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人创业好项目!轻松致富的好项目,白手起家创业好选择!
当前位置:创业小项目 > 免费论文 > 婚姻法家庭暴力论文

婚姻法家庭暴力论文

来源:创业小项目 | 时间:2018-06-21 | 移动端:婚姻法家庭暴力论文

篇一:关于家庭暴力的论文

目 录

内容摘要·········································2 引言 ············································3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3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3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和产生原因·····················3

四、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7

五、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8 结 语············································9 注 释············································9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在论述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和产生原因,并从伦理学角度就如何消除家庭暴力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 家庭伦理 道德调控 婚姻

引 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培养丰富人性的土壤。家庭对社会对个人都有深刻影响。家庭是否和睦,关心到社会的兴旺与发达,关系到国家的繁荣和发展。家庭对个人也有很重要的作用。对于孩子,家庭是其人格培训的场所;对于青年人,是其学习、工作、生活的加油站;对于中年人,家庭是他们精神的寄托和工作的动力源泉;对于老年人,家庭是他们安度晚年的最靠的“根据地”。然而家庭氛围各有千秋,有幸福美满的家庭,有濒临崩溃的家庭,有风平浪静的家庭,有暴力连连的家庭。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国在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后,法律上人人平等。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但是家长制的残余还在一些家庭中存在并发挥作用。它剥夺了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严重影响到家人的感情,家庭的稳定。据《中国妇女报》调查显示我国目前也有33.9%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事件也有11.5%的家庭存在。特别是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比较普遍。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和产生原因

从现实生活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的特征归纳如下:

(一)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家庭暴力的对象除了受害人的身体、精神以外,是否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如使

用暴力行为将妻子的高档陪嫁品毁损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2、由于传统文化的,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暴光得到解决,直到由其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调查显示,只有13.4%的妇女,经历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而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平均要经历24.3次暴力侵害后,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

(三)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四)行为的普遍性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平均每天三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仅以2003年为例,全国妇联共收到1万多起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其中2003年接待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124件,比2002年上升了33.3%,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刑事案件也逐年上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的恶性案件达14起,占全市审结的重大刑事案件的3.9%。

(五)行为的违法性在民主、法制社会里,任何暴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力法》,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普遍涉及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国20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这是一个

可喜的现象。但是,由于各地区间的社会环境、执法现状的差异,没有全国统一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法律规范,不利于司法的统一。因此,制定国家级的专门反家庭暴力法,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家庭中的最基本的人权,理应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以及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和思考。

(六)发作的反复性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这是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所在。暴力行为的反复性发作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一般。其一个周期一般表现为四个阶段,即:关系紧张阶段、暴力行为施行阶段、关系修复阶段与和好后亲密阶段。因此,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再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如此循环反复,一次比一次更进步,最后导致矛盾双方恶化出现血案。

(七)手段的残暴性暴力是指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它不单纯是故意的伤害行为,与一般的外力行为动作如推搡、拉扯、争脱也有区别,具有残忍性,如殴打、用烟头烫,泼硫酸残忍地伤害器官等。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多为恶性案件。因为侵害人与被侵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一般轻伤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出于多种原因,往往总是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不忍将施暴人诉诸法律,只有在事情愈演愈烈后,导致人身伤亡才会使犯罪暴露。此外,残酷的精神暴力也屡见不鲜。

(八)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是的细胞,家庭暴力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如导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负而自杀、自残、离家出走流落街头,极端者甚至以身试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剧。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再次,家庭暴力破坏家庭的和睦与安宁,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的和进步。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和睦与安宁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发展,而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人身、人格、名誉等最基本的权利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中去呢?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发展有直接的作用。此外,由于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在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信任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后,如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更有甚者,会因此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

为了遏制家庭暴力,必须透过导因揭示家庭暴力的本质原因:

第一,家庭暴力是男权文化的产物。当今的文化基本上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我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李达在其《女子解放论》中对男权文化有较透彻的揭露。他指出:

篇二:论家庭暴力—毕业论文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法律 专业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家庭暴力

指导老师 李 侠

学生姓名

准考证号

2010年8 月 26日

摘要 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目前家庭暴力仍呈多趋势,其呈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危害令人堪忧。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伤害甚至杀人案件等的一系列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面对一幕幕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惨剧,社会民众的反映由最初的震惊、愤怒转而理性地思考家庭暴力的产生根源、解决途径等问题。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权制的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该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研究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社会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 家庭暴力 成因 危害 对策

目 录

1. 概 况.................................................................................. 3

1.1 概 念 ............................................................................... 3

1.2 现 状 ............................................................................... 4

2.特 点.................................................................................. 4 2.1 行为的隐蔽性 ........................................................................ 4

2.2 主观的故意性 ......................................................................... 4 2.3 时间的周期性 ........................................................................ 4

2.4 手段的残暴性 ......................................................................... 5

3 .危 害.................................................................................. 5 3.1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5 3.2 家庭暴力是诱发违法犯罪的客观条件 ................................................... 5 3.3 家庭暴力是危害婚姻家庭稳定的罪魁祸首 ............................................... 5 3.4 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受害人的健康成长 ............................................... 6

4. 原 因.................................................................................. 6 4.1 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 6

4.1.1 性别与家庭暴力 ............................................................... 6

4.1.2 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 7

4.1.3 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 7

4.1.4 社会压力因素 ................................................................. 7

4.1.5 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 7 4.2 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 7

4.2.1 传统文化因素 ................................................................. 7

4.2.2 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 .................................................. 8

4.2.3 其他因素的影响 ............................................................... 8

5 .应对机制 ................................................................................ 8

5.1 注重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 ................................................ 9

5.1.1 立法原因 ....................................................................... 9

5.1.2 立法内容 ....................................................................... 10

5.2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 ................................... 11

5.2.1 用足现有法律,推进立法完善 ..................................................... 11

5.2.2 以司法控制为核心 .............................................................. 11

5.3 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 ....................................... 13

5.3.1 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 13

5.3.2 提高受暴者自身维权意识......................................................... 13

5.3.3 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 13

5.3.4 从心理上给施暴、受暴方以辅导 ................................................... 13

5.3.5 健全社会反家庭暴力多重机制 ..................................................... 14

5.3.6 建立专门的社会救助机构......................................................... 14

6. 结 束 语 ............................................................................... 15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 16

论家庭暴力

1. 概 况

1.1 概 念

家庭暴力可以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①因此,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包括夫妻间,还包括具有长辈、晚辈等代际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们间相互发生的暴力行为,它不仅包括对被害人的肉体上的暴力行为,同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上的暴力行为。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它是对人的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另外,根据行为人实施暴力的方式可以分为作为性暴力和不作为性暴力,也可称为热暴力和冷暴力。家庭暴力大都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且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遭受暴力的男性羞于将事实公开,即使有勇气公开,也无法找到合适的部门寻求帮助。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一般的暴力形式发展至今,冷暴力——这种新的暴力形式逐渐形成并蔓延开来。与一般的暴力行为相反,冷暴力的对受害方多实施的是精神上的虐待。 这种暴力形式多发生在中、高级知识分子的家庭中。冷暴力看似平静无伤,却对受害者地心理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极易形成心理阴影导致不该发生地后果。同时,由于冷暴力对心理上的不良影响,受害者的反抗也往往处于极端而过分激烈,因而冷暴力往往造成比一般的暴力更严重的社会后果。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规定。

1.2 现 状

在笔者所在的川东某县,就2009年县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情况看,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超过50%,其严重性和危害性可见一般。来信来访的以农业人口居多占80.85%,很少是工商业者和国家干部。从受教育程度上看,40%为高中及以上学历,其余为初中及以下学历者。

2.特 点

2.1 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多在家里,鲜为人知,而家庭内部事情普遍被看作是一种个人隐私,公众对此往往“视而不见”,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主动介入,而且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

2.2 主观的故意性

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①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2.3 时间的周期性

西方学者Hughes在1994年提出暴力循环理论(cycle of violence),认为暴力在婚姻中的存在和发生是有规律的,是呈周期性的循环过程,包括愤怒积蓄期、暴力发生期、① 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条。

篇三:论文论家庭暴力成因及防范

论家庭暴力成因及防范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构成社会有机整体的基础。家庭的是否和谐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本文从家庭暴力国内外现状出发,通过对家庭暴力特点的分析,挖掘家庭暴力背后的五大成因,即历史原因、经济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及法律原因。在深刻挖掘成因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防范家庭暴力的措施,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关键词】:家庭暴力 家庭关系 反家庭暴力

【正文】: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强制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暴力行为。有资料表明,我国的家庭暴力事件频频发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一、家庭暴力的一般问题

(一)概念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注1)。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3年)第一条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痛苦或者伤害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私人生活中还是公共生活中(注2)。

(二)分类

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标准,可以把家庭暴力分为一般的家庭暴力和犯罪的家庭暴力。一般的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为还没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的情形。这里的暴力行为不仅仅是指针对被害人的肉体的侵害行为,还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暴力行为,如侮辱、诽谤等。

根据暴力行为侵害对象的不同,可把家庭暴力分为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和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有形伤害行为,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脚踢、使用工具攻击等。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如威胁、恫吓、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挖苦、嘲笑、限制行动自由等(注3)。另外由于精神虐待难以取证和界定,世界上多数国家还没将精神虐待列入婚姻法。

根据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又可进一步划分为轻微的家庭暴力、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极严重的家庭暴力。

(三)特征

(1)行为隐蔽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

(2)形式多样

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多样:施虐者对受害者进行肉体上的攻击可表现为:用武器袭击或打击,殴打,用拳或物击打,用拳猛击,打烂,踢,烧,掌掴,用武器(刀、枪)危胁等,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越演越重。

(3)主观故意性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

(4)行为普遍性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且存在与社会各阶层。据调查显示,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家庭暴力现象比80年代上升了25.4%。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5)行为违法性

违法性有如下表现:一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或人格尊严。二是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严重性、一般严重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即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6)行为的长期性、反复性

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

(7)后果的严重性

家庭暴力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再次,家庭暴力破坏家庭的和睦与安宁,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历史原因

我国从古开始,就有“男主女卑”封建思想的存在,男权统治在我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他们要求女子“三从四德”,遵守“三纲五常”,这就讲女性不平等地置于男权统治之下。这种男权思想发展到当今社会,即大男子主义。他们要求女性言听计从,承担家庭事务。对孩子采取“棍棒出孝子”“棍棒出人才”的教育方法。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 。

(二)经济原因

家庭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往往会导致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念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暴力相向。

(三)社会原因

1.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除产生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暴力现象,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依然不足,尽管家庭暴力性质可能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即“ 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它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传统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

2.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加上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和施暴者有恃无恐的气焰。在实践中,根据《刑法》、和《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使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

(四)法律原因

1.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

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家庭暴力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机关就不会主动介入干预。

2.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但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双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为身体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因此,如何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进行规范而又不使其与一般的法律规则相冲突,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技术上的一个难题。

三、国内外主要国家防范家庭暴力的举措分析

现在,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明显的法律处罚,主要包括亚洲的我国香港地区的《家庭暴力条例》、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马来西亚的《家庭暴力法》、韩国的《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非洲的毛里求斯和南非的《家庭暴力法》;美洲的《美洲国家间预防、惩治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公约》(其中圣艾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牙买加、巴哈马、巴巴多斯、伯里兹、智利等国在九十年代初期就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法,并设立了预防家庭暴力的组织)、阿根廷的《家庭暴力法》、美国联邦的《对妇女暴力法》(后改为《预防贩卖妇女和暴力伤害妇女法》);欧洲的英国的《1996年家庭法》等。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1995年,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的《北京宣言》中,又重申了对联合国的上述宣言的承诺。由此可见,消除以对妇女的暴力为主的家庭暴力已成为全世界具有正义感、同情心的人们的共同心声,成为一个国家民主、自由、平等的象征。

(一)美国:反家庭暴力渠道畅通

美国“法律诊所”助贫困受虐妇女一臂之力。在美国的一些公立院校和私立院校的法学院,一般都设有“法律诊所”。诊所一般都自主管理,无须到政府注册,不受政府干涉,免费代理贫困妇女儿童受暴力侵害的法庭上诉,以让受害者获得公正和安全。美国有众多的反家庭暴力组织,受虐妇女可寻找这些组织申请帮助。美国有“保护令”。就目前来看,中国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难以申请警察的帮助,而美国妇女则不同。美国妇女面对家庭暴力有一把“尚方宝剑”,即“民事保护令”。这种“保护令”的申请很简单,受虐妇女难以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自己可以到法院申请保护,法院会获准该妇女受有限保护。

(二)英国:打老婆者“载入史册”

据英国媒体报道,英国政府管理家庭暴力有奇招。设立“家庭暴力注册薄”,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便警方和他们日后的新欢核实其过去的劣迹。这是英国政府推出的旨在帮助警方掌握家庭暴力犯罪情况,帮助新结识的伴侣认清对方的一项新举措。

(三)挪威:法律、政府、公众齐参与

挪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2010年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各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开展。198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

(四)加拿大:戒备森严的避难所,为妇女提供救助

加拿大的许多省份,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况下保护令”,如果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可以破门而入并把丈夫带走,限定一段时间内不许回家,以免其继续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

(五)新西兰:立法提供示范

1995 年12 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全面处理家庭暴力的立法,即《家庭暴力法案》。该法案施行于 1996 年 7 月,同时废止了《1982 年家庭保护法案》。新西兰 1995 家庭暴力法案第 3 条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了一个包括身体、性和心理伤害的宽泛解释。有新西兰学者认为,由于“伤害”

与“暴力”有争议性的不同内涵,该词语的采用可能会产生一些解释上的困难。而且,更有疑难的解释是“心理伤害”。立法为其提供了一些示例,但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解释。因此,恐吓、骚扰、损害财产、威胁,以及对儿童来说,让儿童目睹伤害,都是潜在的心理伤害。

四、我国在防范家庭暴力方面的举措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要措施

1、立法措施

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的规定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责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及对加害人的行政、刑事、民事制裁措施。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男女平等权等权利,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形式。《继承法》规定了家庭暴力行为对继承权人的影响。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2、司法措施

2008年,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联合制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确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方针、原则,以及各部门分工负责、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等长效机制。七部委意见不仅对各级政府深入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更对推动我国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时,确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提供了中国本土的模本。

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为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其具有五大特点:(1)明确对家庭暴力加强司法干预。(2)虐待、遗弃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3)制止家庭暴力可认定正当防卫。(4)杀害长期施暴人可酌情从宽处理。(5)尊重家庭暴力被害人意愿应以法律为底线。

(二)存在主要问题

1.立法薄弱,执法不济。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中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立法,只是散见于在《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刑法》等法律中,且只有少数的条文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规制。这些法律中,民事方面的法律只是规定相应的义务,禁止家庭暴力,而刑法上也只是大致规定了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没有直接规定“家庭暴力罪”。再加上现在因家庭暴力执法部门职责不明确,衔接程度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加之执法不规范,也造成对家庭暴力制裁不力。

2.司法不力。受传统家庭伦理的束缚,很多社会公众尤其是文化程度较低的人群,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明显不足,仍将其视为不足为外人知道的“家庭事务纠纷”,对向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受害人并不予理解与支持,导致反家庭暴力的司法意识淡薄。司法工作人员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认识不一,仍有部分人对此概念存在错误认识,自身观念和业务素质的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

3.社会援助缺乏专业性。家庭之外的社会力量对家庭暴力的专业干预和介入模式还十分欠缺,由此使得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效果并不显著。比如,我国已建立了妇联或社会民间机构的庇护所等机构,但此类组织缺乏专业介入、抗压性、可操作性,其解决问题的实际性与根本性较弱,尤其缺乏

在一个系统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下来协助受暴妇女的社会工作介入模式,以此向受虐妇女提供直接而有效的服务。

4.教育宣传力度不够。家庭暴力事件很大比例发生在经济水平较为落后的偏远地区、农村地区。由于教育水平低,文化素质低,农村妇女缺乏享有和行使权利的能力,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淡薄,以致有的妇女在家庭中遭到歧视、虐待或残害时,不懂得也不敢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五、进一步加强我国防范家庭暴力效果的思考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立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制定一部国家基本法层面综合性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应当涵盖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预防、制止、救助、教育、矫治、制裁等各种法律手段,是一个由行政干预、社会干预和司法干预共同组成的立体框架。目前,国外对家庭暴力已从研究阶段步入法制化进程,已有40 多个国家采取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譬如,在英国,1996年《家庭法案》规定了“互不妨害令”、“附加挽留权”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美国,许多州的地方法院创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院,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一组法官办案;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8 年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鉴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薄弱以及《婚姻法》对此规范得过于笼统,再加上家庭暴力涉及行政法规、刑法以及民事法律各个领域,更适合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单独立法。因此,我国应当尽早颁布《防止家庭暴力法》,遏制家庭暴力现象,使家庭真正成为社会稳定的细胞。

2.订立实施《婚姻法》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

新修改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都缺乏制裁性条款和可操作性。如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劝阻、调解,公安机关的制止及行政处罚,其目的是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对于防止矛盾激化以及纠正受害人自救无力、求助无门的不正常现象不具有实际意义。 根据该条规定,接受请求的部门无疑负有不可推卸的调解、救助义务。但是如果承担调解、救助责任的有关部门,对于受害人之合法请求并不在意,或者故意拖延、推脱,导致不良后果发生时,负有调解、救助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个人是否承担责任?婚姻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3.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

控制家庭暴力事态应多渠道和多角度地运用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威慑与教育作用。加拿大政府出台过一项“容忍度为零”的政策,规定对家庭暴力不分轻重必须立案,警察也有权入室制止;而离婚时,用做家庭生活的房屋全归被殴妇女所有。我国也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对施暴者的制裁应从重从严,让其付出沉重代价,以训诫那些用强制力满足占有欲的愚昧、野蛮行为,使家庭暴力无法作为“家庭务事”躲藏在不受控制的空间。

4.发挥调解功能,促进社会和谐

在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时,人民法官应广开渠道,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若确无法调和的,法官要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促进社会主义社会之和谐。

(二)司法援助

采取司法措施,设立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机构,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近年来,各地法院相继设立了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法庭;“妇女儿童维权岗”、成立了“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组”,在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时,法官广开渠道,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法官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促进社会主义社会之


婚姻法家庭暴力论文》由:创业小项目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duwu/41.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