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检测员报考条件
冲天孤星 4级 2010-03-19
设局、公路局,兵团交通局,伊犁州交通局,各地、州(市)交通局:
根据交通部质监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的通知》(质监综字〔2007〕4号)及交通部质监总站《2007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
考试计划》,交通厅拟于2007年11月24日至25日组织我区2007年第二次公路工程试
验检测人员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安
全设施和机电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应当通过公共基础科目和任意1门专业科目的
考试;从事试验检测工作2年以上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考生可免试公共基础
科目。
二、公路检测员考试科目为:材料、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和机电
工程。试验检测员应当通过任意1门专业科目的考试。
三、每个考生每次最多只能报考3个科目,材料和交通安全设施2个科目只能选
考其中1个科目,公路和隧道两个科目只能选考其中1个科目,桥梁和机电工程2个
科目只能选考其中1个科目,单科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
四、试验检测员的报考条件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作经历,或大学专科及以上
毕业生,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试验检测工程师的报考条件
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含高级技师)以上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1年以
上所申请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且满足以下相关专业学历的年限要求之一的:
(一)获博士学位当年;
(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六)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七)工作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八)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补充:
关于组织2010年度公路水运工程
试验检测人员过渡考试的通知
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需要,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和部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研究决定,2010年继续组织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过渡考试。 现将过渡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考试科目设置、等级及类别、报考条件及报考程序、组织方式等与2009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过渡考试相同。
二、过渡考试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业务考试大纲(2010年版)》,考题内容在深度和广度上不超出大纲范围。考试大纲和相关辅导教材将分别于2010年4月、5月出版发行。
三、本次考试将启用新的考试报名系统,实现考生照片上传、考生网上自动打印准考证等相关功能(具体报名方法参见网站公示)。
四、原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业务考试和过渡考试中通过的单科有效成绩在本次考试中仍然有效。
五、2010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过渡考试科目时间见附表。
请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做好动员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及考试组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过渡考试时间表
二○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冲天孤星 4级 2010-03-19
篇二: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网站管理手册
(试用)
目录
一、前言
二、网站概况
(一)网站功能 (二)服务对象
三、网站授权
四、授权单位内部管理
(一)质监机构内部管理 (二)监理企业内部管理
五、栏目信息功能和基本要求
(一)栏目信息功能(二)信息发布基本要求
六、电子邮箱使用与管理
七、行业数据库使用与管理
(一)数据库结构和作用 (二)工程项目数据库
(三)监理企业数据库 (四)监理人员数据库
八、信息浏览查询授权范围
九、网站操作纪律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2004年11月
一、前言
交通部质监总站网站(注册域名为http://zjz.moc.gov.cn,以下简称网站),是总站组织开发的基于互联网的交通质量监督信息网站。网站以“服务行业与社会、促进信息交流、辅助市场监管、提高质监工作质量”为综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公路水运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为交通质监工作提供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的信息化水平。网站由总站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网站概况
(一)网站功能
网站建设遵循“网站功能与质监工作相结合,集中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普通浏览与授权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网站功能定位于为质量监督信息的发布、交流与管理提供信息平台。网站分为信息栏目与行业数据库两大部分,内容主要包括:
1、政策法规与行业信息,包括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各级政府和部门有关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政策、指示精神、质量管理与监督活动;
2、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信息,包括项目建设情况、监督工作有关文件资料、工程质量信息、质量管理信息等。
3、监理市场管理信息,包括监理企业和人员信息、企业与人员从业信息等。
(二)服务对象
凡具备上网条件的社会公众,均可通过接入互联网登录网站,浏览、查询网站公共信息。
网站通过授权,为各省质监机构和监理企业提供发布、查询和管理有关信息的专项服务。
三、网站授权
网站信息发布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网站信息的上传、审核、发布、调整和部分信息的查阅实行授权管理。
总站对网站行使最高级别管理权。负责网站建设和安全维护,分配授权,指导网站运行,收集、审核和发布国家和行业的相关信息。
网站对各省级质监机构授权。省级质监机构为网站的一级授权用户,负责本区域其它用户的日常管理;收集、审核和发布区域内行业相关信息;编辑、审核和修改行业数据库的相关信息;使用分配的电子邮箱。
网站对各甲乙级交通监理企业授权,监理企业为网站的二级授权用户,负责编辑、发布和修改涉及本单位的数据库相关信息。
四、授权单位内部管理
各授权单位应制定制度和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审核和发布相关信息,保证本单位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质监机构内部管理
1. 质监机构行使授权范围内操作职能时,应遵循“专人负责、操作与监督分离、职责明确、流程严密”的原则,按照主管领导、管理员、信息员三个层次配置网站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主管领导主要负责授权单位管理职责的落实,审核重要信息;
管理员应熟悉计算机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网站使用和维护经验,人员相对基本固定。负责管理、培训和监督各栏目的信息员;管理本单位所有用户密码;保证使用的安全性。
信息员应熟悉计算机知识,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信息,管理本人的用户密码,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对栏目信息实行审核签认制度。信息员应将拟发布的栏目信息报主管领导审核后发布,不得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
3.对数据库信息应有准确可靠的信息来源和依据,根据信息类别制订相应的管理要求。
(二)监理企业内部管理
监理单位应参照上述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的信息全面、真实、公正、客观。
五、栏目信息功能和基本要求
(一)栏目信息功能
栏目信息的编辑操作权限为总站及省站。共设十二个栏目:
1.“关于我们”栏目
用于公示总站及各省站组织机构、联系方法、主要监督人员履历等内
容。
2.“质监动态”栏目
用于发布总站及省站有关质量监督活动的信息、数据以及其它与质量监督相关的新闻性内容。
3.“政策法规”栏目
用于发布国家法规、部委政令、领导讲话、总站和省站的政策文件。
4.“资料下载”下载栏目
提供相关资料、表格、图片、视频的下载
5.“电子杂志”栏目
为总站及省站提供质监信息电子版的发布平台,由省站按期及时发布。
6.“光荣榜”栏目
主要报导在工程建设中各种奖励活动。可按总站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摘录发布主要内容。
7.“警示录”栏目
主要发布在工程建设中由于违规给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的事件。可按总站有关规定的要求的范围,摘录发布主要内容。
8.“工艺创新”栏目
发布各地在工程建设中自主研制、开发、总结的新工艺、新思路、新方法。发布时要提供完整的说明和联系方法,不可为厂商发布广告和具有广告性质的内容。
9.“学术研讨”栏目
发布各地有关公路水运建设的论文和观点。
篇三:交通部质监总站出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力度,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水平,部质监总站于2005年2月6日出台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现刊登如下: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及复杂的结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目的: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鉴定积累部分数据。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
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2.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第六条 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
检查人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委派检查项目工程质量的人或小组。
检查人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检查人对检查文件(记录)署名负责,检查组负责人对检查的综合结果署名负责。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具体检查内容分别见附表一、二、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耐久的重要指标以及防治质量通病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九条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
第十条 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
综合检查应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
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巡视检查应针对薄弱环节,通过查看工程现场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综合性检查每年不少于1 次,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按计划进行,必要时视实际情况随机安排。
第四章 监督检查情况反馈
第十四条 检查人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在检查结束后7日内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意见。对于重大问题或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可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通报。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检查意见和检查通报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查。对潜在危害严重的质量问题,其整改结果必须由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所有监督检查资料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重要文件和数据应及时录入质监总站网站项目管理数据库。
监督检查资料包括检查计划、检查意见、检查通报、检查数据汇总表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在检查中有2项质量管理行为不符合要求时,应将受检单位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同时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同一受检单位在建设期内出现3次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载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建议该单位综合评价不宜评优。
第十八条 施工工艺检查按分部工程进行。分部工程检查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应对相应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顿,并载入质监机构监督检查通报。
第十九条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议;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应对相应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并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顿。
第二十条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按单点合格率计算,按附表四汇总。检测数据评价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质监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