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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26 06:05 | 移动端:纳税信用评价

篇一:哪些情形会影响到纳税信用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网友们关心的问题都有啥,小伙伴们仔细看看这15个问题。

1、能介绍一下纳税信用评价的一些基本情况吗?

吴宏韬: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税务部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2014年下半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纳税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今年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的第一年,目前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已顺利结束。4月28日,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布了2014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门户网站汇总公布了全国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对A级纳税人予以褒扬。据统计,A级纳税人占全部参评户的7.7%左右。为激励守信,促进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信用氛围,国家税务总局同步通过2015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部署实施了多项针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让守信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2、纳税信用的级别是按照什么标准划分的?

吴宏韬:纳税信用级别设为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3、这个纳税信用评价是要申请了才给评的吗?

吴宏韬:一般情况下纳税信用评价不需要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因存在“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情形,没有参加本期评价的纳税人,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4、税务局都根据哪些信息来评价企业的纳税信用?

吴宏韬:纳税信用信息分三部分内容,一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二是税务内部信息,三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基本信息有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经营信息和特别设置的人员信息。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指从质检、环保、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取得纳税人的最优记录和最差信用记录。目前这部分信息只记录不参与评价。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这些信息细化为95个评价指标。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目前,有纳税人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海关进口货物报关数小于增值税进项申请抵扣数等4个指标参与评价,后续我们将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外部信息评价指标。

5、要拿到A级纳税人是不是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税?

吴宏韬:纳税信用评价和税款缴纳的多少是没有关联的,纳税信用状况不以纳税多少论英雄,不以规模大小论高低,只按纳税遵从的行为记录客观反映。纳税信用评价不收取任何费用。

6、我们企业被评了A级信用级别,我们是不是可以两年内不被检查?

吴宏韬: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纳税遵从情况的重要手段,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A级纳税人不免于税务稽查,税务稽查信息是纳税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作为非经常性指标纳入信用评价。

7、对A级纳税人有什么激励措施吗?

吴宏韬: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是A级信用企业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二是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三是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四是对于A级纳税人,国、地税机关相互认可,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还可享受本地A级纳税人同等税收待遇;五是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给予更多便利,方便办理涉税事宜和简化审批手续;六是纳税信用级别为A、B级的,可以被评定为出口退(免)税管理一类企业,从而享受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安排办理出口退税;七是纳

税信用为A、B级且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以上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等;八是税务机关与银行部门在全国推出“征信互认银税互动”项目,向守信企业优先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服务。目前税务部门正在研究更多、更“有力”的激励措施,特别是和外部门的联合激励措施,让守信者收获更多的便利与实惠。

8、假如企业被评了D级,会有什么处罚吗?

吴宏韬: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会采取的措施有:(一)按照评价办法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等。

9、我公司被稽查局检查,有少缴税款但没有说是偷税,金额也不大,想问下是不是直接就判D了?

吴宏韬:对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并非税务稽查只要发现问题就直接判为D级。如稽查发现少缴税款行为属于“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情形的,扣1分等。

10、我们公司在2014年丢失发票,这会影响到信用评分吗?

吴宏韬:会有影响。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违法违章记录扣减纳税信用得分,每次扣3分。

11、我是一个个体户,为什么没有我的纳税信用等级?

吴宏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适用范围是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12、如何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级别?

吴宏韬:A级纳税人名单已经在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布,您可以登陆税务网站进行查询。B级、C级和D级纳税人名单暂没有在税务网站上开放查询,如果你需要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级别,可以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和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或其办税服务厅进行查询。目前,部分试点单位已经在税务网站上开通了纳税信用级别的自我查询服务,经身份认证后,纳税人可以在网上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级别。我们将进一步加快纳税信用信息化建设,逐步扩大可网上自我查询纳税信用级别的区域。

13、我们公司上一年度因排污问题,被环保部门处罚过,听说信用信息会共享,那这项处罚记录会不会影响到公司在国税的信用级别?

吴宏韬:环保不良信息属于纳税信用信息中的外部参考信息,目前,仅记录不扣分。

14、我是一个中介代理公司,为什么我有的客户在查询评价结果时被告知今年不予评价?

吴宏韬:纳税信用管理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有五种情形不参加本期信用评价:一是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二是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三是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四是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五是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如果你的客户在评价年度内存在上述情形,不参与评价。建议对照上述情况,确定您的客户是否属于参评范围。

15、会计因为笔误,导致少缴税款,这是否会影响公司的信用评价?

吴宏韬:《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是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因此,经税务机关核实,确因明显笔误造成少缴税款的,不会影响纳税信用评价得分。

篇二: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篇三:纳税信用管理办法2014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一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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