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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工作要求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04 15:21:20 | 移动端:选民登记工作要求

篇一:选民登记工作填报须知

选民登记工作填报须知

(一)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举名单。

《选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二)选民登记应按选区进行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区是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基本单位,各项选举活动都要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必须按选区进行。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实际是按单位或住所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登记,城乡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外地常住本地办事机构的职工和家属在现居住地登记。从外地已经迁出,又未在迁入地区落好户口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

记。由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单位登记。

(三)选民的基本条件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享有选举权利的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2.到选举日年龄必须满18周岁的人;

3.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四)选民登记的要求

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是不错、不漏、不重。不应该登记而登记的叫错登。登记一定要严格把好年龄关和政治关,只登记本选区有选民资格的人。登记表要整洁,字迹要工整,姓名不要写错别字,不能用同音字、形近字或非规范字代替。少数民族选民的姓名一定要按本民族的习惯,记全名(本名和父名),并正确使用间隔号和通用的翻译用字,不得使用怪癖字或对人不尊重的字。其它如族别、性别、年龄、单位、住址都要登记准确,不出差错。应该登记而未登记的叫漏登,所以在选民登记阶段要详细做好调查摸底工作,防止出现漏登。如有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选举委员会决定。要严格按照《选举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防止一名选民在一个选区之内重复登记,或在不同选区重复登记。为了防止错、漏、重登,在登记前一定要认真地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登记时要严格把关,认真仔细,登记后还要认真核对。

(五)不予选民登记的几种特殊规定

1.选举日前不满十八周岁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4.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除外)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六)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准予五种人员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凡是正在关押的,在关押单位登记;未关押的,在住地或原单位登记;受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原单位或原住地登记。

(七)临时外出人员的选民登记

《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外出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八)教育系统选民登记工作仅限于本单位在职职工。 退休教师、教职工家属及其他人员,在居住地选区进行登记。

(九)军队人员的选民登记

现役军人,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战士,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工厂的人员,参加所在地区的选举。

武警部队在选区登记,各选区与武警部队联系,由武警部队指定专人进行选民登记,在部队内进行选民公榜。

(十)无户口人员的选民登记

无户口人员,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得原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可予登记。

(十一)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

离退休人员在选民登记时容易遗漏。如果住地与原单位在一个选区,可在原单位登记;如果住在干休所,可在干休所登记;如果居住分散,与原单位不在一个选区,可以在住地登记,也可以在原单位登记,但不能漏登或重登。

(十二)临时工的选民登记

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可以在现工作单位登记,但应通知其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工作单位不固定的临时工、合同工,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果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同意后,也可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总之,应避免重登。

篇二:选民登记注意事项

县镇人大换届选民登记注意事项

1、选民登记应该遵守哪些原则?

选民登记应该遵守以下四个原则:(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2)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3)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4)计算选民年满十八周岁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1月16日;(5)经依法登记的选民按选区发布公告,公布选民名单。

2、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有两种方式:一是选举委员会派工作人员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进行登记;二是选民自己持有效证件主动到选举委员会设立的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3、选民登记有哪些基本方法?

根据各地区不同情况,选民登记一般采取以下方法:

(1)“三增”、“三减”登记法。以上次换届选举时选民登记名册为依据,将上次换届选举后至今年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核查准确后,进行补充登记,即“三增”;对迁出本选区的、死亡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核查准确后,从选民名单上除去,即“三减”。

(2)住户查访登记法。选区工作人员深入到农村、社区、市场、厂矿和流动人口居住地等,逐村、逐厂、逐户、

逐人进行查访,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为选民。对经多次上门无人的住户,在其门上张贴 “告示”。

(3)“两步”公告登记法。一是选举委员会发布选民登记公告后,由选举工作人员采取“三增”、“三减”登记法或逐户、逐人登记法或由选民自动到登记站登记法;二是在选民名单公告之后,选举日之前,按照选民增减变动情况,进行选民名单补正公告。

(4)重新登记法。对于因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造成人口变动较大的选区或单位,应重新进行选民登记。

4、选民登记工作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选民登记工作实践中,除需要做好选民资格审查工作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临时工、合同工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户口所在地同单位在一个选区的,在取得户口所在地同意后,也可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2)外出打工、搞副业人员,选区应通知他们回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长期在外从事个体经商者,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3)离退休干部职工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在取得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可在原工作单位所在选区登记。(4)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原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5、不予选民登记有哪几种特殊规定?

(1)“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使用选举权利”。(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进行选民登记。(3)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痴呆人员(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除外)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各村、企事业单位换届选举委员会要积极搞好选民登记

工作,必须保证选民登记工作扎实细致,力求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准确无误,档案齐全,专人保管。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在各选区设立若干登记站,发动选民自行登记。也可以采取补登的办法,对上一届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以及恢复了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从其它选区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列入选区名单;对迁出本选区的、死亡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选民名单中除名,精神病患者及痴、呆、傻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研究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同时要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要在流动人口中广泛进行宣传动员,使选民明白参加选举的重要意义、具体途径和法定程序。对于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离退休人员属于由原单位统一管理的,可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离退休人员到外地居住或者随外地亲属生活的,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不再进行登记。对于个体经营者,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果属于长期在外地从事个体经营、外出打工的人员,也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

选民名单由镇选委会审查后必须一律于9月5日前在各选区张榜公布,并发给其选民证。

篇三:关于选民登记工作需要强调的几个方面问题

关于选民登记工作

需要强调的几个方面问题

按照区选举委会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日程安排,选民登记工作已于2011年12月底基本结束,从前期督查情况看,总体上进展比较顺利,但是由于拆迁、区划调整、乡镇撤并、外出打工等原因,致使已掌握的信息不准确,在实际登记过程中增加工作难度,出现一些新问题,我想强调几个方面问题:

一、认识再提高。选民登记事关选民政治权利的行使,对于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意义重大,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力求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二、要上门入户登记。要组织足够的选举工作人员,主动深入到各个单位、各个居民家中进行选民登记,并且进行网格化管理,做到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不留空白、没有死解。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安臵区和城镇小区要做细致工作,对外出人员用电话、信函联系的要建立档案以备查询。

三、认真做好核对工作。在选民榜正式公布之前,要利用电子计算机对选民登记资料与公安部门的人口资料进行比对;对选区与选区之间的选民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力求做到不错、不漏、不重。

四、选民资格审查应把握好四个要件。一是国籍要件,要具有中国国籍;二是年龄要件,必须年满18周岁,按选民登记工作若干规定要求,1994年2月20日前出生;三是政治权利要件。选民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没有期满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情况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死缓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四是行为能力要件。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以及其他无法表达意志的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相关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五、要分请应予登记、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和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区别。

应予登记的对象是指:年满18周岁的;外来人员已经参加过上一届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外来人员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

准予登记的对象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

在被拘留的。上述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参加当地的选民登记,也要以参加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选民登记。

暂缓登记的对象是指: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不予登记的对象是指: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对象是指: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病发时应暂停选举权)、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行为能力的痴、呆、傻人员。另外,省选举实验细则规定:“外出人员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选区工作小组提出,并经县级选举委员会认可后,可以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在选民补正榜公布之前取得联系的,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六是做好选民的申诉工作。选民对颁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是非常必要的。因为选民名单发生错误,就可能使本来享有选举权的选民失去参加选举的机会。因此,选举法明确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

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为决定。

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的意见,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认为自己应当列入但未被列入选民名单;二是认为他人应当列入但未被列入选民名单;三是认为他人不应当列入但被列入选民名单。对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都要认真对待、依法及时处理,确保每一个有选举权的人能够参加选举;没有选举权的不至于参加选举。

各乡镇、各部门在选民资格审查过程中遇到一些疑难问题请与人代联委颜主任联系,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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