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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复职申请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26 14:21:05 | 移动端:产后复职申请书

篇一:产后复职申请书1

产后复职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年**月**日开始休产假,现已休完产假,申请复职。在休假这段时间里,虽然暂时离开了公司,但时常会想念**这个大家庭。时时回忆起与领导和同事们一起奋斗的点点滴滴,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自己盼望回到工作岗位的迫切心情。

虽然生产不久,但我非常注意自己身体养护和运动保健,现在已经恢复到产前的身体状态。家人也做好了后勤工作,确保我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 现在我怀着真挚和渴望的心情,向领导递上复职申请书。希望能够更好的为公司服务和贡献力量。

员工:**

**年**月**日

篇二:产后复职申请书

篇一:产后复职申请书1

产后

复职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年**月

**日开始休产假,现已休完产假,申请复职。在休假这段时间里,虽然暂时离开了公司,但时

常会想念**这个大家庭。时时回忆起与领导和同事们一起奋斗的点点滴滴,越来越深切地感

受到自己盼望回到工作岗位的迫切心情。

虽然生产不久,但

我非常注意自己身体养护和运动保健,现在已经恢复到产前的身体状态。家人也做好了后勤

工作,确保我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 现在我怀着真挚和渴望的心情,向领导递上复职

申请书。希望能够更好的为公司服务和贡献力量。

员工:**

**年**月**日

篇二:复职申请书

复职

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叫薄琼,1963年

6月26日出生,籍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铁帽苏卜盖村,1979年9月1日—1981

年7月呼和浩特土左旗师范学校学习(数学班),1981年9月1日—1985年7月土左旗铁帽

学区工作,1985年9月—1989年7月土左旗把什学区把什中学工作,1989年9月—1991年

7月呼和浩特教育学院学习(英语专科),1991年8月—1999年5月土左旗把什乡中学中教

英语二级教师,1999年6月起停薪留职(时任把什中学校长张虎旺,教导主任杜罕罕)。

后来在其他的企业

任职工作,在不同的地区和岗位尝试了不同的工作方式。但是不能尽如人意,历尽艰辛,深

刻地体现到教育工作的崇高。回想过去十八年教育工作的点点滴滴和目前的工作处境,觉得

在自己有生之年还是从事教育工作为佳。

现在我们怀着愧疚

的心情向领导呈上复职申请书,希望各级领导能够核查我的实际情况,我希望用我所学,为

我旗的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请领考虑我的申请,

并表示感谢!

申请人:

2014年9月9日

姓名:薄琼,性别:男,民族:汉族,学历:英语专科毕业,出生日期:1963年月26日,

1981年7月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师范学校毕业,1981年9月—1985年7月在土左旗铁帽学

区工作,1985年9月—1999年5月土左旗把什乡把什中学工作,1999年6月经把什学区领

导同意,停薪留职(时任校长张虎旺)至今。

特此证明

证明人:把什学区书记:云济友电话:

把什学区主任:贾

存爱电话:

把什学区会计:王

全义电话:

把什学区副主任:

云振飞 电话:

把什中学校长:张

虎旺电话:

把什中学教导主任:

杜罕罕 电话:

2014年9月9日

篇三:复职申请书

复职

申请书

尊敬的井领导:

我是本矿红旗井职

工,因为身体较差向井口申请办理自苦自吃。自苦自吃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现在身体

情况好转,申请回井口工作,请各位领导考虑我的实际情况,给予办理为盼,特此申请,请

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汤艳丽

2014年11月26日

篇四:复职申请

复职

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2014年02

月27日在未考虑清楚的情况下匆忙的递交了离职报告,领导及同事得之此消息后,大家真诚

地劝告我,经过此后多天的认真思考,我的突然辞职是不成熟的、也是草率的,同时也给公

司领导在工作上带来一些不便,我深感惭愧;在这段时间里时时回忆起与领导和同事们一起

奋斗的点点滴滴。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我当时的离职是何等的仓促和不成熟,公司为我提供

了良好的发展平台和培养模式,还有建立起来的良好的人际关系,让我受益匪浅,而我竟然

不明事理舍其而去。

现在我怀着内疚和

渴望的心情,向公司领导递上复职申请书。无论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想法如何,我都希望能

够再次为物业公司贡献我的一分力量,为把大物业逐步建立成为同行业中一流物业公司而努

力发挥一分光、一分热!

请领导考虑我的申请,并再次表示我的歉意。

篇三:怀孕和哺乳期员工的辞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根据各地政策,报销范围有差异)

再次归纳:

现在绝大多数的孕妈咪都是职业女性,所以,怀孕生产常是就业或复职时面临的难题之一。好多妈妈都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们总结了以下经验,希望准妈妈们保护好自己,了解自己在怀孕时应享有的权利。 怀孕妇女的权利须知

身为职业妇女,一旦怀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种约束,有些单位也会出现以怀孕作为理由辞退女职工的情况,从而导致怀孕妇女在工作职场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那么,怀孕妇女应享有的权利是什么呢?

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列几种:

1、怀孕解雇

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产后解雇

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

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权利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全职妈妈重入职场成本分析

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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