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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研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04-02 09:06:14 | 移动端: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研究

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研究 本文关键词:行政法,民族文化,保护,研究

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研究 本文简介: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拥有丰富的少数民族文化,自治区政府也高度重视民族文化的保护。在积极开发民族文化的过程中,也十分重视利用立法的方式来对民族文化进行更为全面地保护。然而,从当前广西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的实际工作情况来看,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无论是保护理念、保护模式,还是立法工作与保护效果,与现实的需要相

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研究 本文内容: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拥有丰富的少数民族文化,自治区政府也高度重视民族文化的保护。在积极开发民族文化的过程中,也十分重视利用立法的方式来对民族文化进行更为全面地保护。然而,从当前广西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的实际工作情况来看,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无论是保护理念、保护模式,还是立法工作与保护效果,与现实的需要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亟待在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的工作思路、保护模式、立法工作等方面等进行完善。

关键词:广西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

一、广西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的现状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民族文化保护的重要意义,在积极对民族文化进行开发利用的同时,也努力通过立法的手段对民族文化进行全面地保护。2005年4月1日,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民族传统文化而言是一个特殊的日子,因为在当时举办的第十届第十三次人大常务委员会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后面简称《广西条例》)。这个条例强调了其制定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传承、弘扬民族文化,并对需要立即进行保护的民族文化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条例中对保护原则、保护经费、保护职责进行了明确地说明,制定了广西民族文化的保护、管理、传承、发展的措施。这个条例属于行政法序列,在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中,该条例也明确了相关问题应负的法律责任,有效保障了这个条例得到严格地执行。《广西条例》可以分为下面几项内容:第一,经费保障。所有的工作都需要得到经费的支持,在民族文化保护方面也不例外,这部条例就多次提及了政府在进行民族文化保护中应负有提供物质支持的责任。其中第5条不但指出了政府是经费保障的主体,还对经费的使用途径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二,保护工作。对于广西来说,很多少数民族文化已面临着失传的境地,而只有政府才有能力组织起有效的保护队伍,开展起有效的保护工作,特别是这种文化的保护需要成系统地进行。因此,在这部条例的第二章中,就专门规定关于民族文化普查、保护、研究、传承的工作,还要求建立多种形式和规范来促进民族文化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系统化,比如建立档案、编撰目录等。第三,管理利用。民族文化有其自身的人文、社会、经济价值,对其进行有效地开发,发挥其自身的价值,也是保护的重要措施,但要避免在开发的同时造成民族文化的破坏。因此,条例也明确了对民族文化的规划和管理。从上面几项内容可以看出,这些保护措施具有明显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它们是借助于行政权而发挥作用的。《广西条例》中明确规定,对广西地区民族文化进行保护的重点是抢救性保护与开发利用。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边远地区的一些民族文化受到强势文化的冲击,处于一种濒临消失的危机,如果不加以抢救性地保护,有可能会出现消亡的风险。而条例更是将重点归结于对现有文化进行梳理和对部分民族文化进行抢救。此外,还要加强对民族文化的管理和利用,在保护中发展,在保护中利用,让有效的利用成为民族文化保护的重要一环。

二、当前广西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的的问题

(一)保护理念与思路和现实的要求相比仍有距离

作为适用于保护民族文化的行政法,因为其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所以在保护理念与保护思路上与其他行政法相比应有所不同。当前,广西已颁布施行的民族文化保护的条例和规定主要的思路还是通过普查来发现民族文化的现状,然后对面临困境的民族文化实行抢救性保护,同时给这些民族文化编制目录,并在后期加以管理和开发,实现有效利用。但这个过程中,理念的表现也呈现突出的特点。首先,这些保护思路过于依赖于政府的公权力。虽然公权力为保护工作带来极大地保障,但是也使得保护手段不能多样化,使得整个保护手段显得单一,也给政府带来极大的压力。其次,现有的保护责任主体过于单一,大部分保护对象取决于政府的认定,保护中的交流、沟通、协作不足。行政保护的手段不能光停留在政府支持的层面上,还要拓展到其他层面。像对于优秀的民族文化成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登记等渠道进行保护。但广西现有的民族文化保护的行政法中,对这类保护方式规定较少,保护形式没有实现多元化。从整体上来看,目前,广西的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的思路还不够多元与开放,无形中对民族文化保护工作产生了一些影响。

(二)保护模式与现实的需要相比仍显单一

这里所说的保护模式,指的是在民族文化保护中,行政法所运用的形式和范式,具体来说就是民族文化保护过程中所使用的路线、方式、方法。现有的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模式主要是借助行政力量和市场手段,协调保护民族文化。因为在实际的保护过程中,如果仅仅依赖行政手段,那么不仅需要付出极高的行政成本,而且也无法取得全面的保护效果。而市场化开发的手段可以促进民族文化的繁荣,但有时容易受经济利益的制约。因此,对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模式的选择,需要从保护的目的、对象、成本、效益等多个角度去思考和确定。在广西地区实施的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用行政手段保护是一种主要方式,但市场开发作为辅助的形式仍显不足,还存在着下面几种表现。首先,在保护过程中,公权手段和市场手段的关系没有做好协调。比如,在地方的民族文化保护中,政府可能为了经济利益而有意违反行政法规,进行违规操作。有些地方政府在经营旅游品牌时,就将相关的权力与利益分配给下属单位,造成了变相的权力寻租的问题。这也直接导致群众意见较大,为民族文化保护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其次,协商民主的工作形式没有得到深入贯彻。在一些地方,开展诸如民族文化传承人选择、传承单位命名等重大事项活动时,政府往往主动采取决策,忽略民意基础,从而导致参与面过小,使得这些工作缺乏客观性与科学性,甚至会造成部分群体受到经济利益的损害,从而导致矛盾的产生。这些都是没有协商民主的工作形式,且由政府单方运作行政权带来的后果。

(三)立法工作与现实的需要相比仍显落后

广西制定颁布的关于民族文化保护的法规都是地方性法规,一些县市制定颁布的相关配套规定也属地方法规。虽然这体现出了各级政府对于民族文化保护的重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各级政府颁布的民族文化保护的法规更多地体现在对上级法规的配套,而忽视了地域特点。由于没有针对性,各地在民族文化保护中,没有体现出主动性与积极性。其次,各级法规出现一些概念的冲突。民族文化分为精神、物质、制度三个层面,其面临的困境也来自于这三个层面。目前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显没有涵盖民族文化的全部,这也造成了民族文化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间出现一些概念冲突,这种冲突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具体的保护工作。

(四)保护工作效果与现实的需要相比仍显不足

关于广西在民族文化保护过程中采取的行政法保护效果如何,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具体的权威调查出现。但是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的确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在一些地方进行民族文化开发时,不求深度的滥开发现象比较普遍,一些打着民族文化旗号的旅游产品,不但没有民族文化的内涵,反而因为乡野气息变得低俗,引起一些有识之士的不满。也有专家称之为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而操纵文化开发,真正民族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者却失去了话语权。受到资本市场的左右,一些民族文化的根基不但没有在开发上得到保护,反而遭到了破坏。从这些例子中也可以分析出,现在的一些地方政府在进行民族文化开发与保护时没有坚持持续性发展的原则,而是将利益获取放在了首位,政府的引导、监督、规范职责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甚至在部分地区出现失位的现象,使民族文化保护工作效果达不到群众的期望。所以,政府在进行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时,要理清政府公权力与市场调控之间的关系,不要直接干预对民族文化的市场化开发,而要把重点放在引导、监督和规范上来,促进民族文化保护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完善广西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对于广西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来说,行政法保护是必要手段。但是,民族文化保护工作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所以面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保护思路、保护模式、立法工作等方面进行研究,大胆创新。

(一)不断更新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的理念与思路

工作中,理念与思路决定了方法与行为,针对现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明确下面几个工作思路。第一,民族文化保护中,行政法保护是基础性的手段。市场不是万能的,保护民族文化不能离开市场的作用,但也不能片面夸大市场的作用。行政法保护的方式一定是民族文化保护的基础。也就是说,政府要在保护的过程中提供基本的条件,制定制度的框架。第二,民族文化保护中,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要主动去调和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要成为保护民族文化的基础性手段,但绝不是唯一手段。市场要在保护工作中的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政府要在对民族文化进行行政法保护之后,将保护的重点移至市场中,发挥市场的引导与资源调配的作用。第三,民族文化保护中,要确立法治的理念。民族文化的行政法保护过程也是政府使用公权力的过程,也自然需要坚持法治的理念,要让民族文化的行政法保护在法律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地方政府要始终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理念,严格遵守和履行法律程序,严谨制定民族文化保护的政策和法规。

(二)不断丰富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的模式

针对当前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模式还显单一的问题,政府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把当前一元化的保护模式改变为多元化的保护模式。从多个角度对民族文化进行行政法保护。这种多元化模式,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第一层面,政府主导。政府要在民族文化保护中起到基础性作用。作为保护模式,要进一步凸显其主导作用,即政府要在保护过程中确认保护目标,建立保护档案,开展保护研究,加大宣传力度,弘扬传统文化,保证自身处于工作的主导地位。不但如此,还要在立法、执法、普法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第二层面,社会参与。社会参与包括公众参与、社会团体参与、个体参与三种形式,他们都应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发挥主体的积极性,共同为保护民族文化出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模式,在民族文化保护中也有明显的区别和对应。比如,对于民族文化的调查和抢救事宜,政府应发挥引领作用,积极投入财政资金来进行调查与抢救工作,并积极统筹各项工作安排。而社会参与应在民族文化的开发与利用的后期工作中,特别是要结合市场开发来发挥作用。当然,前期调查与抢救工作也并不排斥社会参与,而是要确保政府的主导。

(三)不断加强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的立法工作

在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的立法工作上,首先要保证立法不违背宪法与上一级法律。避免出现民族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违背宪法和上位法。要保证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体现法治的原则。例如,如果在保护工作中涉及到处罚的,且该处罚涉及到剥夺财产性质的,一定要符合上位法的要求,不然会出现越权无效的情况。此外,还要在立法过程中强化因地制宜原则。例如,广西自治区的民族文化多为精神文化内容,其在立法时就应考虑这一地域特点。如果有的地区民族文化多为物质文化内容,再生搬硬套一些相关法规,那就会出现法规水土不服的问题。因此,要针对本地区民族文化保护的特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进行立法工作。

(四)不断完善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的评估体系

对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进行全方位地评估,才能及时纠正民族文化保护过程中显现出的缺点和不足。对于出现在广西地区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自说自话的问题,就需要从文化产业发展的成果角度进行评估。为了确保评估的公正与权威,可以从其他地区邀请此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团队,对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的效果进行调查,做出科学有效地评价。还可以利用权威媒体,如门户网站政务网站,面向广大群众进行投票,广泛征集群众对保护效果的看法。另外,也可以利用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效果评估的契机,提高人民群众对这项保护的关注和重视。

四、结束语

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和国家的瑰宝,保护好、传承好民族文化,是全人类的共识。当前,我国对民族文化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对保护工作推进的力度也越来越大,从广西自治区对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所做的工作就可以看出这一点。相信在政府的主导下,在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下,我国民族文化行政法保护一定会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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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宏庆 单位: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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