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爱军网军转论坛版《军转安置指南》-进入公安系统军转干部授予警衔标准
(一)正处级职务人员: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转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二)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三)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公安分局的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四)副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 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五)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六)办事员(警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员。
篇二:爱军网军转论坛版《军转安置指南》之安置基本流程
军转安置工作概述
军队干部被批准退出现役后,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参照其在军队所任职务分配适当工作,称为转业。干部转业是军队干部退出现役后的主要安置渠道。
1.干部转业的对象和条件
《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主要作转业安置;担任师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退出现役的军官作转业安置,必须符合和具备以下条件: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政治历史清楚。具备干部条件。具体讲应把握以下几点:(1)从年龄上讲,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个别干部超过50周岁的,如地方同意接收也可安排转业;(2)从身体状况看,必须是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患有严重疾病、负伤致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有较严重的慢性病和已批准离休、退休的干部,不能安排转业;(3)从政治条件看,必须是政治历史清楚,具备干部条件。刑满释放人员(轻微过失犯罪的除外),不能安排转业;有严重错误未查清作出结论的。以及受留党察看处分,向地方移交前不能恢复组织生活的,暂不能安排转业。
2.转业干部安置去向
根据中央军委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对少数确有实际困难,需要跨地区安置的,应给予适当照顾;对受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长期在边防、海岛工作和长期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安置上要给予适当照顾;对志愿转业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干部,在精神和物质上要给予鼓励和支持。转业干部工作安置,应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具体条件,参照其在军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对专业技术干部应尽量对口安排工作。要进一步推广和完善计划分配与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使转业干部分配合理,使用得当。
3.转业干部的家属安排。
转业干部的配偶有正式工作的,原则上可随同干部一起调动。配偶是干部的,由人事部门安置,是工人的由劳动部门安置。随军无正式工作的转业干部配偶,可以同转业干部一同前往,当地政府应准予落户,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帮助其自谋职业,转业干部已就业的子女,原则上不能随调。如系独生于女或转业到新的地区后身边无子女的,经与接收单位协商,有的也可随调。子女为大专院校、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一般不能转学;中、小学在校学生可以办理转学,由接收地区教育部门安排人学。无正式工作的子女,可以防转业干部一同前往。
4.干部转业工作的程序
(1)制定干部转业计划。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依据干军队伍数质量情况,本着提高干部素质,改善干军队伍结构,保持干军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科学地确定转业数量,合理地确定转业对象,准确地确定转业去向。认真做好干部转业计划的摸底工作,是做好干部转业工作的重要环节。
(2)向地方移交。移交是妥善安置的前提,它在整个干部转业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移交的主要内容有转业千部及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介绍转业干部的基本情况;反映军队组织和干部本人对工作分配的意见和理由;对地方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并协商调整。
(3)组织离队报到。组织离队报到是干部转业工作的关键性阶段,是对各环节工作的检验。转业千部离队报到的依据是地方政府军转办签发的转业干部分配通知书。离队报到前需办理的手续有:行政介绍信、党团关系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退役军人粮食关系介绍信、转业证明书、随军家属行政关系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户口转移、粮食供给关系、随调子女转学介绍信等。机关各部门要齐抓共管,特别是干部部门工作要细,考虑问题要周到,使转业干部能顺利离队报到。
(4)总结工作,处理善后事宜。每年度干部转业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做好干部转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各种原因未能离队报到的转业干部。党委要认真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有任免权的机关批准后实施。对于干部转业工作的有关资料,要认真整理成册。
5.干部转业工作中应把握的主要环节
(1)确定转业对象要准。在这一环节工作中必须做到“四清一严”。一是对干军队伍底数要清。干军队伍底数大致包括干部编制数、现有数、超缺编数、当年毕业学员补入数、干部达到服现役年龄数、干部任职满最低年限数,另外还要掌握各级领导班子拟调整以及于军队伍中的特殊情况等。掌握这些底数,就为拟定每年干部转业计划提供了依据,从而确定合理的转业数量。二是对政策规定理解要清。正确理解上级有关干部转业政策和地方政府接收安置的各项政策,就可以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三是对摸底排队情况要清。通常做法是:首先召开所属单位业务部门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预分指标。其次是下军队与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同志一起摸底,听取各级党委和基层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与各单位领导共同协商,将摸底情况进行排队。最后加以综合,为上级党委研究提供依据。四是对转业对象的去向要清.特别是对夫妻属于双军人同时转业;原籍或入伍地不是一地的;干部不在原籍和入伍地找配偶的;本人入伍后,父母因迁移,本人转业要求到父母工作或生活地安置的转业对象的去向更要摸清。对以上三种情况的干部,必须与本人见面谈话,征求本人对安置去向的意见,要根据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和转业干部的条件认真衡量;要同干部和其爱人共同研究定准去向;对特殊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防止弄虚作假。五是逐级审查,把关要严。在逐级审查过程中,要坚持做到:突出重点,控制难点,卡死疑点。重点就是指上级文件中明确的重点;难点是指本人要求转业,而转业后造成缺编,一时难以补充的干部;疑点是指去向不准,本人不太想走或犹豫不决,一旦正式确定后,离队报到把握性不大的干部。(2)移交工作要细。一是及早入手,认真准备。转业对象的确定,就是移交准备工作的开始。此时,要向所属单位下发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要认真整理转业干部档案;其次要认真填写各种表格,包括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一式三份)、转业干部推荐表(一式二份)、转业干部花名册(一式二份)、特殊情况登记表和跨区安置表等;再次要整理好随迁家属档案材料。二是从严核对,不漏小节。移交中要搞好“三个核对”:即核对移交数与计划数是否一致。核对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核对档案材料和各种表格中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通过核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向地方军转部门移交之前。三是从实介绍,高度负责。档案材料只能反映干部的基本情况,还不能反映干部的全面情况。因此,在移交过程中,对那些表现突出,有特长,有实际困难的干部,负责移交的同志要向有关部门交待清楚,以示对转业干部的高度负责。
(3)离队报到工作要周密。转业干部离队报到率,是检验整个干部转业工作好坏的关键。因此,必须在这个环节上狠下功夫。党委要重视,领导要亲自做工作,干部部门要注意为转业干部顺利离队创造条件。积极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提前作好用车计划,为他们托运家具、行李提供方便,主动将各种手续办好送上门。
篇三:爱军网军转论坛版《军转安置实用指南》之编制问题
编制篇
目前接收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单位主要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同性质单位中多种人员编制并存,可粗略分为行政编、事业编和企业编;细分的话,事业编还可分为参公事业编、全额事业编、差额事业编、自筹自支事业编等等。对军转干部来说,了解不同编制间的区别以及各类单位的编制情况,是二次就业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下面就从上述两个层次来分别阐述一下:
一、各类编制及其区别
1.行政编制(公务员)
我国1993年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了公务员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3个条件缺一不可,要不就不能称为公务员)。 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工资是按时足额发放。
根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和有关部门对公务员范围的司法解释,我国公务员的具体范围大致包括以下5个方面:
a.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人大
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b.法官、检察官。根据其职务特点和公务员法第三条的规定,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
c.民主党派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范围。这是中国单一制国家管理体制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现实管理需求;
d.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鉴于其性质虽然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传统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围,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e.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2.事业编制
事业编制就是指进入了政府部门,又不属于正式公务员行列的人员,但他们并不是编外人员。事业编制可分为参公事业编、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筹自支事业编制四种。参公事业编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全额编制又叫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基本待遇与公务员一致,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等。 差额事业编制,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医院和部分景点等。 自筹自支事业编制,实际上与企业差不多,待遇和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如宾馆、培训中心、设计室等。 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称之为:事业编制,企业管理。
3.企业编制
国有企业的登记在编人员一般都是企业编制,与外部招聘员工(合同工)相比,编制内员工在在岗和退休后的福利待遇,以及职位晋升方面都有一定优越性。
4.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区别
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最大的区别在于:行政编制也就是国家公务员是有级别的,如科员、处级、局级等。而事业编制,名义上是国家干部,实际上还是工人身份,“走“的是职称,比如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学校老师是最典型的事业编制,而且最重要的是事业编制的人员不能当领导干部。
待遇方面,公务员享受着国家的各种法定待遇,如医疗、晋级等,拿的是职级工资,同样是本科学历,如果不是领导干部,就得能科员或者办事员工资,那样工资就很低了。事业编制领的是职称工资,具有本科学历的,就是拿初级职称工资,而中级、高级职能通过考试、评议获得,所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相对比较高。例如,那些具有中级职称的就相当与公务员里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就拿公务员里的县处级工资。因此说,一个地方,能拿到县处级工资的公务员只有3个(县长、书记、政协主席),而事业单位就数量很多,高级教师有10来个、高级农艺师、会计师、经济师都很多。而大部分的公务员都是比不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5.行政编制和企业编制的比较
在军转干部看来,公务员岗位与企业的不同往往能用质的不同和量的不同来比较。所谓质的不同,往往是指公务员岗位较为稳定,而企业采用的聘任制,相对未来走向并不十分确定。而所谓量的不同,是说公务员工资较为稳定,而企业各个岗位薪金不同,差异较大。
以上情况确实存在,但只用这样的表象来衡量区分却的确是有些片面了。辩证法中的质变量变规律除了质与量本身,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度”,所谓
的度则是一种尺度,是一个临界点。而对于公务员岗位和企业的区别,用度来区分则是较为恰当一些的。度的不同就是指在量变到质变的标准不同。
首先是稳定性,公务员所谓的稳定也并非绝对的,只是在人们普遍的潜意识里认为是铁饭碗而已,而其实近几年的公务员体制改革,定岗定编,反倒是很多公务员由于各种因素被“不稳定”到了其它岗位。所以,二者的不同只在于稳定性临界点的高低而已,而决定质变的变量却不应是单位,而应该是个体本身,度是由体制所决定的,而量变却是因为个体,而是不是会因为达到临界点而产生质变也完全取决于个体本身,而并非单位。
其次是待遇问题,这一点就更为明显了,企业的待遇主要根据其效益,效益高则获得高,反之亦然。而公务员由于是事务性工作,评定标准不易量化,再加上阳光工资等因素,相互差距较小。同样,变量在于个体而非单位,企业的度相对设置较低,也就较为敏感,工作成绩与个人发展和待遇联系紧密,工作压力的同时,也较容易个人能力的发挥和实现。而公务员则度的设置较高,达到临界点并不容易,所以相对的反应迟钝,在拥有稳定性较高的同时也限制了个人发展和个人能力的体现。
二、各类单位的编制情况
1.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部门、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部门、机关以及其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部分被授有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的总称。
在我国真正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也并不是所有党政机关人员,党政机关里的工作人员也有干部身份、工人身份。干部身份里分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而公务员就是党政机关里具有干部身份的那部分人中,具有行政编制的一部分人。
一般来说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等行政单位,采用的是行政编制,但是由于机构改革后行政编制很难增加,而工作量在不断增大,所以很多行政单位都通过采取增加事业编制的作法来达到增加人员,但是由于机关事业编制一般限制在行政编制的15%以内,所以对于需要大量增加人员的单位,通常采取了经过批准下设一些局或所、队、中心等的事业单位,如各省交通厅下设的公路管理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下设的社保基金管理局,因为他们具有部分的行政权力,故产生现在公务员暂行条例所称的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些都是采用了事业编制。也就是说我们看到的,比如史志办(政府)、党史研究室(党委)、考试办、编办、人才交流中心、毕业生分配办(人事局)、电教中心(组织部)等这些部门都是党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这里的工作人员肯定不是公务员。再就是政府办、组织部、财政局、人事局这些具有明显党政机关特征里的工作人员也未必全部是公务员,里面相当一部分人只是具有干部身份,是事业编制,事业编、行政岗。就是领导干部里面也未必全部是公务员,大家一注意就能明白,看组织部或政府的红头文件任命书里,凡是任命的,一般是公务员,而聘任,则肯定不是公务员。就这么说吧,类似财政局、人事局、经贸局、环抱局这样具有典型性特征的行政机关,真正具有公务员身份也就是所有工作人员的40%—50%。
2.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一般为非公务员序列的事业编制,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是“走”职称路线的,如:医生、护士、老师等等。事业编制中又有“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的区别。“干部身份”就是我们说的技术干部,如工程师、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等等。 “工人身份”就是我们说的工勤人员,如:技工、高级技工等等。同时,由于一些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行政职能,其中部分人员也具有公务员身份。比如说学校,虽然说学校是事业单位,但是学校也具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