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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读后感1200字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03 10:05:13 | 移动端:宪法读后感1200字

篇一:宪法读后感

国无法制则不治,法无根本则不立

——读宪法有感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光阴荏苒,物换星移,时间之河川流不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至今已经三十多年了。

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使我们愈发感受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作为中共中央第一位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总书记,习近平强调过,无论是改革还是反腐,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同时也重申宪法高于一切。

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其他各种法律的产生都要以宪法为依据。它又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任何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或行为都将归于无效,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然而,高也有高的难处,高高在上可能被束之高阁;维持最高效力的代价也许是高度抽象,大多属于永远不会过时也永远不会出错的政治宣言,与真实的社会生活相脱节,最终便不免“高处不胜寒”的尴尬。但是如果宪法受到漠视,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宪法正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因此,要让宪法跟得上时代的发展,需要对宪法的条文进行修改,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将现行宪法通过、公布、施行日期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2月4日是中国首个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都有幸生在这个伟大的时代,我们都在目睹翻天覆地的变革,理应承担起历史重任,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学会去感悟宪法背后所蕴含的精神实质,并在自己所处的时代条件下谋划人生、创造历史。

篇二:宪法读后感

宪法读书报告

学院:化工学院

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班级:1班

姓名:曹维祺

学号:3013207186

《宪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其文之寥寥但言简意赅,逐字逐句都值得我们深入体会,因为每一条法款中都蕴含着对这个国家的责任与指导,每一个字都承载着立法者们“瞻前顾后”的思考。

这几日浅看了一下《宪法》,由于术业不精,总体地把握宪法并分析它是不太可能,只能粗略地讲出自己的部分思考,并且也是据其中的一条着重理解。 通读《宪法》之后,发现该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但是这么多的权利与义务肯定不是天马行空出来的,它们都要围绕着一个核心,这个核心便是这部《宪法》的精神所在:自由与平等。国之大法便是在这两个原理下生根发芽。自由相较于平等是一个更好把握的东西,自由无非两种:生理自由与精神自由,前者更加注重人身的不桎梏后者更加关注思想的不约束。相较于自由,平等可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将就,宪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来理解一下宪法上的平等有何含义与思想。

宪法存在的意义何在?宪法不是大家随意为之或维系个人、利己主义的产物,宪法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类作为一个抽象个体的尊严即为了维护“人的尊严”。社会主体的人较之动物追求的更多是抽象意义上的人的尊严——自由平等。但在抽象意义上的平等不代表具象意义上的平均,简言之,人作为抽象的独立人格载体是存在有意义有价值的自由与平等,但作为具象的一个人时,肯定会在性别、人种、民族上有差异。所以在宪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一个抽象的人格主体大家享受一律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宪法保障了自由平等的人格独立。引用林来梵老师的一段话:“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其在终极意义上追求的乃是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的形式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及宪法学上所谓的“形式上的平等”。?

马斯洛的人类需求论,将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与归属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宪法的平等主要体现在它将人最高需求的自我实现作为保障的根本,它赋予了所有人同样的公平的起点,剥除了古代的“特权”,承认了人人都具有人格可自我实现的本质,真正做到了形式上或者说框架上的平等。然而它的局限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它尊重了人人平等的普世之理但是这种抽象上的人不具有差异性,它忽略了人不仅是抽象体也是具象体,它强调了在社会竞争中的“平等参赛权”,但是这种“比赛”中的个体是有天生差异的,这就不可避免导致了赛程中的不平等状况最后导致社会问题中的贫富差距、区域矛盾、强弱分化??

自由与平等在逻辑上有一定的悖斥,德国当代宪法学家G·莱布侯兹指出:“自由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平等,而平等又必然导致了对自由的限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讨论的不再是竞争前的平等,而是竞争中或者竞争后的平等。宪法学中将这种弥补人类个体差异而进行保障结果上的基本平等称为“实质上的平等”,将前文那种机会均等称为“形式上的平等”,这种起点上的平等最大化地肯定了自由的价值,完全呈现了一幅社会自由平等竞争的场面,然而在个人与个人的竞争之中必然会有弱者失败,但很可能其失败原因是不可避免的先天因素,这样导致的必然是结果上不正常的平等。这就是“自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平等”。可是如果又过分推崇“实质上的平等”,这又会绝对打击人们的自由甚至自律,即使不是极端化的结果平等,只要有这种平等形式的出现,都会打击社会平等自由

竞争的态势。这就是“平等而又必然地导致对自由的限制”。

所有事物都不是绝对的,它们都在不同的环境中相对地运作着,所以勿要将平等构想为甚至执行为绝对的平均,也勿要将平等作为自己特权主义和特权现象的理由和依托。

中国人永远坚信:黑就是黑,白就是白,万物皆有理可循,如果没有,那就是认知不够。这种思想的形成不是突如其来的,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农耕为主的国度里,有着这样极端信条的人民,怎么会错过平等的极端主义:一种“实质上的平等”为主导,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为主流。这两种理论,久而久之演化为两种思想:能者多得、劣者淘汰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和民粹意志下的绝对平均主义。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标榜着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主义精神,势要达到社会大同、实现共产,由此建立了人民公社,要求过程之中和结果之上都达到“你有、我有、大家有”的宏伟目标,愿望总是美好的但结果总是悲凉的。刚开始大家还是积极种地共分一杯羹,但是好景不长,总是有滥竽充数的人,慢慢大家觉得努力不努力毫无差别,不管怎么样大家都会一样,由此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从“大家都有”变为了“大家都没有”。这种激发人们恶相平等的导火索就是承认了努力的不重要,完全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经历过试验的中国发现了绝对平均主义的弊端,要改变这种大家一起穷下去的现状,怎么激励人们的竞争精神呢?那就是放开政策,由市场机制调节人民生活,政府只负责给你一个框架上的平等亦是形式上的平等,下面就有了改革开放。

为了激发广大人民的自由竞争意识,中国人民开始了一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富强之战,大家的起点都是一样的,大家都有机会富起来,怎样得到想要的结果那就要看大家各自的手段了。在这平等竞争的观念之下,大家竭尽所能地利用好“自我优势”。慢慢的,金字塔尖的人出现了,但是这些人往往都是当初那些讨厌平均主义的人,他不愿做出什么有助于社会主义建设、促进全民共产的举动,他们如同世袭让位一般,将自己的光环传承给了下一代帮助他们在下一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此时秉承着民粹主义的人严重反对,说好的先富带动后富,你们赚了钱就得分给我们;塔尖上的人更不同意,说好公平竞争能者多得,这是我们应该的,你们穷都是因为你们自作自受。

上面的情况正是社会达尔文主义者与民粹主义者的碰撞,这二者的成因根本就是:社会贫富差距。社会达尔文理论者的漏洞很明显,举几个例子:同样是当官的,那些既有关系网又有大靠山的,就比那些老老实苦干的爬得快;同样是工人,那些国企的正式职工上班不干活都比那些合同工,临时工挣的多;同样是农民,大城市近郊的农民就比那些偏远山区的农民富裕。你可能享受着不是你能决定的看似公平的条件,所以你不能全然不顾那些没那么幸运的人。实质性的平等更像是补全墙体的砖,由它平衡着祖祖孙孙的世代偏差和竞争中的某些“特权现象”。

理解并运用好宪法之中强调的平等,就必须要调节平等与“合理的差别”之间关系。首先要尊重事实,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如前冗述的宪法中的平等既需要形式上的平等又要保障实质上的平等,所以在法律上的体现即是前者是宪法的核心思想,后者是前者的执行补充,在平等之下思考个体差异,再对个体差异用“合理的差别”弥补差异所展现的不足。

宪法是根本大法,它将是其他法律的模板规范,它就需要对“合理差别”的合理程度作出明显界线规定,所以它就几个方向明确了哪类差别是合理:

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

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3、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4、依据经济上的能力以及所得的差异所采取的纳税负担上的轻重的合理差别。?

5、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和特定权利的限制。? 所以在这种模式下,我们肯定了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这二者相互共存并相互制约,最终的我们崇尚着“自由”执行者“平等”。

参考文献: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2001年版,第106页

【?】卢部信喜:《宪法》(3),1998年版,第7页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2001年版,第117页

篇三:比较宪法读后感

宪法与公民生活作业 《比较宪法》第六编前三章读后感

12124287 陆昕旖

《比较宪法》第六编的前三章按时间顺序先后论述了清季之预备立宪、辛亥革命及北京政府时代的立宪和国民政府时代之制宪的过程,是清晚期到解放前中国制宪的历史。

晚晴在目睹日俄战争中小国战胜大国的逆转,加之本身落后闭塞的封建制度不断遭受到资本主义殖民扩张的侵略,清政府在经历了向西方国家学器之后,效仿日本实施立宪制度。但是,清政府的统治者作为封建地主阶级,无法摆脱其阶级属性的落后。虽先后有派朝中大臣前往西方国家和日本考察,并且预备立宪,但实则是假立宪,真专制,主要表现为将立宪的准备期设定为九年,在各地立宪派多次请愿后才缩短了三年,作为议院试验机关的资政院钦选议员都是由皇帝选定的皇亲贵族,即使是民选议员,其中的民选成分也十分微小。由此可见,以清政府为主体的立宪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它还是以清廷的意志为主导,只是清政府由于形势所迫才进行的有名无实的立宪运动。在这个过程中,诞生了一部被认定为清代颁布的唯一宪法的“十九信条”,其中表现得是君主立宪党人“虚君共和”思想,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但有宪法并不代表实现了宪政,这个问题在后来的中国社会一直存在。

而后从辛亥革命到北京政府时期,宪政体制也没有得到多大的发展。辛亥革命时期制定的具有国家根本大法性质的《临时约法》完全出自赞同革命者之手,缺少民主形式,其本身内容的不足虽在之后的国会组织法、大总统选举法中的到弥补,但北京政府时期的袁世凯干预制宪,解散国会,称帝独裁,使得国会组织法、大总统选举法形同虚设。军阀政府时期的立宪采取经济利诱,体制非常混乱。在整个这段时期中,暂且不论会议的民主性,至少为立宪起草、制定的会议召开数量明显增多,有宪法性质的《临时约法》也在逐步完善。但后来封建势力出现反复,导致宪政体制无法建立。

1924年国民党完成改组之后,其在宪政时期宪法观念的两大主义为民权主义和五权分立主义。民权主义的提出表达了孙中山对代议制度的不满,五权分立主义来自于启蒙思想家三权分立的思想。孙中山先生明白这样的宪政就当时中国的情形而言不可能即时实现,因此提出军政和训政时期,应该可谓为宪法的颁布做了一些准备。但其中也存在问题,训政时期的临时宪法、具体实施方式都没有涉及。后来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经过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二十四次会议后订立,之后立法院通过的修正草案又增加的缺陷,国民大会行使政权机会稀少、总统任期的增加和权力的有所提升再一次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抗战爆发后,本想从速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实行宪政的计划还是被不可抵挡的战争因素搁置,迫使宪政的发展再次停滞。中国宪政体制的发展在迂回曲折中缓慢前行。

宪政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在宪政体制的确立基础上是薄弱的。从这一段制宪历史我们看到的不该只有屡受打击的失败。面对了许许多多的纷争与坎坷后,制宪的程序在趋于完善,只有在制宪的道路上不断地探寻,才能是我国在拥有宪法的同时,有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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