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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以物抵债申请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45 | 移动端:接受以物抵债申请书

篇一:抵债申请书

抵偿债务申请书

Xx银行:

我叫***,家住****。***年***月我在****地方生产经营***产品,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我于***年***月至***年***月之间,分别在***xx银行贷款***笔,金额****万元,经营之初效益较好,不断扩大经营规模,资金投入不断增大。****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问题,加上***因素,生产一落千丈,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到***年不得不停产歇业。为减少xx银行的资产损失,特提出将我所经营的***经有权部门评估后,抵偿我在xx银行的贷款本息。

当否,请领导批复。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关于在执行程序中适用以物抵债执行方法的指引

关于在执行程序中适用以物抵债的办案指引

为了规范执行,保障我院执行机构及其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区实践,特制定本指引。

一、概念

1.1以物抵债,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1.2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

1.3分为自愿以物抵债和强制以物抵债。

二、自愿以物抵债

2.1性质。自愿以物抵债不是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是一种自行和解的方式。

2.2法律依据。

2.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2.2.2《民事诉讼法》第230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3适用条件。

1

2.3.1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必须自愿协商一致。

2.3.2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3.3用以抵债的物,必须是被执行人享有完全所有权的可以依法流通的物,在该物上没有设定他项权利或者优先权。

2.3.4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抵债价格。

2.3.5以物抵债协议,不得违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4办理程序。

2.4.1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共同向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4.2执行机构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2.4.3对于按照市场价格能够确定用以抵债的物的价格的,且价格较低的,审查抵债价格的合理性。

2.4.4参照拍卖程序,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共同评定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单位对用以抵债的物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作为审查抵债价格合理的标准。

2.4.5对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进行审查。

2.4.6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对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的过程记入笔录,协议归档。

2.4.7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可双方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当释明不予认可双方以物抵债协议的理由以及可能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建议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2.4.8执行机构不得以裁定的形式确认双方达成的自愿以物抵债协议。

2.4.9因用以抵债的物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按照市场交易的方式办理。执行机构不得出具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

2.5.法律后果

2.5.1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自愿以物抵债协议,视作执行和解。

2.5.2被执行人不履行自愿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强制以物抵债

3.1性质。强制以物抵债,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3.2法律依据。

3.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3.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59条。

3.3适用条件。

3.3.1被执行人无支付金钱能力。

3.3.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

3.3.3申请执行人同意。

3.3.4抵债物必须是被执行人享有完全所有权的可以依法流通的物,在该物上没有设定他项权利或者优先权。

3.3.5抵债物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3.4办理程序。

3.4.1前置程序。

3.4.1.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抵债物。

3.4.1.2组织双方当事人选定评估机构。

3.4.1.3委托拍卖或者变卖。

3

3.4.1.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拍卖、变卖不成的,询问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是否自愿以物抵债。

3.4.2抵债程序。

3.4.2.1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就自愿以物抵债协商不成或者被执行人不愿抵债的,进入强制以物抵债程序。

3.4.2.2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由申请执行人就同意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债的财物、抵债价款等具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或者记入笔录。

3.4.2.3作出强制以物抵债的裁定。

3.4.2.4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抵债物。抵债物的价格超过被执行人债务数额的,由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以现金方式支付超出部分的金额;抵债物的价格低于被执行人债务数额的,不足部分,继续执行。

3.4.2.5办理产权、证照过户手续。抵债物依法应当办理产权、证照过户手续的,执行机构应当出具相关的文书。

3.4.2.6以房抵债,必须保留被执行人的必需住房或者租金。

3.4.2.7对于国有资产,采用以物抵债的,必须报请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审核批准。

3.5法律后果。

3.5.1抵债物由被执行人所有转移为申请执行人所有。

3.5.2被抵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抵债金额内视为已经受偿。

3.5.3尚未受抵的债权,由执行机构继续执行。

4

篇三:以物抵债承诺书

以物抵债承诺书

本人因资金周转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元整,并提供本人名下车辆一部作为借款抵押(车号:发动机号:)。借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借款到期本人不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逾期,本人自愿将该车抵偿给出借款人,并以本人全部个人财产抵押做还清债务,出借款人有权无偿使用和处置此车。无论此车在抵偿时其价格是否超过所借款额,本人均不再追究,并保证该车产权归出借人所有,同时应积极配合出借款人办理此车的产权变更等所有手续,并放弃法律上的一切抗辩权,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借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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