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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解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04 07:06:21 | 移动端:技术合同解释

篇一:合同解释顺序

以下是律师对“施工合同解释顺序”的法律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列明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内容和优先解释顺序,承发包双方也可以在专用条款对合同文件组成和优先解释顺序进行调整或增减。该条款确定总的原则是:以顺序在先的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解释顺序在后的相关条款无效。争议解决过程中,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工程师、仲裁员、法官会依据该款约定对适用文件优先性做出判断。

承包人在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时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列明了9项文件后,注明“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对其解释顺序并没有明确,因此合同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专属条款中给与明确。因其形成时间在后,更能反映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建议将其放在上述列明文件的首位。

另一个冲突表现在分包协议中的条款与工程主合同(协议)有一些规定上的不同,如果在分包协议中注明“优先性条款”,则该条款将高于与之矛盾的主合同条款优先适用。

二、招标文件是否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实践中一些合同,承发包双方在专属条款中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应该来说,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同时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该产生争议。况且每个工程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对其加以限制。

招标文件之所以很少被当作合同组成文件,有两点理由:

一是理论界将它视为“要约邀请”,属于发包人单方意思表示,只有要约和承诺才可以算作合同内容,这种解释明显不能成立,只要要约邀请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构成合同的内容。

二是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反映了双方合意,既然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组成文件,没有必要将招标文件列入。但由于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反映发包人行为的合法与否,且其中很多程序性内容不能全部体现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承包人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角度,将招标文件作为证据约定在合同中也无可厚非,相反发包人也可以从这个角度理解。

鉴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招标文件可以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由谁对合同组成文件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2条规定了解释主体问题。在没有特别约定时监理工程师根据2.2条有权解释,但其解释不是最终的。那么,合同双方如果约定对合同文件组成及适用顺序争议由监理工程师做最终解释,其效力如何?

首先: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得到双方自觉遵守。

二是:如果因该问题出现争议,此约定会阻碍仲裁行为,任何一方不能请求仲裁机构解决,即使合同专用条款40.1条约定争议由某仲裁机构 解决。

三是:不能对抗诉讼行为,但并不代表诉讼结果不支持监理工程师的意见。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

篇二: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6.合同法: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侠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发,可以称为合同的法典。P4

7.互为对价: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一般讲来,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致相等,即可满足此要求,构成有偿合同。P21

8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P42

9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P46

10.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P51

1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P210

12.供用电合同: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

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P225-2226

13.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P233

1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P242

15.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P254

16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P93

17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2.P148

18合同的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P159 19不可抗力:是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P160

20法律管辖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193

2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2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3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24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25.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26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2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8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29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30合同: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适中的根本规则。

32实践合同:又称药物合同,指出了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3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3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35.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36.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7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P19

38、 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P19

39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其特点是一方预先拟定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出变更

40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41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P51

42、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允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P51

43、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44、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4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46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篇三: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别总拿经验来说事 (2013-04-0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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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休闲类

打开造价的网站,总是看到一些无助的感叹:“要找师傅。”“刚到现场,高手们提些建议。”等等言词,按理说一个本科甚至研究生毕业的人到现场首先应该立志如何当好学术带头人才对,怎么现在却象小学生一样到处拜师,真的就是经验不足才导致刚出校门的人有这样的想法吗?下面分析一

1、 专用造价名词理解不了:如甲供材、材料暂估价、暂定金额、暂估专项工程,这些都是清单规范上出现的名词,三本生也应该在校学习过这些理论,这些名词在各阶段操作有严格的程序,不会因工程项目、地点、区域不同而发生程序变化,在实际中不会运用是语文没学好还是造价没学好,反正不应该说经验不足。

2、 合同条款理解不了:不知道造价管理专业有没有经济法、合同法之类的法学课,就算没有,象工程类的合同范本是1992年就实施了,里面的条款一天讲一条一学期也学完了,如招标文件条款与合同条款有抵触,以哪个为准?合同范本里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在合同协议书里就写得清清楚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就算上学时没认真听讲,考试时看一眼也应该会了,这条不会操作一定是哲学没学好;

3、 基本概念不清楚: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有什么区别?这么简单的概念问题出现率却非常高,不知道和经验有什么联系。上世纪70年代中国没有实行清单计价时预算人员大多是现场工人提拔的,经验也很丰富,现在有了造价管理专业,又有这么多高才生,反倒理解不了清单与定额的区别了,学造价专业的人员如果真分不清这些区别尽快改行算了,说明根本不适合干造价。

4、 理论问题不扎实:在校期间应该学造价的理论,出了校门后应该用理论去指导实践。现在在校和刚出校门的人清单与定额的理论问题是一头雾水,有多少人能知道清单的精髓,能说清楚定额的灵魂,为什么中国要从延用几十年的定额计价模式转成清单计价模式,难道只是为了国际接轨,这些问题不在学校学明白,到现场谁跟你讨论这些事,总说师傅什么不教,师傅总不能把学校教师讲的课程再给你回炉一遍。

做什么行业都需要经验,造价实践性强更需要经验支持,如果把上述自身的原因推卸到经验不足上是不负责任的表现,现在不谈责任问题,只想帮大家研究一下,学了几年造价出来后什么不会根源在哪:

1、 理论体系不健全:大家可以回忆一下,上世纪90年代后,中国所有的管理学体系几乎全盘照抄西方,可造价学抄不了,国外只有FIDIC合同条件,定额体系只有原苏联有,西方国家定额都是企业内部定额,属于企业的核心机密,外人也不可能得到,90年代苏联已经不存在了,于是中国就自己仿西方创建了清单计价体系,又将定额计价体系捆绑于清单计价体系之上,这就是之后人们在操作过程中提出的,二都有什么区别?定额计量单位与清单计量单价不符如何换算?清单有自己的计量规则,定额也有自己的计量规则,在计价时怎么去统一?等等学术问题。这个学术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原因是:搞理论的人不懂施工,搞施工的人没时间去研究理论,所以说造价学是中国教育体制下悲哀学科的经典。学习造价的人脑子里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造价理论体系,所学知识就象砼一样,一车一车往脑子倒,最后的结果是倒的越多,脑了里这摊烂泥铺的越大,所有的标号都混在一起了,以至于连清单和定额都分不清了。这时不重新坐回课堂搭建结构,到时凝固在一起时,找什么有经验师傅也无能为力了。

2、 从老师到学生急功近利:我记得学会计学的时候,上了两个半学期的理论课才开始接触实操,之后不需要师傅就很快上手了,造价也是管理学范畴,只要理论学扎实了,实操只是熟练程度而以。现在的人上学看别人用软件算量,就要学软件,也不管自己图纸看明白没有,上学混了两年,一问哪明白,回答基本就是不会算量,不会套定额,没有经验,要找师傅教软件算量,学套定额,听了这话,就是想带徒弟的师傅,脑袋也让徒弟说大了,土建定额才几个子目,一天背一条一年也背下来了,对应着图纸上的构件名称套定额子目名称要什么经验。我也不敢收连工程量都不会算的徒弟,但看到许多人很着急,这在就说几句。

先说算量,算量绝对是经验问题,会算不会算要经历上百套图纸才能体会出来,算量的意义不仅是算出实物量多少,而是算出对图纸的理解程度,算出实物量背后所发现的一切费用和这个工程几个月或几年后结算时将出现的情景,对于初学都来说,只要算出图纸上看得见的实物量就可以了,不需要决胜千里。不知道学造价专业设没设机械制图课程,如果真系统地学了一个学期并熟练掌握,建筑图拿来很快就可以上手,也许是太着急实践了,很多人连基本功都没练就上阵了。 再说算量的计量原则:清单、定额都有自身的一整套计量原则,计算原则不是什么学问的代名词,它只是造价游戏规则的一部分,为的是各方在核对工程量时有个计算依据,便于数字的相符。一套专业定额,象北京2012定额土建加装修就三本10多个章节,连总说明带册说明最后到章节说明两天就看完了,很多人说计算规则搞不明白,真让人怀疑小学数学是不是没学好。研究计量原则不是坏事,但应该从逻辑关系上去研究,一个工程如砼总量10000m3两方对上数了,柱、梁、板之间无论两方相差多少,最后如何此消彼长,总数不能多也不能少于10000m3;装修也一样,地面装修总面积先定下来,各空间石材、地砖、木地板、墙、柱等所占面积汇总数对不上总面积数不行。算量就是对逻辑关系,现在算量工具先进了,对不上差1m2也不行,初学者

算量着什么急,先把这些图纸上的关系搞清楚,算起来可以事半功倍, 这种大等于小之和的逻辑理论说是经验之谈不如说在讲小学奥数。

3、 没有人去真正研究造价理论:北京2012定额还没有正式上市,看了几章节发现,这版定额编出来就是为了凑数,北京10多年来一直用2001定额,今年也应该换个版本了。政府事业部门就抱这种不作为态度,可以想象各学府里的老师们一天到晚会干些什么。有些有志之士问我成本分析应该怎么做,我说为什么上来就学这些,造价要学的基础知识很多,成本管理不是一两句话说的清楚的问题,就算说清楚了,

也不是短时间内能掌握的问题。他说学会了成本分析就可以站上造价的顶峰了,他理解的是没错,成本体系是一个公司的核心机密,掌握了公司成本就是公司不可被淘汰的员工,可现在市场的成本又是太难以控制了,人工、材料天天在涨价,你掌握了今天的成本,到明天可能就是一堆无用的数字,怎么去掌控成本,论坛、博客里文章不少,大多是零散的知识点,从理论高度去系统研究的不多,可能研究出来的人也不愿公开成果。大家既然对成本分析感兴趣,这在就对着成本分析说几条看法:

(1) 成本分析的理论基础:收入-支出。造价的理论基础大多是小学数学问题,再下一层:

(2) 什么是收入:施工期间的收入是报量后的审批金额;竣工结算时的收入是承发包双方在竣工结算书上共同签字认可的金额,对财务而言,竣工结算收入是形成应收帐款最直接的依据,再下一层;

(3) 竣工结算收入包括什么:清单计价规范中,竣工结算收入包括:合同收入;变更、洽商收入;人、材、机调价收入;罚、扣、奖励款等其他收入,再下一层;

(4) 合同收入包括什么: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收入;措施费用收入;其他费用收入;税金、行政费用收入,再下一层;

(5) 其他费用收入包括什么:暂列金额收入;专业工程暂估价收入;计日工费用收入;总承包服务费收入,再下一层;

(6) 计日工费用收入包括什么:零星的人工、零星材料、零星机械的费用,再下一层;

(7) 零星人工怎么取得收入:零星人工收入投标时,在计日工费用表里注明零星用工单价,不填视为0,发生时,由发包方签证零星用工数量,结算时汇总零星用工数量*投标时的零星用工单价*(1+税率)后实现收入。

如果我是台电脑,用IF语句已经达到7层了,再往下真要死机了。没有看明白,交学费来学吧,最后提醒一句理论是用来指导实践的,实践是用来检验理论的,谁对哲学理论的基础再要有疑异,那只能先从做人开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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