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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婚丧嫁娶的规定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8-25 15:39:21 | 移动端:中央关于婚丧嫁娶的规定

篇一: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

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

陕办发〔2014〕26号

各市委,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按照省委关于中央第七巡视组对我省巡视情况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现对全省党政机关(含事业单位)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省属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操办本人、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书面申报制度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婚礼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本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丧事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口头或电话报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申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等,并作出廉政承诺。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

二、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要求

各级领导干部办理家庭婚丧嫁娶事宜,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邀请或宴请近亲属为主,自觉坚持简约节约,率先弘扬文明新风。严禁家庭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得集中大规模举办,不得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借机敛财,不得收受本单位或个人行使职权有关单位、近亲属以外其他人员的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趁机邀聚,不得以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等方式,邀请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和服务对象,以及与个人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和家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消除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

三、自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作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各级党委

(党组)书记是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及时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管理教育。党委常委和党组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的规定要求,带头讲党性、守纪律,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四、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通过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运用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要及时提醒警示或进行诫勉谈话;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造成恶劣影响的,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所在单位本年度考核也不得评优。

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并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文件。凡与以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2014年12月18日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项事前申报表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本人存留一份。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项事后报告表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事部门报告。

篇二: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篇三:婚丧嫁娶礼请暂行规定

骆驼城镇中心小学关于教职工

婚丧嫁娶礼请的暂行规定

为了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号召,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享乐主义,反对奢靡之风,提倡艰苦朴素,厉行节约。同时,也为了更好的维护同志间的感情,简化人情礼节,树立文明风尚,使同志感情和工作两不误,经全体教师广泛研究讨论,,特拟制本规定,希望全体教职工遵照执行。

一、 婚嫁

本校在职教职工本人结婚、儿女结婚可邀请本单位教师参加,并可委托工会办理某些事项,但邀请客人时,本人要尽量亲自出面。

二、 丧事及突发事件

1、 本校退休教职工去世,由学校工会成立专门治丧委员会协助家属料理后事。

2、 在职教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家在本地的,由工会负责代表中心前去吊唁;家在外地的,由中心工会委托本人代献花圈或挽幛;教职工亲生父母去世,工会协助通知本单位教师,但礼节上应亲自告知;教职工的公婆、岳父母去世,工会不负责通知本单位教师,个人关系密切的,自行处理,自愿参加。

3、 突发事件由校长、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及相关人员商议处理。

三、 其他事宜

儿女升学、满月、生日,乔迁及亲属过寿等事宜,原则上不准

宴请教职工参加,个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视个人关系密切程度,选择性邀请,自愿参加。

四、 本校教职工、教职工配偶、双方父母生病住院时可由工会组织代表前去探望(购买鲜花果篮);教职工子女生病住院时,,视个人关系密切程度,自愿参加,单位工会不再组织探望,(如住院时间较长、病情严重的工会将酌情处理)

五、 各种宴请规模不得超过10桌酒席。

六、 本规定即日起执行。

注: 教职工婚丧嫁娶礼请事宜,要求本人先通知学校工会委员会,若不告知,勿责!

201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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