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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申请书范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04 06:03 | 移动端:以物抵债申请书范文

篇一:以物抵债

之前“法治地平线”公众号曾撰文《“打架”的最高法公报案例——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对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实践中常见的与此相近的是“以物抵债”的交易形式,那么“以物抵债”的效力如何呢?本文将结合案例予以分析。

一、何为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简单举例来说,就是原本欠别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期限届满后无法偿还,便约定用某物来抵债,或者在借款时就约定若按期无法偿还,将用特定物来抵债。从设立的时间来看,以物抵债有两种情况:一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约定将来若无法如约偿还债务就以物抵债,二是债务履行届满后双方再经协商约定以物抵债。

目前直接见于法律规定的以物抵债多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除了上文明确认可的以物抵债,其他情况下以物抵债的效力如何,则取决于其本质所归属的法律制度。

二、相关的法律制度

实践中以物抵债的形态多样,特定形态的以物抵债的合同效力认定离不开对以下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流抵契约

流抵契约(流押、流质契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担保权人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达成协议约定,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后不履行债务,担保权人可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该法律制度我们并不陌生,我国《物权法》第186条、第211条明文规定禁止流押、禁止流质。这主要是考虑到流抵契约的对象是担保物的所有权归属,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无需对担保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清算,债权人便可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即使事后债务人清偿债务,亦无法重新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如此,很有可能出现担保物的价值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从而导致担保物提供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故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流抵契约,协议中出现的相关条款将毫无疑问地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二)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将担保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担保权

人,在清偿债务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再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受偿。在让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是先转移担保物的所有权给担保权人,但担保权人取得所有权是暂时的,若债务清偿,标的物所有权应返还于让与担保的设定人;若债务不履行,担保权人始得就标的物受偿。与流抵契约无需清算、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不同的是,在就担保物受偿时,仍需履行变卖标的物或协议估价的清算程序。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未被民法、物权法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学术界对让与担保的效力颇有争议,有学者主张其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无效,亦有学者主张其“不抵触物权法定主义的立法宗旨和已构成习惯法上的担保物权”而应肯定其效力。目前,为了适应经济活动丰富多彩性之需求,实践中多肯定让与担保的效力,以避免物权法定原则过于僵化而限制经济的发展。

(三)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给付。可见,具有以物抵债的合意是代物清偿的前提,但代物清偿为实践性法律关系,还需要履行给付行为。

三、相关案例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转让担保物物权的合同效力

1、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26日,天骄公司与南通三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通三建承建天骄公司的某别墅楼工程,付款方式为天骄公司每月按形象进度的70%付款,验收合格时付至工程款的80%,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三个月内结清。随后,南通三建即开工建设。2009年1月,因天骄公司未能如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南通三建拖欠农民工工资,双方产生争议。2009年1月3日,经当地政府部门介入协调,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天骄公司承诺给付南通三建工程款300万元,如其在2009年1月14日前不能按时给付300万元,则天骄公司将项目土地使用权以500万元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给南通三建。补充协议签订后,天骄公司仍未按约付款。南通三建公司便诉至法院,要求天骄公司履行补充协议,将涉案土地变更至自己名下。

2、法院判决

该案件审理一波三折,一审认为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已成就,故判决南通三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取得天骄公司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天骄公司协助办理权属

变更登记手续。天骄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骄公司在向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补充协议中以土地抵工程款的约定系流抵契约,根据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遂裁定指定高院再审。

总结:当事人在债权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虽然并非直接约定成立担保关系,且抵债有对价,但究其本质,仍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于双方未明确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抵债标的物进行清算,其性质上仍为流抵契约,故应认定为无效。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且已转让担保物物权的合同效力

1、案情介绍

朱延凯向韩先进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朱延凯将其在鸿凯公司的股份转让给韩先进,作为借款的担保。2010年9月13日,鸿凯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内容为朱延凯将其在鸿凯公司的35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70%)转让给韩先进。同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朱延凯将持有的鸿凯公司的70%股权以350万元价格转让给韩先进,韩先进以货币方式于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给朱延凯。二人持上述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到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将股东变更为韩先进。同年9月14日,朱延凯与韩先进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朱延凯向韩先进借款100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据为准),借期3个月;朱延凯以鸿凯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借款时从工商局办理过户手续,还款时韩先进无条件过户还给朱延凯);朱延凯在借款前的所有债务与韩先进无关;朱延凯如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则鸿凯公司的所有资产归韩先进所有。”朱延凯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到韩先进30万元,承诺于2010年12月14日前一次性还清,如到期不能偿还,愿按逾期天数承担每日5000元违约金。9月16日,朱延凯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到韩先进50万元,承诺于12月16日前一次性还清等。对于上述借款协议中的资产,朱延凯与韩先进均称与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系一个意思。后朱延凯向法院诉称:双方办理的股权变更实际是为借款的抵押行为,双方之间不具有真实的股权转让关系,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韩先进返还股权。

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及借款协议上的内容,能得出被告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要求债务人将股权转让给自己,当债务到期且得到清偿后,再将股权归还债务人。该行为实质上是通过让与股权所有权的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而非一般的股权转让行为,双方约定以转让股权的方式作为债务的担保,系双方当事人合意,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此种担保方式合法有效。现债务已到期,原告未能完全清偿的情况下,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返还股权,此请求与当事人约定相悖,且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借款协议中第4条约定“乙方如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则鸿凯公司的所有资产归甲方”,该约定为流质条款,是无效条款,原告在依法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被告归

还股权。(见(2013)淮商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书)

总结:本案审理法官认为,让与担保作为一种现实经济需求催生的非典型性担保,“其实质上就是一种受契约自由原则和担保之经济目的双重规范的信托行为之债之关系,外加所有权的转移,是担保权人负有清算义务的一种担保形式,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契约自由原则约定之。”即在债务履行届满前不仅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且转移了担保物物权,构成让与担保的,该以物抵债协议有效。

(三)债务履行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转让担保物物权的合同效力

1、案情介绍

2009年9月9日,陈某向廖某借款4.5万元,约定2009年9月14日偿还。2009年9月15日,因债务无法清偿,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借款转为购房款,但只有陈某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陈某向廖某出具收到5万元购房款的收条。2010年,陈某将房屋产权证及钥匙交予廖某,2011年,廖某诉至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2、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且系双方真实合意,合同应继续履行,故判决陈某应协助廖某办理房产交易手续。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而代物清偿为实践性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还需要履行物权转移手续。本案中,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借贷关系,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虽然交付了房产证和钥匙,但因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即未“交付”,故以物抵债协议尚未成立。陈某不履行以物抵债,廖某不得要求其履行,当然,其可以另案起诉陈某,要求陈某偿还借贷债务。

总结: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约定以物抵债,但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的,如债务人反悔,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法院应不予支持。但经释明,要求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应予支持。

(四)债务履行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且已转让担保物物权的合同效力

1、案情介绍

1994年,红古乡政府为扶持辖区内乡镇集团企业某焊材厂,先后向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借款155万元,并约定了年利率。后由于无力偿还,红古乡政府(甲方)于1999年1月4日与供销公司(乙方)签订了《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约定:“双方协商自1999年1月1日起由甲方将所属“焊材厂”整体移交给乙方,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从李某等6人处借的155万元本金及利息等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偿还;其余发生在乙方接受前的该企业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协议生效后,该企业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同年1月8日,红古乡政府将焊材厂全部资产登记造册整体移交给供销公司。同时,双方在焊材厂资产移交明细表上盖章签字确认。之后,供销公司即接管了焊材厂,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后,双方发生纠纷,供销公司主张其与红古乡政府之间的《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是无效协议。(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

2、法院判决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具有以资抵债的性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总结:本案虽然不是典型的以物抵债,但从广义的角度看,以资抵债亦包含在以物抵债的范围内,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最高院对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且已经办理物权转移手续的法律行为持肯定态度。

上文分析了不同情况下以物抵债的效力,值得注意的,若债权人、债务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若债权人、债务人恶意串通,第三人还可主张以物抵债的约定无效。

篇二:关于在执行程序中适用以物抵债执行方法的指引

关于在执行程序中适用以物抵债的办案指引

为了规范执行,保障我院执行机构及其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区实践,特制定本指引。

一、概念

1.1以物抵债,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1.2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

1.3分为自愿以物抵债和强制以物抵债。

二、自愿以物抵债

2.1性质。自愿以物抵债不是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是一种自行和解的方式。

2.2法律依据。

2.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2.2.2《民事诉讼法》第230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3适用条件。

1

2.3.1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必须自愿协商一致。

2.3.2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3.3用以抵债的物,必须是被执行人享有完全所有权的可以依法流通的物,在该物上没有设定他项权利或者优先权。

2.3.4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抵债价格。

2.3.5以物抵债协议,不得违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4办理程序。

2.4.1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共同向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4.2执行机构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2.4.3对于按照市场价格能够确定用以抵债的物的价格的,且价格较低的,审查抵债价格的合理性。

2.4.4参照拍卖程序,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共同评定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单位对用以抵债的物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作为审查抵债价格合理的标准。

2.4.5对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进行审查。

2.4.6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对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的过程记入笔录,协议归档。

2.4.7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可双方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当释明不予认可双方以物抵债协议的理由以及可能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建议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2.4.8执行机构不得以裁定的形式确认双方达成的自愿以物抵债协议。

2.4.9因用以抵债的物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按照市场交易的方式办理。执行机构不得出具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

2.5.法律后果

2.5.1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自愿以物抵债协议,视作执行和解。

2.5.2被执行人不履行自愿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强制以物抵债

3.1性质。强制以物抵债,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3.2法律依据。

3.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3.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59条。

3.3适用条件。

3.3.1被执行人无支付金钱能力。

3.3.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

3.3.3申请执行人同意。

3.3.4抵债物必须是被执行人享有完全所有权的可以依法流通的物,在该物上没有设定他项权利或者优先权。

3.3.5抵债物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3.4办理程序。

3.4.1前置程序。

3.4.1.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抵债物。

3.4.1.2组织双方当事人选定评估机构。

3.4.1.3委托拍卖或者变卖。

3

3.4.1.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拍卖、变卖不成的,询问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是否自愿以物抵债。

3.4.2抵债程序。

3.4.2.1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就自愿以物抵债协商不成或者被执行人不愿抵债的,进入强制以物抵债程序。

3.4.2.2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由申请执行人就同意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债的财物、抵债价款等具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或者记入笔录。

3.4.2.3作出强制以物抵债的裁定。

3.4.2.4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抵债物。抵债物的价格超过被执行人债务数额的,由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以现金方式支付超出部分的金额;抵债物的价格低于被执行人债务数额的,不足部分,继续执行。

3.4.2.5办理产权、证照过户手续。抵债物依法应当办理产权、证照过户手续的,执行机构应当出具相关的文书。

3.4.2.6以房抵债,必须保留被执行人的必需住房或者租金。

3.4.2.7对于国有资产,采用以物抵债的,必须报请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审核批准。

3.5法律后果。

3.5.1抵债物由被执行人所有转移为申请执行人所有。

3.5.2被抵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抵债金额内视为已经受偿。

3.5.3尚未受抵的债权,由执行机构继续执行。

4

篇三:房地产以物抵债协议书

房地产以物抵债协议书

第1篇:以房抵债协议书</strong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甲、乙、丙三方就以物抵债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关于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元的债务,丙方自愿以自有财产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该项债务。第二条丙方提供下列_________套房屋(下称房屋),清偿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元的债务:_________;上述房屋作价人民币_________元。第三条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甲方,并与甲方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房屋办证所需税费由甲、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负担。第五条丙方保证对所交付房屋拥有所有权,房屋产权无争议,亦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第六条丙方保证所交付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或权利受到其它限制。第七条产权人为甲方的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起,甲乙双方于《合作经营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即告清结,该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第八条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因任何原因导致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到甲方名下,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_________元债务,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_________收违约金,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各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十条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十一条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房地产以物抵债协议书房地产以物抵债协议书。第十二条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方式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解决:(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第十四条本协议自三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丙方(盖章):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房屋抵债协议书</strong甲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新疆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山林合作协议书)

甲、乙双方就以物抵债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由甲方施工的保利天然城市花园工程,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给该工程供应商品砼,现经双方协商以房抵债,由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的截止20XX年12月31日,甲方所欠乙方的商品砼款为元(大写商品砼款:柒拾陆万叁仟叁佰壹拾元整)

第二条甲方提供位于乌鲁木齐市苏州路天然城市花园11号楼1单元601、502两套房产直接抵付所欠乙方商品砼款,601室房产面积101.52㎡,单价3700元/㎡,502室房产面积125.72㎡,单价3850元/㎡。确定两套房产总价款为859646元,清偿所欠乙方763310元的商品砼款,差额96336元,由乙方向甲方出具96336元的欠据,此款如何清偿甲方,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乙方自本协议签订起三日内,与甲方办理完毕财务手续,甲方所欠乙方763310元的商品砼款清结,该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四条本协议生效后二十日内,乙方自行到保利房产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由该房产办理入住手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房屋办证所需税费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房地产以物抵债协议书文章房地产以物抵债协议书出自,此链接!。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方式第(二)种方式进行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3篇:房地产以物抵债协议书</strong甲方(债务人):

乙方(债权人):

第一条抵债财产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债务:位于XX的房产一处,房产面积平方米,该房产甲方已经通过让与担保的形式交付乙方,并过户至乙方名下。

第二条抵债金额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__元,用于抵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以物抵债后,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尚欠乙方借款本金元,利息元。

第三条财产交付甲方最迟必须在____年__月__日之前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明资料交付乙方。

第四条所有权转移及过户登记因抵债财产已经登记到乙方名下,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的所有权即归属于乙方所有。

第五条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交付抵债财产和产权相关证明资料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相当于逾期交付财产的抵债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或者扣减相当于应付违约金数额的抵债金额。甲方逾期交付抵债财产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自行进入接收抵债财产,若由此给甲方或甲方允许居住的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共有人:法定代表人

20XX年月日

第4篇:以物(房产)抵债协议书</strong张XX:(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李XX:(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签约地:XX省XX市。鉴于甲方从XX年X月至XX年X月向李XX借款累计未归还金额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50万元整,约定于2011年5月前全额归还。现甲方逾期不能归还,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抵债财产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债务人民币350万元:甲方自愿以XX市XX区XX路X号XX房产抵偿给乙方。房地产以物抵债协议书自我介绍。第二条声明和保证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个人享有所有权和合法的处分权;(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甲方保证该物业不存在查封或另行出售、租赁等权力瑕疵;(三)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目前没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第三条抵债金额甲方自愿以以上房产折合总价人民币350万元人民币抵偿给乙方。第四条财产交付甲方于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配合乙方向甲方抵押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贷并赎楼,结清银行欠款,由乙方负责筹集和承担提前还贷的资金。第五条登记甲方于提前还清贷款银行赎楼后一个月内办妥过户给乙方的产权登记手续。第六条费用上述以物抵债协议由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房产的产权转移、过户、登记

手续,办理手续所需税费等由甲方承担。第七条协议的生效及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乙方:签订时间: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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