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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异议申请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04 | 移动端:简易程序异议申请书

篇一: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确认书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确认书

一、简易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关系明晰,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事实清楚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由仲裁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简易程序案件审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五天内审结,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三、在简易程序中,举证期限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举证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二)当事人双方未协商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

(三)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举证期限。

四、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开庭前5日通知当事人的限制。仲裁员已经在开庭前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仲裁权利义务的,仲裁员在开庭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可。

五、在简易程序审理中: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被申请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异议成立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向被申请人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仲裁通知书的,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理期限,应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但应当扣除此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

六、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决书可以使用统一的格式化文书,仲裁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予以填充制作。

七、庭审结束,对裁决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决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决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指定领取裁决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后公告送达。公告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公告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内容告知本人(单位),且本人(单位)已阅读和知悉,同意依照简易程序处理本次劳动人事争议。本人(单位)确认上述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无误。

当事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2: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宁劳人仲案字[####] ####号

申请人###,性别(选择),民族(选择),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一)###,服务单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二)###,服务单位和职务###########。

被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一)###,服务单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二)###,服务单位和职务###########。

案由(选择)。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选择年月日)受理后,经当事人确认,按照简易程序,依法指派仲裁员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仲裁:(一)###########################;

(二)#############################################。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选择:确认;部分确认;不确认)

本委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审理后,认定如下#####################################################################################################################################################################。

经调解不成,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 本委依法告知:(选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如不服上述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上述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如不服上述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申请。)

(本页无正文)

送达日期:

仲裁员 (选择) (选择年月日) 书记员 (选择)

篇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文书(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通知书&结论书)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

注:事故当事方可单独或共同签字递交申请书,但不应超过事故发生后48小时。

水上交通事故 调查处理简易程序通知书

你船/设施在发生 事故,造成 。根据你的申请及相关规定,该事故符合《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要求,本局/处将启动简易程序调查处理该事故,你有权:

1、在结案前对调查程序和内容提出异议,要求相关利害调查人员回避或申请采用一般程序开展海事调查;

2、如对民事纠纷存在异议,可共同申请海事调解、海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请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我局/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相关事实证据。

局/处 月日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

海事执法人员:

篇三:一审、简易、特别程序

一、一审终审 适用范围?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

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8,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只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也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当场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范围

第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发回重申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简易程序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目前只能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充分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或

者一方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法院认为其异议成立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但是,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范围

中国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包括:

选民名单案件

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只是解决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名单有无错误的问题,如名单遗漏、姓名错写、将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列入名单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1、132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名单申诉所作的决定,向选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在选举前审理。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如不应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必须

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立即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见选举诉讼)。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

审理这种案件分为两个步骤:①认定公民失踪,②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失踪由公安机关办理,人民法院只解决宣告失踪人死亡问题。设立这种程序的目的在于确认一定的事实(公民失踪),并根据已确认的事实作出关于失踪人死亡的推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3~135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配偶、继承人等)要求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申请,向失踪人最后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失踪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死亡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作出的日期,即是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该判决就是在户籍簿中进行死亡登记的法律根据。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

资本主义国家称这种程序为“禁治产”,指禁止某人从事处分财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些公民(如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社会上民事法律行为的正常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6~140条的规定,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的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向该公民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被要求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必要时,应当为该公民指定代理人、监护人。人民法院认定申请无理的,应当予以驳回。根据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在中国,设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稳定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41~143条规定,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者个人,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对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经审查核实,公告满1年后无人认领的,即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并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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