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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军官德才表现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04 13:45:02 | 移动端:预备役军官德才表现

篇一:部队德才表现模板

德才表现

XXX

自XXXX年任现职以来,能够迅速转变角色,融入团队,平时勤于学习,善于思考,敢于吃苦,勇于开拓。我始终以强军目标为指引,牢记职责,主动示范,带领司令部全体人员,牵好团队军事工作的龙头,以战备建设和军事训练工作为抓手,抓好司令部全面建设,积极推动团队中心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

一、 注重理论学习,夯实理论根基

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和习近平等领导人的代表著作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不懈读经典学哲学,从理论、历史和实践三个维度,弄清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扎实抓好习主席系列讲话精神的学习贯彻,带着深厚感情、带着忠诚信仰、带着责任担当、带着强军梦想去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把握内在逻辑系统领悟,抓住重大观点精学深钻,切实点亮心中明灯,补足精神之“钙”,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坚持使理论学习成果进入思想,指导实践,促进工作,较好地做到了学以致用、融会贯通,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修养,夯实理论根基。

二、 坚持以身作则,塑造良好形象

讲党性守党规,严格执行上级和团队的各项制度规定,

自觉把自己置于党委的领导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始终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一视同仁。作为党委常委,能够自觉做到眼界开阔、胸襟坦荡,重党性原则,重工作协调,重感情培养,重工作大局,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在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调职、入党、立功受奖、士兵考学、选改士官等问题上,坚决公平正义,以实绩评判,坚决不做有损党委威信和让战士寒心之事。平时注重个人官德修养,端正政绩观、事业观,做真人、讲真话、行真理,对上不畏言,对己不违心,对人不唯情,不搞官僚主义,坚持求实务实落实的工作作风;倡导检朴生活,不涉入高档消费场所,不迷恋声色犬马,保持清泊寡欲。

三、 融入官兵生活,营造和谐氛围

担任参谋长工作以来,我始终告诫自己“不能因为岗位和职务提升,而导致自己与官兵距离拉远”,我始终都是一名普通的自然人,绝不能有身份特殊化表现,不能让身边的同志感到距离隔阂。坚持与官兵同甘共苦,大项工作面前站排头,带领司令部人员通力配合,共担荣辱。平时关注好下属的冷暖,坚持为每名司令部过生日官兵送上祝福,为生病的人员送去温暖,拉近与官兵的距离。放下架子以大哥哥的角色走进官兵内心,真心真爱下属,营造司令部大家庭和谐的氛围。

四、 狠抓中心工作,练打仗谋打羸

始终牢记主要战略方向军人的使命担当,确立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特别注重加强对信息化条件下部队新战法、新训法的研究,着力提高自身的组织筹划、指挥决策和战术运用的能力,努力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带领部队打胜仗的现实本领。在抓军事工作上树立实战化导向,坚持“打赢先打假、求胜必求实、为战不为看,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训练部队,着眼“基础训练要扎实,战术训练要落实,演习演练要实打实,体能训练要坚持高标准、手中武器要练精”要求,抓实基础训练、强化实战训练、掌握手中武,做到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练,打仗需要什么就苦练什么,实战中什么最管用就把什么练好练精练过硬。今年以来顺利完成了XXX、XXX、XXX等大项活动,有效检验了部队训练成果。

问题和不足:

一是信息化条件下抓要素集成训练方法研究不够深入。 二是推进军事训练实战化所面临的问题矛盾缺乏有效应对的方法。

篇二:德才表现

德才表现

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该同志能讲政治、顾大局,具有坚定的共产党主义理想信念,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按照医院党委的要求,认真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理论文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政治上的坚定性,政治思想成熟,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爱岗敬业, 勤学善思。负责神经外科三个护理单元的护理工作,能全面协调三个病区的护理工作,资源整合,抓好三个区的专科培训及质量控制。面对神经外科及NICU病危病重病人多,风险大,她坚持每周三次晚夜查房,遇到抢救随叫随到;面对护理人员相对不足,她工作积极主动,经常加班加点,乐于风险,服从安排,以身作则;敢于面对困难,与时俱进,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建立品管圈、组长负责制的目标管理落实护理质量。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注重以身作则,带头攻坚克难,不断解决护理工作中的难题。能自觉接受同志们和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为人正直清廉,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在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和大局意识,能够做到自省、自重、自警和自励,具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各项规章制度,群众反映好。

不足之处,专业理论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篇三: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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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

案)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

“预备役军官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根据本条的修改,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作相应修改。

三、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军兵种政治部负责军兵种部队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当地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

五、删除第八条。

六、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在预备役军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七、第二章章名修改为“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五)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

九、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选拔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由有关预备役部队或者现役部队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共同审核确认人选,选拔服第二类军官预备役的,由县人民武装部审核确认人选;”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国家实行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

“预备役军官军衔是区分预备役军官等级、表明预备役军官身份的标志,是国家给予预备役军官的荣誉。”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为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上级。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十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评定和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以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工作(任职)年限、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依据。”

十三、第五章章名修改为“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十四、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应当自到达安置地之日起30日内,到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其他人员在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同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十五、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人民武装部办理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转出、转入手续的,应当通报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

十六、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具备任职所需的组织指挥能力。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预备役军官,应当接受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

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大纲,由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

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的培训,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所在部队组织实施;服第二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的培训,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军兵种、军区根据需要组织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预备役军官所在工作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助预备役军官培训工作,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

“军队院校、预备役军官训练机构、现役部队和有关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预备役军官的培训任务。”

十九、增加一章,作为第七章,章名为“预备役军官的征召”。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预备役军官征召预案,其中,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的征召预案,应当会同有关预备役部队、现役部队制定。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人民武装部以及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应当组织征召演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确定为征召对象的预备役军官下达征召通知;必要时,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也可以直接向所属的被确定为征召对象的预备役军官下达征召通知,并通报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县人民武装部。”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尚未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未经其所在部队或者登记地的县人民武装部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已经离开的,接到征召通知,应当立即返回。”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转服现役的,按照战时现役军官任免权限下达任职命令,改授现役军官军衔,履行现役军官相应的职责;未转服现役的,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履行职责。”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军官的征召工作。”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国家解除国防动员后,被征召转服现役的预备役军官,除根据部队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应当退出现役。”

二十六、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对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军官,按照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时间及其职务等级发给补贴。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和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二十七、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时,根据其服预备役的时间和贡献,颁发荣誉证章。”

二十八、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师级职务的,55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50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45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40岁;

“担任排级职务的,35岁。

“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不得超过5岁。”

二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预备役军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属于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逃避预备役登记的;

“(二)拒绝或者逃避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

“(三)战时拒绝、逃避征召的。

“战时有前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将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的“大军区级”修改为“军区级”。将第五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纪律处分”,将第五十四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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