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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以物抵债申请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43 | 移动端:同意以物抵债申请书

篇一:关于在执行程序中适用以物抵债执行方法的指引

关于在执行程序中适用以物抵债的办案指引

为了规范执行,保障我院执行机构及其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区实践,特制定本指引。

一、概念

1.1以物抵债,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1.2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

1.3分为自愿以物抵债和强制以物抵债。

二、自愿以物抵债

2.1性质。自愿以物抵债不是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是一种自行和解的方式。

2.2法律依据。

2.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2.2.2《民事诉讼法》第230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3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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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必须自愿协商一致。

2.3.2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3.3用以抵债的物,必须是被执行人享有完全所有权的可以依法流通的物,在该物上没有设定他项权利或者优先权。

2.3.4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抵债价格。

2.3.5以物抵债协议,不得违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4办理程序。

2.4.1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共同向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4.2执行机构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2.4.3对于按照市场价格能够确定用以抵债的物的价格的,且价格较低的,审查抵债价格的合理性。

2.4.4参照拍卖程序,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共同评定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单位对用以抵债的物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作为审查抵债价格合理的标准。

2.4.5对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进行审查。

2.4.6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对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的过程记入笔录,协议归档。

2.4.7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可双方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当释明不予认可双方以物抵债协议的理由以及可能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建议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2.4.8执行机构不得以裁定的形式确认双方达成的自愿以物抵债协议。

2.4.9因用以抵债的物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按照市场交易的方式办理。执行机构不得出具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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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法律后果

2.5.1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自愿以物抵债协议,视作执行和解。

2.5.2被执行人不履行自愿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强制以物抵债

3.1性质。强制以物抵债,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3.2法律依据。

3.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3.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59条。

3.3适用条件。

3.3.1被执行人无支付金钱能力。

3.3.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

3.3.3申请执行人同意。

3.3.4抵债物必须是被执行人享有完全所有权的可以依法流通的物,在该物上没有设定他项权利或者优先权。

3.3.5抵债物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3.4办理程序。

3.4.1前置程序。

3.4.1.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抵债物。

3.4.1.2组织双方当事人选定评估机构。

3.4.1.3委托拍卖或者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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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拍卖、变卖不成的,询问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是否自愿以物抵债。

3.4.2抵债程序。

3.4.2.1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就自愿以物抵债协商不成或者被执行人不愿抵债的,进入强制以物抵债程序。

3.4.2.2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由申请执行人就同意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债的财物、抵债价款等具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或者记入笔录。

3.4.2.3作出强制以物抵债的裁定。

3.4.2.4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抵债物。抵债物的价格超过被执行人债务数额的,由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以现金方式支付超出部分的金额;抵债物的价格低于被执行人债务数额的,不足部分,继续执行。

3.4.2.5办理产权、证照过户手续。抵债物依法应当办理产权、证照过户手续的,执行机构应当出具相关的文书。

3.4.2.6以房抵债,必须保留被执行人的必需住房或者租金。

3.4.2.7对于国有资产,采用以物抵债的,必须报请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审核批准。

3.5法律后果。

3.5.1抵债物由被执行人所有转移为申请执行人所有。

3.5.2被抵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抵债金额内视为已经受偿。

3.5.3尚未受抵的债权,由执行机构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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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辽宁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物抵债操作过程,降低我公司不良担保项目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物抵债工作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必须以最大限度维护我公司利益为目标,必须保证操作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依据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拥有合法处分权的非货币资产抵偿担保项目代偿资产的行为。包括双方协议抵债和依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抵债两种形式。

第四条 在协议办理以物抵债的过程中,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抵债资产的种类、数量、规格等,不动产需说明位置;

(二)抵债金额;

(三)抵债资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产权证书的交付、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的交付;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条款。

第二章 以物抵债的范围

第五条 担保项目形成代偿的资产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只有当被担保人对抵债资产难以变现或由我公司处置抵债资产更为有利,或出现其它紧急情况时,我公司方可以物抵债。

除依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外,以其它方式受偿的抵债资产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抵债资产价值。

清分结果为预警和代偿类,方可办理以物抵债。

第六条 抵债物应当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具备独立变现能力的已经实际存在的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抵债资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方能转让的,事先须由被担保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 担保公司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依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1、基于抵债资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资产价值的;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3、资产已经先于我公司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被担保人对该第三人的债务尚未清偿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6、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资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项目资产;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当一并抵偿项目资产。

第三章 以物抵债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资产保全部负责对以物抵债担保项目的申报,就公司资产评估部进行审核并进行预估后,经公司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九条 办理以物抵债应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

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含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说明; ②我公司代偿的债务额及所发生的费用;

③申请以物抵债主要理由;

④以物抵债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抵债资产基本情况说明、抵债资产的权属情况、抵债操作合法性及合理性分析、抵债资产的初步处置变现方案;

⑤以物抵债全部费用的预算报告;

⑥委托的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及相关资料;

⑦抵债资产的保管计划。

2、以物抵债申请表。

3、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4、我公司与抵债当事人之间拟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

5、抵债资产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近两年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复印件。

6、调查报告。

7、资产保全部对以物抵债的申报及资产评估部对其的审核意见,资产处置委员会的审议决议。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抵债资产管理是指抵债资产的接收、权属变更、管护等行为。抵债资产的管理应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在管理中应建立责权分明的管理机制。

抵债资产的管理工作由资产评估部负责。

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接收工作应在以物抵债方案获得审批后进行。

第十二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既包括实物的接收也包括抵债资产相关权证的接收。在接收抵债资产时,需对抵债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名称、数量、位置、来源渠道加以核实,并填制“抵债资产收妥通知书”(一式二份)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一份交抵债方留存,一份由评估部门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 以物抵债方案获得通过后,抵债资产为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或车辆等动产的,应办理抵债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不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必须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

或双方的抵债协议为根据。

第十四条 抵债资产权属变更手续的经办人员应依照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双方抵债协议的内容规定严格执行。如无明确规定,应要求抵债方协助尽快办理。

第十五条 我公司应建立抵债资产台帐,由资产评估部对抵债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对抵债资产应及时处置,不得拖延、贻误处置时机,更不得擅自挪用、转借抵债资产。

第五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

第十六条 抵债资产处置变现,是指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将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处分权让渡给第三人的行为。

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工作由资产评估部负责。

第十七条 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实现抵债资产价值最大化,

1、在采用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情况下,应利用广告、公告等方式,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2、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情况下,应监督受托方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3、在处置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一位潜在购买者都可以公平地获得与其他潜在购买者同样充分的信息和竞争机会;不得无故拒绝任何潜在购买者;

篇三:重新拍卖申请书

重新拍卖申请书

申请人:***,男,民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被申请人:***,男,民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的房屋进行重新拍卖。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贵院经审理后已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号生效判决。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贵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请求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执行。贵院于某年某月某日第一次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房屋进行拍卖,但因流拍未拍卖成功。现因申请人不同意用上述财产以物抵债,故特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进行重新拍卖,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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