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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研究方法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08-13 11:03:48 | 移动端: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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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研究方法 本文简介:1.4研究依据    1.4.1理论依据    留守少年犯罪是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失范现象的一种。笔者试图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全面探讨影响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各种社会关系,找出引起农村留守少年犯罪行为发生的真正社会根源,关注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大肆立法但是法律作为强制力手段实际上难以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预防

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研究方法 本文内容:

  1.4 研究依据
  
  1.4.1 理论依据
  
  留守少年犯罪是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失范现象的一种。笔者试图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全面探讨影响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各种社会关系,找出引起农村留守少年犯罪行为发生的真正社会根源,关注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大肆立法但是法律作为强制力手段实际上难以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预防农村留守少年犯罪。
  
  1.4.1.1 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
  
  纵观目前关于留守少年的研究,大多关注的是家庭结构不完整对留守少年的健康人格形成或者对留守少年教育公平机会产生的影响;在分析留守少年犯罪行为发生原因时,多数研究者同样将焦点放在家庭、学校这两个方面,没有强调留守少年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目的与行为意义。笔者认为,关注留守少年犯罪行为发生时犯罪人本身--留守少年的自我动机与犯罪价值,对于研究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十分重要。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的产生解决了这个问题。它强调深入研究在涉及犯罪和犯罪人时人们行为的价值和目的,并以此建立理论解释犯罪现象。本论文即从象征性交互理论视角出发,深入分析留守少年犯罪行为产生原因。
  
  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作为一种理论体系,最早由乔治?赫伯特?米德提出框架,此后马苏达、杰克·卡兹以米德的理论框架为基础,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分别形成了青少年犯罪标签理论及犯罪的价值诱惑理论,这些理论共同构成了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体系,它们共同关注的是涉及犯罪和犯罪人时人们的行为的价值和目的,笔者认为,运用此理论体系解释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很有说服力。
  
  乔治·赫伯特·米德最早提出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米德认为,一个人犯罪的动机、使犯罪合法化的理由及其对待犯罪的态度,都可以通过研究他的思想观念得到解答。“人类之所以作用于事物是因为这些事物对他们有价值,”因此,当犯罪对于农村留守少年有价值时,他们就会产生“赞成犯罪的观念”,这种观念就是一种认知因素。米德还认为,认知因素“生活价值”决定着行为,依照行为对于行为者的价值理解行为,行为将变得易于理解。人们建立的相对持久的生活“观念”是由他们从特定的经历中所获得的生活价值构成的。即可理解为,人们在特定的生存环境中归纳出的生活价值,使得其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定义事物的方法,并以此思想作为自己的生活准则指导自己的行为。农村留守少年远离父母,大多数在平日只固定与同一个小团体内的成员交往,内化小团体的一切行为准则为自我行为规范。如果留守少年所处团体内部形成不正当行为风气,为了保持“合群”,他们会跟随同伴共同参与团体活动,实施小偷小摸与轻微破坏行为,长久以后“没钱就去偷就去抢”就会内化为他们的惯性思维方式,用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的话语表达,这即是他们的“环境价值界定”.即所谓米德强调的,在象征互动中人们首先要界定自己所处的环境所信奉的价值,然后他们会针对自己所处的环境采取一定的行为,以期在这些价值背景中让自己的行为有意义 .
  
  马苏达和他的同事以米德的理论框架为基础,提出了一种青少年犯罪标签理论,着重研究了青少年犯罪人者的父母给他们贴的标签。研究发现大多数青少年犯在与周围人的交往中,能明显感受到父母视他们为“违规者”,将他们边缘化,当他们逐渐接受这种看法后,就会产生自我认同,视“违规者”为自身角色,受到主观感受的强烈影响,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来完成角色扮演。同时,父母贴标签的行为增加了原本普通的青少年与少年犯交往并视他们为自己的同伴的可能性,从而进一步增加了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根据这一理论观点,农村留守少年父母长期在外对其疏于管教的现实,使得他们与其他同龄人相比更容易出现社会化程度低等状况,一旦出现行为偏差,由于距离、个人文化层次等现实因素的制约,他们的父母无法与其进行有效沟通,很容易因为认知的偏差主观武断地给孩子贴上“问题孩子”的标签,留守少年大多个性敏感叛逆,缺乏自信与自我认同感,社会化的缺乏使得他们未能形成稳定的人格,易受到外界评价影响,内化“问题少年”角色为自我形象,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导致越轨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发生。
  
  马苏达的标签理论之后,杰克·卡兹根据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的一般理论框架,在《犯罪的诱惑》一书中提出,用人们在实施犯罪时最想做什么这样的“背景”变量来解释犯罪。他强调应当重点研究犯罪对于犯罪人的价值。卡兹将犯罪分为五类,非别为激情杀人犯罪、青少年财产犯罪、帮伙暴力犯罪、劫持惯犯、冷血谋杀犯罪。每种犯罪中犯罪人都试图通过犯罪达成某样目的,这种计划通常是道德精神层面的,从根本上说,在每种犯罪中,犯罪活动本身就是超越犯罪人在当时的环境中所面对的精神上挑战。卡兹发现,参加小偷小摸和轻微破坏行为的青少年,通过从事这种闹剧证明自己的个人能力,以“打发”自己面临的持久的无能的感受。参与城市帮伙暴力犯罪的青少年通常来自刚从农村向下迁居到城里的穷人家庭,他们在城市功利的环境中显得地位卑贱,对城市原住民低三下四。卡兹认为,当犯罪人在实际实施犯罪行为时,会超越一般的精神支配体验到一种前所未有的诱人的、创造性的、甚至是令人佩服的“颤栗”,这种精神上和肉体上的诱惑是对于犯罪行为来说最普适的解释。这五种犯罪的共同特点是,所有犯罪都涉及到了试图逃避他人施加的或环境决定的控制的努力,并且他们都显示了反过来对紧邻的人们和环境施加控制的努力(严冉冉和宋妹玲 2007)。参照了蒂特尔的观点,卡兹同样也认为犯罪对于犯罪人的基本价值是逃避他人的控制并给他人施加控制。农村留守少年没有完整的家庭生活环境,缺失父母情感的倾注,以家庭为最主要载体对他们情感归属、爱护与教育严重不足,被遗弃感、自卑感使得他们距离主流的社会规范与道德价值观越来越远,最终走向了对抗社会规范,坑蒙拐骗的小团伙,在这里寻找自信与被认同。
  
  1.4.1.2 迪尔凯姆的社会转型失范理论
  
  迪尔凯姆关注社会、社会组织与社会发展。他认为社会变迁可能导致犯罪增多。伴随着社会的高速变迁,社会控制出现崩溃,导致犯罪率的增加。迪尔凯姆将这种崩溃称为失范,它是现代化过程中高速的社会变迁的必然结果。
  
  迪尔凯姆将社会变迁过程描述成社会由较原始的“机械的”形式发展成较先进的“有机的”形式的社会发展的部分内容。迪尔凯姆把所有社会都看成是从机械社会向有机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没有一个社会完全属于机械社会或有机社会。法律在两类社会虽然都发挥着维系社会团结的重要作用,但在不同的社会采取的方式不同。也因此,犯罪也表现出非常不同的形式。迪尔凯姆认为在机械社会中,犯罪是“正常的”(潘振 2013),因为没有犯罪的社会将可能受到病态的过度控制;在有机社会中,如果法律未完全发挥功能,就会导致包括犯罪在内的大量的社会疾病的产生。迪尔凯姆将这种情形称为调整不适当的失范。
  
  农村留守少年是中国社会变迁的衍生物,是伴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而产生的特殊群体。在社会的变迁时期,社会规范弱化,社会组织和职业团体等提供的规范不能与人们的心理状态相适应,就往往会引发社会规范危机。而个人行为与社会规范的矛盾就会导致个人行为的越轨。留守少年作为下层阶级的弱势群体,由于他们无法通过合法手段提高社会地位获得社会财富,即“他们所体验到的文化目标与合法手段之间存在的张力”(黄海 2008),最终会驱使他们选择越轨和犯罪作为达到文化目标的替代手段。
  
  中国目前处于城市化进程的关键阶段,社会迅速发展变化,原有的社会制度不能同步解决源源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比如,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经济及户籍制度、医疗制度、就业保障制度和教育制度的矛盾和冲突,反映出制度的落后性对农村青少年产生的影响。虽然我国近年来大力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各地要全面落实解决随迁子女异地求学,根据教育部公布的《2013 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教育部 2014),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农村留守儿童共 2126.75 万,其中,在小学就读 1440.47 万人,在初中就读 686.28人。每年较上年数量有所扩大,但是与农村留守少年的庞大总数相比,仍有一段距离。
  
  因此留守少年不再留守,公平接受教育还需要一定过程。而留守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状态之中,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未完全确立,社会辨别能力较差,当缺乏家长的教养、学校的管理时,社会失范现象更易对其行为造成负面的影响,加剧留守少年犯罪的可能性。
  
  1.4.2 现实依据
  
  1.4.2.1 全社会对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当今继环境污染、毒品问题之后第三大社会问题,关系到国家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特别是中共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提倡构建和谐社会,青少年犯罪问题这类不和谐的声音更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谢履羽 2008)。
  
  根据《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 2011》的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留守子女犯罪率约占犯罪总数的 70%,而且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因为特殊的生活背景,留守少年处于管教失序状态,极易沦为“犯罪后备军”.在当今社会上不良诱因弥漫的环境下,如果不对其的不良倾向进行矫正,对我国的社会和谐造成很大威胁。
  
  有效的社会政策是预防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良方。目前为了保护我国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已经颁布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有一些法律如《宪法》虽然不是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但其中有些内容也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快速发展,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得法律的滞后性显现,法律控制力减弱,因此,从社会层面出发,弥补法律控制力的缺陷,分析农村留守少年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提出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发生的对策,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1.4.2.2 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研究工作已积累了一定的基础
  
  目前,国内外不同领域的研究者进行了大量相关研究工作,为我国农村留守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国外研究青少年犯罪已经具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学者从生物学、心理学、犯罪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了一定的学术流派和众多的理论观点。三大流派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社会学至今对青少年犯罪研究工作的理论基础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我国 1982 年 6 月成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1982 年 9 月成立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室,1983 年 6 月成立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1986 年 3 月成立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1989 年 6 月中国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等。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关于为农村留守儿童建立成长保障制度的提案》也已提出。地方立法的修订,如河南省《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重庆是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等,都专门修订了围绕留守少年等社会出现新问题的增加条款。社会关爱组织的大量出现以及公益节目的产生,都标志着我国留守少年犯罪研究达到到一个新的水平。
  
  针对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现象这个特殊的中国问题,近年来也已经引起了国内学者广大的关注,不同领域的研究者从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和社会学等领域提出了对于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原因的解释和预防矫正的对策,这也为本次的研究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资源。
  
  1.5 研究方法
  
  1.5.1 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是一种通过收集和分析现存的、以文字、数字、符号、画面等信息形式出现的文献资料,来探讨和分析各种社会行为、社会关系以及其他社会现象的研究方式。
  
  在本研究中,主要是通过互联网、CNKI 统一检索平台、万方数据库及相关书籍、统计年鉴等渠道搜集、整理相关资料,了解留守少年群体的研究进程和最新研究成果,以奠定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1.5.2 个案研究法
  
  社会学应用个案研究深受美国芝加哥学派的影响,在 19 世纪未 20 世纪初,社会工作者的研究和社会学家应用个案研究探讨美国都会市郊中移民社区的失业、贫穷和犯罪现象。
  
  个案研究是以一个典型事例或人物为具体研究对象,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以了解发生和发展的规律,从而为解决更一般的问题提供经验。个案研究遵循这样的逻辑:
  
  研究者首先确定研究的问题或现象,然后不带任何假设的进入到现象发生的场景中,参与研究对象的生话,去观察现象发生的过程,或者通过深入访谈收集各种质性资料,井以此来进行分析和归纳,揭示现象发生的原因,逐步归纳出理论命题。它的主要作用是详细描述某一具体对象的全貌,了解事物发展、变化的全过程,以少量典型来概括和反映总体,从特殊性中发现一般性。
  
  本研究通过对收集到的农村留守少年典型个案进行深入解析,全面了解案件中两名犯罪当事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人际交往、家庭结构的变迁,以及他们个人的心理及主观感受。通过研究他们二人所处的家庭、学校、社会的大环境,全面了解他们实施违法犯罪的深层次原因。
  
  1.5.3 求全法
  
  求全法就是针对仅一个研究对象所进行的完全彻底深入的调查。笔者在对白某、毛某入室抢劫杀人案例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并没有首先预设一个理论分析框架进行分析,而是在整理资料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理论分析。因此,虽然笔者在文献综述中提到了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分析框架,但是这个理论框架是为分析材料服务的,旨在本着“求全法”的原则尽可能多的收集本文中个案的详细材料。
  
  黄盈盈、潘绥铭等人(黄盈盈等 2008)在对比“求全法”“求同法”“求异法”的不同时,提到:“求全法”的灵魂就是在某个时空情境中,全方位地、多多益善地了解某个现象(事物)的全部方面,然后在各种关系中去理解这个整体,而不是任何一个局部。也就是要把对象放到其整体存在状态之中去把握。因此,它没有任何假设或者主题,只有一个研究方向;不受任何先验的概念或者定义的限定,全靠从调查中来发掘;没有任何框框,鼓励被访者海阔天空、胡扯乱拉、自由发挥。如果以研究“人”为例,通俗地说,其他调查方法都是研究这个人(或者多个人)的一件“事”,而“求全法”却是研究这个“人”.因此,从保存研究对象的整体存在的意义上来说,“求全法”比“求同法”和“求异法”都高出一个档次,是真正的定性调查。根据本文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本文将尝试采用定性研究方法中的求全法。
  
  1.6 创新点
  
  1.6.1 研究视角新意
  
  从研究视角来说,本文运用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视角研究我国留守少年犯罪成因。
  
  对比过往研究大多从家庭、学校、心理健康视角出发,而是重点研究留守少年犯罪的自我动机与犯罪价值,以此视角切入,解释留守少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强调深入研究在涉及犯罪和犯罪人时人们行为的价值和目的,并以此建立理论解释犯罪现象。本论文即从象征性交互理论视角出发,通过深入解读农村留守少年犯罪众多案例中的一典型案例--蓝田县留守少年抢劫杀人案,研究农村留守少年这个群体,全面了解这个群体的生存现状、情感需求、人格特征等各个方面,在分析影响留守少年犯罪行为发生的各个因素的基础上,将焦点放在犯罪行为实施人--农村留守少年本身,强调社会支持对犯罪行为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与减少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建议与措施。
  
  1.6.2 研究方法新意
  
  从研究方法来说,笔者运用求全法,针对留守少年犯罪这个研究对象进行深入彻底的调查。笔者并未事先预设理论框架对留守少年犯罪问题进行分析,而是在查找有关文献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适用性最高的理论分析。因此,虽然笔者在理论依据中提到了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但是这个理论是为笔者之后所搜集到的所有资料分析服务的,即笔者本着“求全”的原则尽可能多的收集本文的研究对象--留守少年犯罪的详细材料。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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