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起草说明
《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起草说明
一、《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的起草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3.《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4.《浙江省门牌管理规定》(浙民区?2013?77号)
5.《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二、《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的主要内容
本细则在新编《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修改而来,《细则》共有七章四十四条,第一章为总则,为细则的适用范围和管理宗旨;第二章为职责分工,对市民政局、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责作了明确;第三章为地名规划,包括地名规划原则和规划分工;第四章为地名命名标准,为地名的专名和通名使用规定具体的量化标准;第五章为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程序,对地名审批程序做了具体阐述;第六章为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监督,阐述标准地名的使用范围、成员单位协作和监督;第七章为附则,明确细则施行时间。
三、《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的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了职责。《细则》明确政府组织领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地名管理工作体制。《细则》
第六条明确:“市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发改、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
管、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
名管理相关工作。”并在《细则》第十条中明确了工作职责。
二是规范了程序。按照地名类别,根据不同地名管理服务的对象就地名命名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道路的命名,要求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在申请立项时应当使用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或采取预命名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命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的审批前置以预命名的形式确定下来,只要通过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就可以申请预命名。
三是对地名量化标准做了具体规定。建设单位要根据细则确定名称,以达到命名地名名实相符的效果,不得随意浮夸、求大求洋。未经审批不能进行宣传和发布广告。
四、《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的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从2013年开始起草《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后经多次修改形成初稿,送市有关部门、镇(街道)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2014年7月8日,市府办周文中副主任主持召开由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等16个市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部份镇(街道)相关负责人协调会,对《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修订提出意见与建议,会后市民政局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送审稿。
篇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格式规范
城乡建委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格式规范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背景)
(一)陈述应当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理由、目的、意义。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必须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制的理由等内容;
(二)必要时,介绍全省其他城市或全国各地同类城市的相关情况及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包括起草该规范性文件涉及有关问题的调研情况,草案征求意见及意见的采纳情况,对涉及多个部门职权时有关争议的处理和协调情况等。
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一)对于并非大的原则性问题的一般性不同意见、不直接影响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意见、经过协调已经达成一致的不同意见等,可以不作说明。
(二)对于一些涉及大的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直接影响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意见、确须作出规定但经过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不同意见、虽然达成一致但有可能在实施中重新提起异议的不同意见等,则必须要将意见相左各方的具体意见、相关部门的
协调情况、法制机构的具体建议等,在说明中列专条作出具体说明;
(三)对于经过协调达成一致的一些重大问题,还要将达成一致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1、只要在制定本规范性文件中作为依据使用或者参照、参考了的,都要列举出来;
2、在列举顺序上,首先是上位法依据,其次是参照依据,再次是参考依据;
3、列举制定依据的名称,必须是其全称并加书名号,同时注明其文号和公布时间。
四、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以高度概括、简洁明了的方式,说明本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要简要介绍该规范性文件的条款数、内容基本构成等,属于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还应说明修订的部分。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本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合法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相关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篇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格式规范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格式规范
关于《规范性文件名称》的起草说明
XX县政府:
我单位研究起草了《规范性文件名称》,拟对××问题予以规范。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陈述应当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理由。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必须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制的理由等内容。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主要说明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修改等法定程序的相关情况。
(二)制定依据:只要在制定本规范性文件中作为依据使用或者参照、参考了的依据都要列举。在列举顺序上,首先是上位法依据,其次是参照依据,再次是参考依据;列举制定依据的名称,必须是其全称并加书名号,同时注明其文号和公布时间。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1、对于并非大的原则性问题的一般性不同意见、不直接影响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意见、经过协调已经达成一致的不同意见等,可以不作说明。
2、对于一些涉及大的原则性 问题的不同意见、直接影响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意见、确须作出规定但经过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不同意见、虽然达成一致但有可能在实施中重新提起异议的不同意见等,则必须要将意见相左各方的具体意见、相关部门的协调情况、法制机构的具体建议等,在说明中列专条作出具体说明;
3、对于经过协调达成一致的一些重大问题,还要将达成一致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起草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