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鉴定特性及鉴定体制改革的构想
论文关键词:司法 鉴定 体制改革
论文摘要: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法制 的 ,繁重的司法鉴定与我国 鉴定体制 了诸多不相 的问题,迫切需要改革和 。需要 从本质上认识和思考司法鉴定的特性和特点, 一套符合司法鉴定规律的鉴定体系。
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 司法制度的 成熟, 是20世纪 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更新,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已越来越 。近几年来, 法医学、文件检验、痕迹检验、指纹档案、人体测量、生物毒化和司法精神病鉴定等技术手段 了 的应用和发展,并且将声纹、唇纹、视网膜、】)NA、拉曼光谱、C14、测谎等高新技术鉴别手段也应用到了司法实践。此外, 改革开放后 增长的社会经济 , 民事、经济、金融等社会关系, 司法会计、审计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造价鉴定,机械化工、产品质量鉴定,医疗、美容等专业化技术鉴定也正在 起来。这表明:我国的司法证明 正在从“人证”向以“物证”为主体的阶段迅速发展。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程度 其鉴定制度的 ,   司法 高低的 标志。
纵观历史,我国司法制度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 东 的奴隶制初始、到清朝道光20年封建制的古代司法制度中,司法技术的应用在我国有着数千年的历史。 《秦简·封珍式》 案例记载,我国秦朝就 法医人体检验的实践。十世纪出版的《疑狱集》和据此补充改编的《折狱龟鉴》、《棠阴比事》 了珍贵的调查分析范例和验尸技术,宋朝人宋慈所著《洗冤集录》更是世界上最早一部法医学专著。在从事司法技术检验的人员 也有“件作” 形象代表 。古代司法制度光辉灿烂的文明史,足以代表我国司法鉴定在世界司法史中的 地位。当然,从现代司法鉴定角度来看,我国古代司法鉴定仅仅涉及了现代司法鉴定中法医学这 ,“物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还 低下,也无法 司法鉴定制度。
新 成立后,我国 司法制度的产生 司法鉴定无限的发展空间,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了蓬勃发展。法医学、文件检验、痕迹检验、指纹档案、人体测量、生物毒化和司法精神病鉴定等等在司法实践中 了 应用。 建国几十年的 努力, 了 我国 的司法鉴定体制。 需要指出的是: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法制 的 ,繁重的司法鉴定与我国 鉴定体制 了诸多不相 的问题,迫切需要改革和 。需要 从本质上认识和思考司法鉴定的特性和特点, 一套符合司法鉴定规律的鉴定体系。
一、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弊端及司法鉴定认识上的误区
(一) 司法鉴定体系,缺少司法鉴定制度法规,这是我国 司法鉴定 的首要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 独立的司法鉴定法规,其它法规包括主要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诉讼法律中,均 对司法鉴定机构、人员 其组织关系 法律规范。到 为止,仅散见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颁发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对从事该项司法鉴定的人员、机构组织 过 规定,除此之外, 对 其它类别的司法鉴定  法律规范。
是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问题,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政出多门,公、检、法、司 行政职能 和 院校均设置有司法鉴定 ,包括 社会团体和 设立的 机构 和机构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的法律规范, 之间的关系不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 法律法规可以借鉴与适用,由此 了我国 司法鉴定体制和机构管理上的混乱。
(二)在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识上, 只要是司法鉴定结论 科学、 的错误认识。客观地讲,这是人们对司法鉴定结论认识上的最大误区。 认识上的错误直接 了司法鉴定体制中,对司法鉴定机构、人员 组织关系上管理观念的淡薄。 只要是司法鉴定结论即是科学的, 客观和 的, 就 了对司法鉴定机构、人员 其组织结构的规范和管理。 错误认识周而复始, 了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的不 。
(三)司法鉴定体制的 格局和鉴定体制的极度混乱, 了司法鉴定结论可信度和适用性降低。 我国鉴定机构是按我国司法体系和 职能的特点所设立,司法机关各 实施其各自的职能, 司法鉴定体制的 格局。公、检、法、司 行政职能 和 院校均涉及司法鉴定,包括 社会团体和 设立的 机构也在或多或少地搞司法鉴定,鉴定体制极度混乱。重复设置、重复建设 ,  财力和人力资源的 浪费,而且因多重鉴定和重复鉴定 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和适用性降低。 司法鉴定机构繁多,管理混乱,鉴定结论不一, 案件久拖不决,直接 到了 司法 [1] [2] [3] [4] [5] [6] 下一页
【
活动的公正与 。
(四)司法鉴定服务 与监督 合一, 鉴定的司法监督 。在现行法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受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所 的鉴定结论即视为合法 。 诉讼法又规定“证据 经查证属实,才能 定案的 ”。但 公、检、法内部司法鉴定 既是司法鉴定的主要服务机构, 又是司法鉴定的审查机构,即监督机构,这 会 “自侦自鉴”、“自审自鉴”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 监督,直接 到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性。
(五)司法鉴定 内在质量监督体系,司法鉴定 得 和 。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判断主要依据其程序上和 上的合法性,鉴定结论的 与否主要看鉴定机构职权范围的大小,对司法鉴定结论 实质上监督, 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无 状态,并由此产生惰性二机构不求发展,人员素质 下降,从而严重阻碍司法鉴定的健康发展,司法鉴定 得 和 。
二、 认识司法鉴定结论的特性和特点, 司法鉴定活动的内在规律
长期 ,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和认识上的误区,就其 原因是人们对司法鉴定结论 特殊证据认识上的 。笔者 :司法鉴定结论属特殊类型的诉讼证据,其产生、认证 其特殊 和方法。 把握其特性和特点,才能 司法鉴定活动的内在规律,才能科学 设置鉴定机构和人员。司法实践中, 了司法鉴定结论的特性,才有利于 地认识、运用司法鉴定结论,从而客观公正地判断案件事实。
(一)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类特殊的诉讼证据。我国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证据中,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笔录。 ,鉴定结论是在 的条件下,司法机关 查明案件中的某一事实, 委托鉴定机构,由 人员 特定的技术检验活动,将其 的主观认识 固定的书面 表达 ,以此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 ,鉴定结论的产生 及其反映的内容有别于 诉讼证据。
司法鉴定结论产生 的不同主要有三个 : 司法鉴定结论在产生 上是在事件 之后。大家知道,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 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 知识的人员,即鉴定人,就案件中的 性问题, 观察、勘验、实验、 等认识手段, 特定的检验 和方法,所 的一系列技术检验活动。司法鉴定结论即是鉴定人, 司法机关的委托, 鉴定活动而制作的书面鉴别结论或判断结论。 ,鉴定活动必定是在事件 之后,鉴定所感知的”事实” 事后认识,并非事件当时的客观反映。 ,司法鉴定结论是 特定的程序产生的,这包括鉴定委托程序和鉴定检验程序。鉴定委托程序是指由司法机关 、认可,在送检和鉴定过程中,鉴定检验机构和鉴定人应当遵守的 、方法。鉴定检验程序是指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 司法机关 、认可的检验 和方法 检验。 特定程序产生的司法鉴定结论,通常会被司法人员予以否定,不 定案依据,这与其它证据不同。 ,司法鉴定结论来源于鉴定活动,而鉴定活动独立于司法人员活动之外。鉴定 属于诉讼活动的 组成 ,其 以鉴定人 指派或聘请为前提, ,鉴定活动一旦开始,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鉴定人独立 ,不需要司法人员的 。其它诉讼证据则不同,它们均需要司法人员的直接 。
司法鉴定结论与其它诉讼证据在内容上的差别,主要 在两个 :其一,司法鉴定结论是 主观认识。在诉讼证据中,其它诉讼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是案件 过程中留下的直观痕迹或 。而司法鉴定结论则是在案件 后,鉴定人 鉴定活动,基于 的科学规律,从而对案件某一事实真相 的判断, 为鉴定人的 主观认识。 ,司法鉴定结论 固定的 。通常司法鉴定结论是以鉴定书的  ,鉴定书的 内容包括案件来源、送检材料、检验方法及结果,分析说明和司法鉴定结论等五个组成 。鉴定书的各个组成 着内在 , 衔接, 印证, 完整的证明体系。任何一 的缺少或错误,都会 司法鉴定结论表述不清,依据 ,甚至 错误。
(二)司法鉴定结论的特性是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 科学性。司法鉴定结论 鉴定人的 主观认识,它之 能够 诉讼证据,是 司法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基于 的案件事实, 运用 的科学知识,从而对案件事实产生鉴别结论或判断结论, 反映案情真相的客观性,能够为司法活动 线索或澄清事实。 ,司法鉴定结论反映案件真相的客观性是受鉴定人主观和客观条件限制的,其反映案情真相的科学性是 的,而 的。对此,有四层含义值得陈述:
1.司法鉴定结论所应用的理论和技术是 的,而 的。人们认识客观规律是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 反复的认识过程,人们认识事物的能力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认识手段的 而 。司法鉴定中,鉴定人所运用的理论和技术,同样是 科学技术 和人们的认识 的 而 发展、更新, 采用的某些理论和技术,在 或者将来就 陈旧的,甚至是错误的观点和方法。 ,司法鉴定结论所运用的理论和技术是 发展 的,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是以现代科学为标志,其结论的科学性是 的,而非 的。
2.同一 性问题,因鉴定人认识 、认识角度的不同,其所 的司法鉴定结论也不会相同。司法鉴定结论 鉴定人的 主观认识,往往受到鉴定人主观意志的支配,受到鉴定人认识 、认识角度的限制,鉴定人之间对同一 性问题总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分歧,这 产生重复鉴定最常见的原因。 鉴定的专业人员越多,鉴定分歧越少,其司法鉴定结论所反映的事实真相越 ;反之, 鉴定的人越少,鉴定分歧越大,其司法鉴定结论的 性越差,就 代 代科学对事件真相的客观认识。 ,鉴定人所 的司法鉴定结论同样是 的,而非 。
3. 司法鉴定的现状受到 客观条件的限制。最 问题是司法鉴定制度法规不健全,对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素质 要求,鉴定机构设置不 ,人员管理混乱,严重阻碍了司法鉴定的发展。 ,在现有体制下,司法鉴定的经费投人严重 ,鉴定机构的检验设备落后,鉴定人员的 素质得 ,知识更新缓慢,其鉴定结论 代 代科学技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认识 。
4.司法鉴定结论尚受到送检材料限制。收集送检的材料不 ,或者不完全, 会 司法鉴定结论不 。司法鉴定结论也受到鉴定人意识形态的支配, 鉴定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收受贿赂而 虚假鉴定等,就 错误或者虚假的司法鉴定结论。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类特殊而 的诉讼证据,司法鉴定结论在其 、内容和 上都有别于其它诉讼证据。司法鉴定结论的特性是其反映案情真相的 科学性。司法人员应当 地认识和看待司法鉴定结论,既 夸大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盲目迷信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将定案依据完全 在司法鉴定结论的基础上,而 司法鉴定结论反映案情真相的 科学性。 ,也 任意贬低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否认司法鉴定结论的特殊证明作用。笔者主张:客观、科学地看待司法鉴定结论,承认司法鉴定结论的 科学性, 司法鉴定制度,强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 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 才能 司法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 作用,使司法鉴定结论在 科学的基础上 客观 。
三、 司法鉴定结论 认同及其审查判断的理论 , 司法鉴定工作的
司法鉴定结论 鉴定人的 主观认识, 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 科学性,它之 能够 诉讼证据, 是司法鉴定结论 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而更 的是司法鉴定结论 认同和司法强制的性质。
所谓司法鉴定结论的 认同,笔者理解有其三个 的内容: 司法机关要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 技术鉴定的 来解决,对司法鉴定结论内在的科学性及反映案件真相的客观性 认同; 司法机关要对技术鉴定活动的程序、 ,运用理论和技术 认同; 司法机关要对 技术鉴定的 、人员及其鉴定资格 认同。司法鉴定结论的认同,也 对司法鉴定结论反映事实真相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的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它又可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和阶段,其 技术认同,它是 不同 、机构的相同专业技术人员,对同一司法鉴定结论的相同认识,认定其司法鉴定结论在现代科学技术 下相同专业人士的 观点。其 当事人双方或者控辩双方的认同,它是 法庭举证、质证,由当事人双方或控辩双方对司法鉴定结论 论证后,双方达成的 认识。其 认同,它是由司法人员代表 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认同,即司法认定。 司法人员对司法鉴定结论 审查判断,认定司法鉴定结论所反映的某一事实符合案件实情,并 定案证据来使用。
司法鉴定结论的三种认同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技术认同为 认同的基础,技术认同度高,则 认同程度 ,技术认同度低,则易于产生歧议或提起重新鉴定。当事人双方认同或控辩双方认同多在技术认同的基础上,是当事人双方或者控辩双方对技术认同的肯定,但技术认同并不等于当事人双方或控辩双方认同,技术认同度高并不等于当事人双方或控辩双方认同度就高,当事人双方或控辩双方认同度的高低取决于司法鉴定结论所揭示案件事实的价值取舍。 认同则是在当事人双方或控辩双方认同的基础上,司法人员代表 对司法鉴定结论内在的科学性及反映案件真相的客观性的认同, 司法强制的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的相同问题 出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现多个司法鉴定结论。司法人员在对司法鉴定结论 审查认定时,即需要从司法鉴定结论的技术认同度着手,由 司法技术人员对司法鉴定结论 评断,然后 当事人双方认同或控辩双方认同,在 当事人双方认同或控辩双方认同后, 认同所包含的三个含义 证据审查, 某一司法鉴定结论为定案证据,从而 认定的司法鉴定结论 错误。
 认识理解司法鉴定的 认同,才能 司法鉴定制度的 和改革,才能 运用和把握司法鉴定的发展方向, 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 作用。当然, 在 司法鉴定 认同的 ,还要注重对司法鉴定结论审查判断 方法的 ,笔者 :
(一)司法鉴定结论在审查 上, 要有 专业技术人员的 。我国的证据制度是实事求是,依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 是案件 情况的 反映。从反映案件 情况的意义上讲,司法鉴定结论在证据学中的 定位,应当是 间接证据, 鉴定活动间接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判断司法鉴定结论的 与否,直接关系着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争议事实的 与否等重大事实或情节的认定, 司法鉴定结论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是不为 人所能认识的,  专业知识的人才能认识、 ,在对案件事实的反映程度上比 证据 深人。并且,同一案件,对同一 性问题 司法鉴定结论来证明,它既可以是单一的司法鉴定结论,也 有几个司法鉴定结论,但其它诉讼证据均 证明该问题, ,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作用尚 唯一性。
审查、认定司法鉴定结论是司法人员诉讼活动的 组成 。 只简单审查鉴定程序 合法,送检材料 齐全,鉴定人 具备 专业知识,鉴定中有无私情等审查 是远远 的。要使司法鉴定结论在现 历史条件下, 地反映案件客观事实,就 对司法鉴定结论本身 审查判断。包括鉴定所运用的理论、技术 ,鉴定人的认识 具备,认识方法、角度 ,检验 、方法 符合规范等等。对司法鉴定结论本身的审查判断,由司法人员自身是 的, 不具备这 的 知识, 要有 专业技术人员的 。 专业人员的审查判断,才能 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二)司法鉴定结论审查判断的 。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应当分为两大 : 由 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司法鉴定结论本身 审查判断。包括鉴定所运用的理论、技术 ,鉴定人的认识 具备,检验 、方法 符合规范等等。 由司法人员对鉴定活动 审查,确认司法鉴定结论所反映案件事实的 性。包括对鉴定程序 合法,送检材料 齐全,鉴定人 具备 资格,鉴定人 应当回避,鉴定中有无私情等等。
 专业技术人员对司法鉴定结论审查的 ,多层次多渠道把关, 司法人员审查并 审查意见,有利于司法人员对司法鉴定结论的 性有更深人的认识和把握,才能客观、科学地评断司法鉴定结论, 案件。
四、强化管理职能, 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科学设置鉴定机构, 管理司法鉴定活动,这是 司法 的 问题。笔者 :司法鉴定活动与 企业、事业 、行政管理 所 的技术鉴定活动,是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两种技术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活动的层次 较高, 认同、司法强制的性质,这有别于 企业、事业 、行政管理 所 技术鉴定活动的当事人双方认同性质。 ,在司法鉴定活动中, 权力机关应当从立法的角度 规范,并对司法鉴定 的限定、管理和审查认同。
司法鉴定活动是指 司法机关,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聘请 司法技术鉴定人员,对 技术性问题 的 和方法 检验、鉴定,以此 技术问题圆满解决的一系列活动。 活动通常包括委托、检验、鉴定、举证、质证和认证几个 ,主要由司法人员和 技术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内容,主要 司法鉴定活动各个环节来展开,粗略分析,有如下几个 :
(一)司法鉴定活动中鉴定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在司法鉴定体制上, 要 司法鉴定活动是司法活动的 组成 ,应当由 权力机关来组织管理,而 由 或者某一机构来组织管理。原则上应当由 最高权力机关,即 代表大会设立的组织机构来实施管理。在设置上,应当 司法鉴定的特性,在设立司法鉴定服务网络的 , 司法鉴定监督体系。
我国 司法现状,笔者 此项工作应当在人大法工委中设立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机构,即司法鉴定工作组, 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组织管理,而 将组织管理机构设立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 检察院 法律实施机关。在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立司法鉴定服务系统, 司法鉴定活动。在司法机关中,设立司法鉴定监督体系, 审查司法鉴定服务系统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出具技术鉴定报告或结论,并代表 对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认同。
(二)司法鉴定活动程序的管理。司法鉴定活动程序主要包括委托、检验、鉴定、举证、质证和认证几个环节。 是委托,在委托过程中,要 主体,刑事案件的委托主体 是司法机关,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委托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企业、事业 。委托鉴定内容要 限制,超出鉴定机构鉴定范围的鉴定要求为无效委托。委托要具备 的 要件, 委托书,填写委托报告,移送检验材料等等。 是检验、鉴定,由司法技术鉴定人员 规定的检验鉴定程序 , 检验鉴定程序由司法鉴定工作组组织 专家制定。 是举证与质证。 公诉机关、辩护律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司法鉴定结论 举证和质证, 鉴定质疑、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其论点、论据 , 由 司法技术人员审查评断。 是认证。应当由 司法技术人员与司法人员 审查判断。
司法鉴定活动程序的管理,应当由法工委司法鉴定工作组组织 专家研讨制定 法规,以法规的 管理。 规范司法人员、司法鉴定人员、 司法技术人员的 , 司法鉴定活动客观、公正、科学地 。
(三)司法鉴定活动中应用理论与技术的管理。司法鉴定所应用的理论和技术,应由法工委司法鉴定工作组组织专家鉴定、审核,并发布公告。凡是未经公告的应用理论或检验技术方法,均 应用于司法鉴定。应用未经公告的理论、技术 检验鉴定,所得出的司法鉴定结论视为无效结论。
任何机关、 、个人 的科研 ,在应用于司法技术鉴定前,  程序申报 ,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法工委司法鉴定工作组审批,审批公告后,才能应用于司法鉴定。 陈旧的理论或检验技术方法应 专家评审, 更新。
强化司法鉴定应用理论、技术管理的目的, 要让司法鉴定结论能够代 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让司法鉴定活动紧跟时代的步伐, 理论、技术的 更新, 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和 。
(四)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是鉴定机构的设立,司法鉴定服务机构由地方司法行政管理 审批成立, 司法鉴定检验工作。机构设立要 立法 设立的必要条件,例如由三个副高 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鉴定设备资产达百万 币 等等,对机构 审批挂牌制。 是人员的管理, 工种职务职称等级制,对 检验、 鉴定、出庭作证等划分不同的等级职务。 采用任职资格考评, 教育分和业绩分评审,发放任职资格证书。设立错案追究制度,区分认识错误和责任错误, 责任错误追究制等。
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在观念上应 到 权力实施的 ,需要 立法来规范管理。司法鉴定体制、机构 人员的设置与管理,应当 的权威性和 性。
五、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构想
鉴于当前我国在司法鉴定 制度上和认识上的误区,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 诸多弊端。 解决上述问题, 司法鉴定质量,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笔者主张从 四个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一)设立司法鉴定权力(法律)机构。在全国 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中,设立司法鉴定法律工作组。 组织专家、教授 制定司法鉴定的法规, 技术鉴定标准,规范、发布技术鉴定所适用的理论、方法和操作 ,制定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方案, 司法技术鉴定人员与 司法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技术要求,确立鉴定回避制度, 、监督司法鉴定活动。
设立司法鉴定权力(法律)机构至关 。 设立权力(法律)机构,制定 法规,才能依法 司法鉴定秩序, 鉴定标准,才能对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 管理。 ,司法鉴定权力(法律)机构 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 司法 中 司法技术人员的反馈信息, 更新技术理论, 管理 ,以 司法鉴定的 性发展。
(二)设置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设置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 辖区内司法技术鉴定服务机构的 管理。主要包括两个 的内容: 对辖区内申报设立的司法鉴定服务机构 审批,对辖区内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 鉴定资格审查; 审查司法鉴定服务机构的鉴定报告,并签署审查意见。 司法技术鉴定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的鉴定报告,才能移交 委托机关、 、或个人 司法鉴定结论来使用。
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由 技术专业的专家和司法管理人员 组建。由多名 较高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专业组,对 技术专业的鉴定报告 审查,专业组 可以专职,也可以由鉴定服务机构的专家兼职产生。
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在行使管理、审查的过程中,收取司法鉴定服务机构的管理费。 向司法鉴定工作组,转报司法鉴定服务机构报送审批的新的运用理论和技术,反馈鉴定和管理中现行法规所 的问题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
(三)设置司法鉴定服务机构。司法鉴定服务机构可以是鉴定所,或者是鉴定中心,既可以是单一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综合鉴定机构。由数名 技术职称的专家申报组建, 办法由法律工作组制定。司法鉴定服务机构的人员为司法技术鉴定人员,从事专业技术鉴定工作,制作鉴定报告,收取委托机关、 、或个人的鉴定费。
司法技术鉴定人员在 司法技术鉴定过程中,自觉 当地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遵守司法鉴定工作组制定的鉴定法规, 法规所规定的理论、方法及检验 鉴定检验活动,客观公正地检验鉴定。
(四)设置 司法技术人员。在司法机关内设置 司法技术人员, 向司法鉴定服务机构提交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委托书,收集 技术鉴定资料,移交鉴定费等; 对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移交来的鉴定报告 技术审查,向司法人员 审查意见;向司法技术鉴定委员会 司法建议。
司法技术人员不直接 和承接技术检验鉴定工作,完全 了自侦自鉴、自鉴自审的弊病, 了对技术证据的审查认定,有利于司法机关 办案质量, 技术检验鉴定 鉴定 。将检验鉴定完全由鉴定服务机构来 ,既 了技术鉴定的服务面,又有利于鉴定检验 的 。 司法技术人员在审查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对鉴定所适用的理论和技术,人员管理 的问题,可以 司法 向司法鉴定工作组反映,从而 司法鉴定制度的 。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要设立司法鉴定的权力(法律)机构,制定 法律、法规,确立司法鉴定机构和组织关系, 理论、方法和标准。 是 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审批,对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 管理, 有限的人力、物力。 是强化鉴定报告的审查,以 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由此 一套完整的司法鉴定体系, 司法鉴定制度, 我国司法鉴定 的 。 上一页 [1] [2] [3] [4] [5]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