案证明;

安监局:7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意见;

环评、节评、安评、公告等时间不计入本阶段部门审批时限。

(二)核准类

1、准备阶段

(1)一窗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立项审批服务手续时,须先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代办窗口”统一登记。预登记后,“综合代办窗口”将本阶段所需申报材料提交相关窗口受理。

(2)定向辅导。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经济发展局窗口确定联审部门,组织召开项目联审启动会,进行项目办理集中辅导,明确一次性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3)抄告相关。综合代办窗口将经济发展局窗口审核后的项目申请材料分派相关窗口,相关窗口负责对审批事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实质审查材料具备、缺少其他材料的,实行容缺受理,并当场向项目单位提出补齐补正要求。

2、联审阶段

(1)并联审批。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经济发展局窗口召开联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各参与窗口责任和完成时限并及时进入本阶段的审批。

(2)首席代办。首席代办员(各窗口负责人)全程代办本部门的审批服务手续。

(3)一窗发证。各窗口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将审批文件、意见提交“综合代办窗口”,此阶段审批流程终结后,将所有批复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联审事项及办理时限:

规划二处:项目单位取得用地预审意见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地块规划条件;

国土分局:2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在工业项目有用地指标的前提下);

环保局:20个工作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0个工作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经济发展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或节能备案证明;

安监局:7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意见;

环评、节评、安评、公告等时间不计入本阶段部门审批时限。

联审事项及办理时限:

规划二处:项目单位取得用地预审意见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地块规划条件;

国土分局:2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在工业项目有用地指标的前提下);

环保局:20个工作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0个工作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经济发展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或节能备案证明;

安监局:7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意见;

环评、节评、安评、公告等时间不计入本阶段部门审批时限。

(三)备案类

不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

经济发展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或节能备案证明;

经济发展局窗口对符合产业政策、审批前置条件具备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立项,并将批复文件提交行政服务中心“综合代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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