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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04 13:48:24 | 移动端: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篇一: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国家助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亲切关怀,为认真做好我部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结合我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知行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评选范围

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并在书院认定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档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热爱劳动,保持宿舍清洁整齐;

四、在学院或书院组织的公益劳动中表现积极,主动参加社会实践、公益事业等活动;

五、学习成绩良好,上一学年学分绩点达到2.5分以上且通过计算机一级者(不含大一学生);

六、同等条件下参加校级以上各种竞赛获奖者,通过大学英语四以上者优先考虑(不含大一学生)。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上一学年度有不及格课程者;

二、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者;

三、无故拖欠学费,拒不缴纳者;

四、宿舍卫生不达标者;

五、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五条、评选程序

一、自主申报:采取个人申报方式,各班级整理汇总。班主任对提交申请的同学进行初步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申请条件者并告知本人,以此为基础确定正式申请学生名单。

二、人员审核:对于各班级评选的初步候选人,通过与周围同学谈话,民意测验等方式综合了解初步候选人的各个方面的情况,对有异议的同学经调查属实后,取消评比资格。

三、公示上报:经书院审批的初步人选进行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工部。

篇二:国家助学金评定参考细则(试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评定参考细则(试行)

一、先决条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已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过认定程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说明:在无外部力量帮扶下,学生自己和家庭主要成员所拥有的资金不足以缴纳学费,或缴纳学费后生活费无着落。

二、优先评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情况: 1、烈士子女; 2、孤儿;

3、残疾人家庭或自身残疾; 4、父母一方去世; (二)家庭经济情况:

1、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 2、因遭遇自然灾害,使家庭收入严重下降; 3、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三、不得评定范围

1、不遵纪守法,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2、不勤奋学习,学习不上进,经常逃课、迟到、早退的; 3、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

助,有经济能力解决生活费和缴纳学费而不缴学费的;

4、不勤俭节约,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下列之一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的;

(4)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经常有抽烟、酗酒等高消费行为的; 三、评定等级

1、国家助学金评定为三个等级: ⑴、一等:特别困难 ⑵、二等:困难 ⑶、三等:一般困难 四、评定程序

1、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辅导员(或班主任)进行资格审查。

3、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班委和学生代表对申请学生进行复核评定,确定等级。

4、院系公示。将初步确定的名单在院系范围内公示。 5、将各院系评定的学生名单审核汇总并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审定。 6、学校公示。

7、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报出。 四、认定方法

国家助学金按“家庭经济状况(70%)、日常消费(10%)、学习情况(10%)、思想品德(10%)”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一)、家庭经济状况(70%)、 1、家庭成员(20分): 父母双亡或烈士子女;20分; 父或母一方去世;15分 父或母残疾或自身残疾;12分

父母务农,收入仅供自用:10分 父母下岗未再就业:10分

父母一方打工,一方务农或下岗未就业:8分 父母双方打工:5分

(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20分)。 2、家庭收入25分: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2300元以下25分(国家贫困线以下)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2300-4800元 20分(月收入400元以下)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4800-7200元 15分(月收入400-600元)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7200-8400元 10分(月收入600-700元)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8400-9600元 5分(月收入700-800元) 3、家庭支出15分:

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15分 兄弟姐妹中有上大学 10分 弟、妹中有上高中5分

(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15分)。 4、学生生源10分:

国家级、省级贫困地区;10分

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库区;8分 一般农村地区:5分

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10分。 (二)、日常消费(10%)

1、个人支出主要用于基本生活费用,基本餐饮、服装10分 2、个人支出除基本生活费用外,购买辅助必须学习用品5分

三)、学习情况(10%) 大二(含大二)以上学生:

1、平时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无旷课、迟到、早退等现象,考试成绩无不及格。10分

2、平时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极少有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请假,考试成绩不及格在2门课(含2门课)以内。5分

大一新生:

1、军训:积极参加军训,军训成绩优秀。5分

2、高考成绩及上课情况:新生以高考成绩为准,学校可以按照录取学生高考成绩分段计分。5分

此项最低可以打0分。 四)、思想品德(10%)

1、诚实守信(5分):无能力缴纳学费的,积极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不拖欠学费5分;因家中经济困难未办理贷款,但能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缓缴手续,并按承诺时间缴清学费3分;

2、积极上进(5分):思想追求上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与班级活动,乐意为学校、院系与班级奉献。

此项最低可以打0分。 五)、加、减分项目

加分:1、获得省、市、校级荣誉:获得省及以上荣誉加8分,获得市级荣誉加6分,获得校级荣誉加4分;

2、家庭遭遇国家确定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如洪灾、旱

灾、雪灾、地震和泥石流等导致颗粒无收、房屋受损等重大灾情(10分 );家庭遭遇局部地区自然灾害导致农作物欠收(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上需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三级公章)(5分)。

3、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后,仍无法解决学费和生活费的

学生(5分)

减分:本学年已获得3000元以上项目无偿资助的,按实际情况减10-20分

国家助学金评定量化评分表

篇三:2015年国家助学金评比办法

2015年国家助学金评比办法

2015年国家助学金评比办法

根据XX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本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没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

二、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评选办法

孤儿20分,烈士子女18分,单亲(父或母其中一方已去世)且低保15分,单亲、低保、重病户、纯农户、双下岗、低收入、无收入12分。(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统计表,并出具相关证明)

(二)在评选办法积分相同情况下,以下积分高者优先。

1、2014-2015学年学校一等奖学金3分/次,二等奖学金2分/次,三等奖学金、翔宇励志奖学金1分/次。

2、其他类型表彰的:2014-2015学年省级三好学生、优干5分/次,市级三好学生、优干3分/次,校级三好学生2分/次,优干1分/次。

(三)评选程序

各班级由班主任组织成立评选委员会(不少于5人),严格按照评选办法取积分排在前列者(名额由各院系分配)报所在院系。各院系将各班级所报学生的积分由高至低排列,取规定名额报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参评对象:

我校2013级、2015级、2015级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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