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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需完善并善用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07-24 11:43:41 | 移动端:离婚冷静期需完善并善用

离婚冷静期需完善并善用 本文关键词:善用,离婚,冷静,完善

离婚冷静期需完善并善用 本文简介:摘要: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实际上,在离婚诉讼中早就有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冲动型离婚的状况。其实在双方协议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这种形式是我国离婚最为常见的行式,而这种形式手续简单,因而轻率离婚的现象非常多,不利于社会家庭

离婚冷静期需完善并善用 本文内容:

  摘 要: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其中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实际上, 在离婚诉讼中早就有离婚冷静期的设置, 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冲动型离婚的状况。其实在双方协议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这种形式是我国离婚最为常见的行式, 而这种形式手续简单, 因而轻率离婚的现象非常多, 不利于社会家庭稳定。在离婚率居高的大环境下, 本文旨在分析登记离婚冷静期的社会意义, 以期推动登记离婚中冷静期设立的完善。

  关键词: 登记; 离婚冷静期; 完善; 善用;

  一、“离婚冷静期”的内涵及社会意义

  “离婚冷静期”这一词语其实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 在我国的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 冷静期早就被使用。在国内的某些地区的民政部门也有过类似规定。此次将这一制度通过全国立法的方式制定确属首次。在登记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不同于诉讼中的冷静期, 在本次草案中把其规定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可以向婚姻登记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为协议登记离婚的程序简单, 成本低, 这是大多数夫妻为结束婚姻而选择的方式。对于感情破裂, 迫切离婚的夫妻提供了方便, 但也造成了冲动型夫妻轻率离婚, 不计后果。近年来, 我国的离婚率持续走高, 2017年, 平均每天有超过1万份婚姻走向终结, 在这一年里, 中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4万对, 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占到了多数, 数量达到了370.4万对, 而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6.9万对。民政部官网的数据还显示, 2018上半年离婚率依然呈现出上升势头, 全国有193.1万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这些惊人的数据确实也提醒我们, 在冲动型离婚现象日益增多已成社会焦虑的现实语境下, 以法律的名义设置离婚冷静期, 给那些冲动离婚的夫妻以法律上的羁束是目前我们立法上需要做的。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最小单位, 家庭稳定是社会得以稳定的根基, 因而从立法的层面, 设立离婚冷静期, 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具体到离婚实践中, 设置一个月的冷静期, 可以有效的避免冲动型夫妻不理智的离婚行为, 有利于家庭完整, 社会稳定。

  二、离婚冷静期需完善并善用

  自登记离婚设立冷静期这一草案出台后, 也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讨论, 其中也有些质疑之声。其实笔者认为这些质疑之声其中也不乏很多很有道理的言论。鉴于此, 提出自己的几点问题: (一) 条文表述为任意一方不愿离婚, 皆可撤回离婚申请。这与法院的双方设置不同, 笔者认为这样可能会造成离婚冷静期的滥用,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可能会不能完全了解双方的真实意愿, 仅凭一方言词, 便使用离婚冷静期, 虽然立法上表明, 离婚冷静期并不是登记离婚的必经程序, 但是其启动程序是否过于简单, 这可能给不当谋利这提供便利, 还有这会不会造成家庭的更大伤害, 我们还不得而知。 (二) 对于有家庭暴力、吸毒赌博、另一方有严重过错行为而申请离婚的夫妻, 那离婚冷静期在其间使用还有无必要, 如果使用, 我们该如何保障家庭中受害一方的各项利益? (三) 对于离婚中的夫妻, 还未登记, 另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 恶意消耗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这一方当事人提出撤销离婚申请, 我们的民政部门该如何决断, 再者,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不是夫妻家庭生活的参与者, 也无法获知其真实生活状况, 那么对于这一情况, 也无法得知, 需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明, 这也就无形中加大了另一方的负担, 也就造成了更大的伤害。 (四) 离婚冷静期间的夫妻关系, 仍然存续, 那么对于有矛盾的夫妻, 我们该如何调节他们之间的矛盾, 这都是立法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考虑的事情, 不然, 空有一个月的冷静期, 其夫妻关系得以缓和, 仅靠他们双方的能力, 可能效果不明显, 亦有可能使双方的关系更为恶化, 造成更大的伤害。 (五)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是不是限制了夫妻双方的离婚自由, 这项制度无疑给离婚加了一道屏障, 增加了离婚的难度。

  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的设立无疑对于家庭稳定增加了保障, 弥补了离婚登记制度的不足, 但是不可否认其要想现实实行, 还是需要立法的细化, 和各种配套设施的完善。 (一) 需要区分冲动型离婚还是真离婚。这需要民政部门确实了解情况, 做出清晰判断, 这也给了工作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而需要其他法规加以约束。 (二) 对于因家庭暴力, 赌博吸毒, 一方有严重过错离婚, 设立适用冷静期的条件, 以及冷静期内对另一方及家庭的保护。 (三) 对于在冷静期内转移财产行为, 应该在离婚财产分割是保护另一方利益, 必要时可以让司法部门介入。 (四) 设立冷静期调节部门, 发挥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社工的调节功能, 使得冷静期的设立确有意义, 切实减少冲动型离婚的发生。 (五) 对于仅一方提出便可撤销离婚设立条件, 提高门槛, 使得冷静期不被滥用。

  参考文献

  [1]张智全.给冲动型离婚戴上冷静的法律辔头[J].人民法院报, 2018-9-1.
  [2]柴少娟.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立[D].兰州大学硕士毕业论文, 2012. 4.

    王佳燕.“离婚冷静期”既需有也需善用[J].法制博览,2019(1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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