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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高企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04-02 09:06:47 | 移动端:中小高企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中小高企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本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转增股本,小高,政策,分析

中小高企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本文简介:摘要:整理了国家出台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基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税务调研结果,总结当前合芜蚌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并针对该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该政策的对策建议。关键词:中小高企;转增股本;税收优惠;效果评估1政

中小高企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本文内容:

摘要:整理了国家出台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基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税务调研结果,总结当前合芜蚌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并针对该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该政策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高企;转增股本;税收优惠;效果评估

1政策概况

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未分配利润、企业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金转化为股本并转赠给股东的行为。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当在发生所得的当期缴纳,但由于纳税义务必须以现金履行,而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并没有获得现金流入,因此纳税人在当期纳税可能存在困难。2013年9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局总局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首次提出中关村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税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5年分期纳税优惠。2015年6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局总局发布《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将该试点政策推广至东湖、张江、深圳、苏南、天津、长株潭六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201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将该项政策推向全国,并于11月和12月分别印发涉及相关所得税政策具体执行细则的公告《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和配套动员方案《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5〕146号)[1]。当年,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出台《关于支持全省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政策措施的意见》(皖国税发〔2015〕174号),提出“对示范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前政策规定,对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政策的意义在于通过延长征缴时限至5年、分5期缴纳税款来缓解股东的纳税负担,从而激发个人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热情,有利于大众创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2政策执行与落实情况

2.1政策执行情况

自2015年中小高企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缓缴政策出台以来,安徽省和合芜蚌示范区在推动政策的执行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努力激发创业创新活力,营造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2.1.1加强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了《安徽省财税优惠事项清单》,定期更新和公开发布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并通过地方主流媒体、门户网站、电话热线、税企QQ群、办税服务场所、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信息发布与宣传推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让企业、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中小高企转增股本个税优惠政策。2.1.2积极走访,加大服务力度合芜蚌三市地税局所得税处建立了税收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搭建各市地方税费优惠检索平台,并按期通过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提取数据,对于符合优惠条件而没有享受政策的企业和纳税人,积极调研走访,促进优惠政策点对点落实。2.1.3简化流程,方便企业办税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合芜蚌三市地税局对个人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简化税收优惠登记流程,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即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不必多次办理,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同时,三市地税局均建立了纳税服务中心,设立自助服务通道,增设减免税绿色窗口,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为不同需求的纳税人提供更加全面的纳税服务。2.1.4加强辅导,扩大政策受惠面合芜蚌三市地税局结合安徽省“四送一服”、税务宣传月活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加强对中小高企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解释和业务辅导工作,每年还和财政、科技等部门联合办班,专门对高企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力争让纳税人尽快吃透政策精神,享受税收优惠。2.1.5加强考核,增强执行力合芜蚌三市地税局结合市局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切实加强中小高企转增股本个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贯彻与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同时制定具体执行方案,优化个税管理方式,跟踪工作完成进度,确保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得到落实。2.1.6适时评估,反馈政策效果自2012年起,以安徽省科技厅为首的科技管理部门建立了有效的政策跟踪评价机制,多次通过对合芜蚌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和组织座谈会,对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落实效果开展调研,对政策的积极影响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和总结,并向科技主管部门及时反馈。

2.2政策落实成效

2.2.1政策的享受人数和企业数量本次研究针对合肥、芜湖、蚌埠三市地税局进行座谈调研,回收数据如下。政策依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2016年,合芜蚌示范区共有8家企业、总计163位股东享受中小高企转增股本延期缴纳个税政策,涉及转增股本数量7853.55万股,价值7853.55万元,涉及个人所得税1570.71万元。其中合肥市享受政策的个人数量42人,涉及实施转增股本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6家,转增股本数量6347.98万股,价值6347.98万元,涉税1269.6万元。当年蚌埠享受转增股本延期缴纳个税政策的个人数量121人,涉及企业2家,转增股本数量1505.57万股,价值1505.57万元,涉及个税301.11万元。2016年芜湖市没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享受该项政策。截至2017年9月,合肥和芜湖市没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享受该项政策。蚌埠享受转增股本延期缴纳个税政策的个人数量1人,涉及企业1家,转增股本数量122.17万股,价值122.17万元,涉税24.43万元。合肥、芜湖、蚌埠三市地税局反映,在合芜蚌示范区内申报并享受延期纳税政策的企业转增股本基本全是为“新三板”上市扩资而准备,2016年下半年因中小高企集中申报“新三板”,政策呈现账面利好,涉税金额大幅增长。2017年前三季度,因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中小企业发展速度下行,政策申报数量和涉税金额均有大幅下降,至年底中小企业申报新三板高峰时可能有一定好转。2.2.2受惠面的变化情况政策自201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因2017年全年税务登记数据不明,暂时无法判断享受政策的企业数量和涉税数额是否有较大增长,但从目前趋势来看,因政策门槛限制较高,合芜蚌示范区内符合政策条件的中小高企不多,政策覆盖面和税收总量偏向不乐观,政策对减轻中小高企股东负担、促进企业规模扩大、推动经济增长方面的影响力较为有限,税法界和实务届关于此项个税是否应该应根据股本来源分类征缴的讨论和争议也有愈演愈烈之势。2.2.3政策落实成效分析根据调研情况,合肥、芜湖、蚌埠三市地税部门反映对中小高企转增股本个税缓缴政策对促进中小高企增发资本扩大规模、推动经济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但总体落实情况一般,企业和股东主动申报的积极性不高,征缴个税金额受经济总体趋势影响较大,税收持续增长后劲不足。

3政策存在问题

3.1政策限制门槛过高

该政策仅覆盖非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需要满足“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得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三项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非常有限。税务部门的征管实践证明,大部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规模较小时,往往没有资格和实力进行转增股本,而很多企业发展壮大至具备转增股本条件后,其规模又经常会超过政策规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而无法享受相关个税缓缴政策。

3.2申报程序和需求材料繁杂

申报享受该项个税缓缴政策需要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多份材料[2],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管理大多不够规范,不熟悉政策的申报手续和需求材料,较少主动申报享受缓缴政策。

3.3个税实际优惠力度不足

转增股本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在缺乏现金情况下扩大企业规模的问题,政策设计未充分考虑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在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吸引投资者等方面的激励作用极其有限,且针对股东增资的优惠力度较小,形式单一,未能克服所得税激励性优惠扶持中小企业的内在发展缺陷。调研中涉及的企业转增股本基本全为“新三板”上市扩资,税务机关反应还有部分企业增资后遭遇增长瓶颈未能快速扩容,甚至出现因经营不善或监管处罚而退市的情况。从政策制定看来,个税分期缴税并非实际的税收优惠,而是分5年期限滞后缴纳税款,对企业来说,未从根本上减轻股东的个税负担,吸引力不够大。

3.4政策与现行其他税法的免税特例有所冲突

因政策对转增股本来源的“资本公积”定义概念过于笼统,与现行其他税法(国税函〔1997〕198号文和国税函发〔1998〕289号文指出“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免税特例的规定存在前否后肯的矛盾冲突,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对新出台的政策又长期缺乏司法解释和案例解读,而上市公司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时适用更加优惠的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持股1年以上免征个税)[3],因此法学界和税务界对不同类型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为股本时,自然人股东是否应一视同仁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观点不一,争议较大[4],涉税企业财务人员和股东在政策理解上往往存在质疑,在股本转增个税政策的执行落实中形成了一定的征缴困难。

4政策建议

4.1放宽政策门槛,扩大优惠覆盖面

税务部门认为,该政策中符合规定的中小高新企业相对较少,税务主管部门可考虑放宽政策门槛,将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高新技术企业也纳入政策范围,以增加政策的覆盖面和普惠性。

4.2延长缓缴年限,增加税收总量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过程中,对自然人股东而言虽然账面资产价值增加,但这种收益只有在自然人股东转让、退股、换股等方式处置股份时才能变现。鉴于此类非现金收入既反映在企业账面上又难以转移抽逃,税务主管部门可考虑对中小高企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在缓缴年限予以适当延长,如效仿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个税政策,延长缓缴年限至股权转让、纳税人最终实现收益时纳税,使股东更加长远地制定企业的经营决策,最终增加税收总量。

4.3清理争议条例,发布司法解释

该项政策本意是给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五年分期纳税的税收优惠,同时也再次强调了纳税义务。鉴于现行政策中,国税函〔1997〕198号文和国税函发〔1998〕289号文定义的“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免税条例与该政策存在冲突,政策执行过程中容易造成误解和争议,建议在政策条文中增加对“资本公积”概念更加全面、分门别类的司法解释,同时印发权威的政策解读材料,对争议文件进行规范清理,以避免政策执行中的误解和争议,方便税务部门依照不同企业的性质、各自形成转增股本的情况合理计算股本原值和转增股本收入,保证股东合法合理纳税,充分发挥政策对鼓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东增加投资、扩大企业规模、盘活社会经济的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海勇,赵亮.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详解[J].中国税务,2016(2):55-57.

[2]严德军,董长春,吴健.个人所得税实务(2016年)[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16.

[3]郑雪苹.个人取得转增股本所得税问题解析[J].财会学习,2016(17):166-166.

[4]郭昌盛.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反思[J].时代法学,2017(3):82-89.

作者:赵惠 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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