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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企业登记理念及其制度建构 | |||||||||||||||||||||||||||||||||||||||||||||||||||||||||||||||||||||||||||||||||||||||||||||||||||||||||||||||||||||||||||||||||||||||||||||||||||||||||||||||||||||||||||||||||||||||||||||||||||||||||||||||||||||||||||||||||||||||||||||||||||||||||||||||||||||||||||||||||||||||||||||||||||||||||||||||||||||||||||||||||||||||||||||||||||||||||||||||||||||||||||||||||||||||||||||||||||||||||||||||||||||||||||||||||||||||||||||||||
论企业登记理念及其制度建构论文关键词:企业登记;企业登记理念;安全; ;制度 论文摘要:企业登记法律制度更多地 为![]() 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和 ,应从民商法中剥离而划归为经济法范畴。交易安全和经济 是企业登记制度的两个 价值取向。鉴于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现状和 的问题,应 系统化的立法;价值取向上应重安全,更应![]() ;改革登记审查制度,变实质审查为 审查,缩减核准制的适用范围,以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现代企业制度形态下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 的企业,其主体地位 依法登记而得以确立,而当法定![]() 变更或主体资格终止时,也应 登记。企业登记 企业来说,是其 市场, 实体权利的必经之路:而对 而言,是 对企业 监督管理的 手段;再之,社会公众( 是企业的交易 人) 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予以公示的登记 来 企业情况,从而 了交易安全, 社会诚信。由此,企业登记制度的健全和 ,![]() 我国 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 均有 意义。 一、企业登记制度的概念及性质 企业登记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将法定 申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注册登记并予以公示的 法律制度,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传统的分类,企业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制度的组成 ,应属于私法范畴。然而 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发展, 在当代,企业登记制度的性质已 了 。笔者 ,现在企业登记法律制度更多 出![]() 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和 ,从而可以划归为经济法的范畴,从民商法中剥离。理由在于现代企业登记制度其规则和制度在整体上所 出的特点: (一)企业登记制度 很强的公法性 私法(民商法)是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而现代企业登记制度中的多数规范并不以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为![]()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 从事经营活动。”该条例的 条款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登记注册的 、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批权的行使、企业登记的种类、 登记所应提交的文件及登记机关的管理职权和责任等等, 规定![]() 出在企业登记制度中, 申请人的企业其权利义务 以平等的当事人![]() 人,而是以登记机关( 机关)![]() 人。 机关 的身份也![]() 的民事主体,而是在行使 的权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也 了相似的规定。由此可见,企业登记制度所 的是 申请人的企业和 登记机关间的法律关系,这也正暗合了当今“私法公法化”的趋势, 企业登记制度“是整体性地 为公法规范。”[1] (二)企业登记制度 强制性 企业登记制度的规范多数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如企业从事经营活动 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登记的 ,申请登记![]() 法定程序和应 的法定文件,企业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登记机关所应 的职责等等, 规定 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或排除适用。企业登记制度的强制性反映了 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企业登记并非企业的直接交易 ,但![]() 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登记的管理和干预却可以 企业 信息的公开,防止 信息不对称所 的市场失灵,以 市场交易秩序。 (三)企业登记制度主要 为程序法。 企业登记制度主要是规定企业如何 登记及登记机关如何 登记 ,而 法律规定主要是程序性的法律规范。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条款中有近80%的条文属于程序性规定。这是 企业登记制度的设立并非是 赋予企业以实体权利,而是企业 登记![]() 从事特定 的资格。 二、企业登记制度的理念——企业登记制度设立的价值取向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当有 的目的性,有 的价值 和价值取向, 构成了立法的理念。它所 的是立法者对法律的 主观看法,是社会主体所追求的 法律的应然状态。 企业登记制度的立法理念有利于 企业登记法律制度的优化, 立法的科学性、 性,以 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纵观 学者的观点,企业登记制度应体现 的价值取向: (一)交易安全:企业登记制度的 价值取向 企业登记制度的立法目的 为 对企业的开业和经营![]() 监管,以 市场交易秩序。由此,企业登记制度在价值取向上应 体现为对安全价值的 。安全价值![]() 秩序的 、社会的稳定 对自由的追求都有 作用,以至于现代政治哲学奠基人 英国著名学者霍布斯在其名著《论公民》中宣称,“主权所 义务都包含在![]() 说法中: 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2] 企业登记制度所蕴涵的安全价值取向主要 为交易安全,主要 为 几个 : 1. ![]() ![]() 登记及企业应申报的 作了 而强制的规定。我国![]() 的是强制登记主义,企业要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 登记手续,否则![]() 受到法律的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 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的登记的 企业,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 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 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此外, 登记的 ,这两部条例中有专章对此 强制而 的规定。 地讲, 强制登记主义与企业自由原则并不完全契合。但鉴于 , 强制要求有助于企业的交易 方对企业的资信、生产经营能力及![]() 信息![]() ,以便 交易风险, 交易安全。此外,从 管理、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角度来看,企业 信息的 ,有利于 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宏观控制,从而保障市场的有序发展,![]() 个体和社会整体的安全需要。 2.企业登记制度的公示主义有助于 交易安全。公示主义,是指企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交易中公众所 知道的![]() 。即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3]。公示主义对交易安全的作用,笔者 主要 在 两个 :其一,企业登记的公信力,这是由登记机关的性质决定的。 ,世界各国在 企业登记时,登记机关 分两种, 由行政机关 ,例如美国的州务卿办公室、日本的法务局、英国的公司登记署;另 由法院 ,如法国、德国及韩国。在我国,企业登记的机关是 工商管理机关,属于行政机关,由此产生企业登记的公信力。 企业的登记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 , 为 对企业登记 的确认,是法律上的 认可。其二,企业登记的对抗力。各国的商事登记法均要求登记 公告,否则 对抗善意 人。这是 企业登记 中的许多直接涉及 的交易信息, 不![]() 地公开,势必 交易 人的判断, 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故有学者称“公示主义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首要原则。” 3.企业登记制度对企业设立了 责任。 强化企业组织,保护交易安全,企业登记制度对企业的对外责任 了加重规定。 责任主义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 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 。例如,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 价额 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 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经济 :企业登记制度的 价值取向之二 [1] [2] 下一页 【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家们 “ ……用以表示使用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并“将![]() 社会选择的唯一有价值的准则” 其代表作《法律的经济分析》的![]() 准则[4]。可以说, 是经济分析法学所推崇的最 的法律价值取向。法学所 的 价值也多是从经济分析法学入手。现代社会的法律,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 法到普通法,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或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宗旨:以有利于![]() 的 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5]由此可见, 已 法律所![]() 的 价值取向。① 企业 市场主体,其 完全以营利为目的。追求经济 是由企业的唯利性所决定的。企业登记制度的 价值取向是对企业经济理性的尊重和法的 价值取向的融合。企业登记制度所体现的增进经济 的价值取向有两个层次的含义: ,增进个体 。 场交易过程中,往往正是 信息的公开 或是信息的不对称, 了交易成本的 ,严重的![]() “市场失灵”。而 企业登记制度,将企业的设立、资本状况、组织结构及变更、合并、解散等 的信息 登记和公示,有助于 交易主体便利地获取信息,从而大大降低为调查 信息而支付的成本,也能为交易主体![]() 交易决策、降低交易风险 条件。 ,增进社会整体 。企业登记的过程体现了“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干预是克服市场缺陷的 机制。 场的自发调节下, 企业“自利”的本质,它们 为 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择手段,故意隐瞒或欺骗与交易 的信息, 会严重地 市场秩序。而企业登记制度要求企业![]() 地公开 信息,也就为整个社会的稳定 了条件。 三、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 (一)我国 企业登记制度的现状及 的问题 我国 ![]() ![]() 的企业登记制度, 企业登记的制度分散于 法律法规中。 法律法规中,有 的登记立法,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9)、《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还有 登记中的专项问题 规定的法规,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1990)、《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等。除此之外,在 实体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也 涉及。 我国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多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从而![]() 控制企业进出市场的制度已![]() 新 的要求,主要 为: 1.立法 极度分散, 法律之间![]() 和 。 我国的企业登记制度,就法律位阶而言, 法律屈指可数,而行政法规、 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了登记制度的主体。这![]() 了企业登记制度的法律权威,而且 某些企业利己的工具。立法 的不 , 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不利于企业自觉 登记义务。![]() ![]() 法律之间![]() ![]() ,甚至不同法律文件所确立的 规则制度 矛盾之处,从而 产生 纠纷, 企业成本, 了企业的经济 。 2.在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并不以利润最大化为追求 ,而主要是![]() 的计划指令。 与企业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种体制下,企业登记制度在价值取向上更多地 为对交易安全的追求,而对经济 价值![]() 。 3.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合二为一,市场退出机制不规范。我国现行注册登记效力采用 主义的立法模式,即要成立一企业, 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要件,如名称、资金、住所、组织 等, 还要兼备拟经营项目的许可证等,登记机关才能予以核发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 双重证明作用: 证明企业的主体资格,也证明企业的经营资格。 做法使得在实践中产生了难以解释的问题和弊端。例如,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则此时![]() 主体营业能力丧失,而且会 主体资格的消失。而 企业法人 而终止, 清算阶段,那此时法人已 法人。显然, 主义立法模式 制度的 性。 (二)对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 1.系统化的立法。我国现行立法状况 了立法内容上的不 。笔者 ,法律位阶高低,不会 法律的适用,关键要使立法在内容上![]() ![]() ,以便于市场主体的守法和执法机关的执法。应消除法律内容上的冲突、矛盾,或是法律规制中的盲点, 立法的 性。 2.在价值取向上应重安全,更应 ![]() 。我国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过于注重安全,为此采用了![]() 干预的诸多机制作保障,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设专章“监督管理”。 状态应该 :立法时应 观念—— 经济 。 而言,应 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制,并![]() 机制来 企业的 。 3.在 制度的构造上,应 在 制度上![]() : (1) 登记审查制度,改实质审查为 审查。关于审查 , 着 审查、实质审查和折中审查三种立法例: 审查,即登记机关仅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从 符合法律要求的角度 审查,而不对登记 的真伪 调查核实;实质审查,则要求登记机关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 从 上审查其 合法,而且要对申请 的真伪 审查;折中审查,则是登记机关对登记 有 地 审查, 是对有疑问的 予以审查,![]() 有不实之处得依职权拒绝登记。我国![]() 的是 审查制,也即实质审查制。 实质审查主义, 保障交易安全要求登记机关对登记材料的 性和合法性![]() 审查, 制止 危及 交易主体的不合格的市场主体的 ,加之,我国 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使人们很难下决心将实质审查主义弃而不用;但增进交易 的诉求又客观上要求一切登记机关尽 地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尽 地为市场主体 便利,而实质审查主义因其低效和 的权力滥用,其弊端显而易见。而 折中制,![]() 审查主义从 看,似乎 地解决了 与安全之间的关系,![]() 的优越性。但若仔细推敲,折中审查制 着更大的弊端。 ,折中审查制并![]() 民众对 担保市场主体 性的预期,其本质上仍然是实质审查制思想的 延伸。 ,“对有疑问的 予以审查,![]() 有不实之处得依职权拒绝登记”,其实质是免除了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却赋予了登记机关的实质审查的权力, 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更有违责权义相 的法治精神。 ,折中审查制若![]() 的制度设计,![]() ![]() 其所谓的优势,相反会 集两种制度弊端于一体的不当嫁接的怪物。 ,相 实质审查主义和折中审查主义,笔者更倾向于![]() 审查主义。 (2)核准制的适用范围。 我国市场化进程的 ,核准制的适用范围 会大大缩减。但 与登记制度 的 制度,应该肯定的是,未来的企业登记立法必将取消 所 的 所有制![]() 企业类型并进而决定不同的登记审批程序的做法。除事关国计民生和 安全的特殊行业和领域,如饮食、制药、烟草、矿产、文物、文化、金融保险、证券等外, 行业均应 准则主义,以简化登记程序。即准则制为企业登记的基础,行政核准制为其例外。 参考文献: [1] 李金泽,李楠.商业登记法律制度 [C]//五保树.商事论文集: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16-317. [3] 霍布斯.论公民[M].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 出版社,2003:132. [4] 赵中孚.商法总论[M].北京: ![]() 大学出版社,1999:27-28. [5] 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 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15. 上一页 [1]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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