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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巡视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27 07:26:47 | 移动端:贯彻落实巡视

篇一: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准则》《条例》方案

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准则》《条例》方案

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准则》《条例》方案

今年8月和10月,中共中央先后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为认真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县委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廉洁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十个一”活动。此次活动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纪委、县委办、县委组织部配合实施。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各单位2016年度党建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考核细则详见附件)。具体方案如下:

一、讲授一堂专题党课。各单位党委(党组、工委)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每人讲一堂以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廉洁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党课,分别给所在单位、联系村(社区)、分管单位(二级机构)的党员干部作一次专题辅导和详细解读。

二、组织一次专题学习。各单位党委(党组、工委)中心组要将学习《巡视工作条例》《廉洁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作为主要内容,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题学习,采取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讲座解读、观看专题辅导片、组织座谈讨论等形式进行学习。

三、进行一次全面轮训。县委党校要把《巡视工作条例》《廉洁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纳入各类主体班的培训 计划和主要内容。县委组织部组织对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轮训。县纪委组织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培训。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通过知识测试方可结业。

四、开展一次闭卷考试。组织各单位党委(党组、工委)主要负责人,以《巡视工作条例》《廉洁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为主要内容,开展一次闭卷考试。各单位党委(党组、工委)要按照县纪委要求,除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积极参加市纪委利用益阳市惩防体系建设和纪检监察系统自身监督管理平台开展的知识测试外,还要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一次闭卷考试。

五、开展一次 心得 体会文章交流评比活动。全县党员干部要积极撰写 心得 体会文章,每人至少一篇。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组织各单位党委(党组、工委)主要负责人,分片组织开展一次心得体会交流活动。各单位推荐1至2篇优秀心得体会文章参加县委宣传部组织的评比活动。选取部分优秀心得体会文章,推荐到益阳日报和益阳门户网站、益阳市纪委监察局网站专栏进行刊发。

六、组织一次主题 演讲比赛。结合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廉洁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主题 演讲活动,引领广大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又要守住党的纪律底线,提升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市里比赛。

七、召开一次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各单位党委(党组、工委)要结合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廉洁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要求,查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刻剖析,召开一次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

八、组织一次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和警示教育活动。组织一次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曝光违反《巡视工作条例》《廉洁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的典型案件。各单位党组(党委、工委)要结合中央、省、市、县通报曝光的典型案件,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并观看相关内容的电教片,以唤醒广大

党员干部的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意识。

九、开展一次专项整治。针对当前全县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巡视工作条例》《廉洁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开展“学法规、明纪律、找问题、促整改”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公款吃喝、收受红包、大操大办等“四风”问题, 领导干部亲属子女经商问题,“中梗阻”问题,农村“三资”管理问题,“雁过拔毛”式腐败等突出问题。

十、组织一次集中宣传。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桃江公众信息网、桃江广播电视台、益阳日报魅力桃江报、桃江广播电台集中开展《巡视工作条例》《廉洁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对各单位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廉洁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活动情况进行深度宣传报道。要组织全县文学艺术界参与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宣传手段和形式,增强学习宣传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篇二:柏溪乡贯彻落实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责任分解表

针对县委下发的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责任分解表,涉及我乡的有以下方面:

1

2

3

4

篇三:省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党内监督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

省辖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专职巡察机构。巡察是巡视监督向市县的延伸。

巡视、巡察机构负责对同级党委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巡察监督,形成全省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上下一盘棋的巡视工作网络格局。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部署要求,深化政治巡视,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着力发现问题,发挥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第四条 巡视、巡察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问题导向、纪挺法前;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一节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设立

第五条 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全省巡视工作。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县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的巡察工作。接受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委巡视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县党委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省委巡视办、市县党委巡察办为同级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 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县党委设立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同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节 巡视、巡察机构职责

第八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和同级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巡察工作汇报,审定巡视、巡察反馈意见;

(四)研究巡视、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问题整改及问题线索移交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委常委会和“五人小组”报告巡视、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巡察组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加强综合统筹,强化分类指导,注重分类实施。

省辖市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省委巡视办、市县党委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向同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同级党委巡视组、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巡察组的党组织和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以及巡视、巡察移交的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巡视、巡察宣传和信息管理工作;

(七)办理同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巡视、巡察机构工作人员

第十条 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同级党委组织部和同级党委巡视办、巡察办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一条 省委巡视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为省委工作部门正职,副主任为省委工作部门副职。

市县党委巡察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为同级党委工作部门正职,副主任为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副职。

第十二条 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组长、副组长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工作需要一次一授权。组长、副组长原则上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

市县党委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组长、副组长由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察工作需要一次一授权。组长、副组长原则上由与同级党委工作部门领导职级相同的领导干部担任。

第十三条 巡视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是落实巡视、巡察监督责任的第一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省委巡视机构设厅级、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

市县党委巡察机构设置相应级别的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 第十五条 巡视、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宗旨意识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选配巡视、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可以借调、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参与巡视、巡察工作。借调、抽调人员在巡视、巡察期间由同级党委巡视办、巡察办和所在巡视组、巡察组共同负责管理并对工作表现作出鉴定。

建立巡视、巡察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每轮巡视、巡察前从巡视、巡察人才库中抽选人员参加巡视、巡察工作。多渠道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检察、信访、财政监督、公安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充实人才库。全省巡视、巡察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巡视、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由编制所在单位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巡视、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九条 巡视、巡察机构应建立党的组织。巡视办、巡察办负责同志兼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巡视、巡察期间,巡视组、巡察组成立党支部,巡视组、巡察组组长兼任党支部书记,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巡视、巡察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考评机制,以问题发现率、问题线索成案率作为衡量工作绩效的主要标准,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和提拔使用巡视、巡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巡视、巡察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所在巡视组、巡察组实施问责。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巡视、巡察机构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平台作用。

第三章 巡视、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巡视、巡察对象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 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辖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党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巡察的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其他县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县级党员领导干部;

(二)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辖市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党委巡察对象范围主要是:

(一)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成员;

(二)县(市、区)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派出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党组织软弱涣散的行政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县(市、区)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党委每届任期内,对规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巡察至少开展1次。

第二节 巡视、巡察内容

第二十六条 省委巡视组、市委巡察组对巡视、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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