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批准逮捕期限的规定
批准逮捕期限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准逮捕和批准逮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30条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后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31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解释)
本条是关于提请批准逮捕和批准逮捕的时限的规定。
一、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
根据本条第1款、第2款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在3日以内不宜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在实践中,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指以下几种:(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的;(2)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3)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这样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相一致,有利于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侦查职能,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所谓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对于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但没有继续作案的,不能算作流窜作案。
所谓多次作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三次以上,但犯罪嫌疑人因作案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不能包括在三次以内。
所谓结伙作案是指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作案。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涉及面广、调查取证困难、工作量大,对于这几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决定很仓促,'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因此,对这种特殊的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这样规定既符合办案实际,也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有了客观依据,有利于公安机关正确行使侦查职权,保证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
需要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四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办理刑事拘留案件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时制作的,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法律文书。这主要是考虑到需要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一定的阅卷时间,使其能够对是否需要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作出决定。对于没有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羁押的,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属于违法行为。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篇二:拘留是什么意思 拘留有哪些种类
拘留是什么意思 拘留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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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什么意思: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察的人依法暂时扣押;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拘留有哪些种类:
拘留分为三种。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
三种拘留性质不同,时间不同,决定机关也不同。
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不是处罚,而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性强制措施。拘留的目的是为了阻止犯罪行为继续进行,防止犯罪分子逃跑和自杀。被拘留的,不一定是罪犯。经调查确实构成犯罪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判刑后,拘留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不构成犯罪的,予以释放,不记录档案。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措施。有24小时、3天、7天、30天四个期限。任何人都不得对公民超期拘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根据以上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最短为24小时,最长为37天。
刑事拘留的法律后果有三种:
1.排除犯罪嫌疑,予以释放;
2.确有犯罪嫌疑,但证据不足。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确有犯罪嫌疑,证据充分。报检察院批准逮捕。
拘留期间,律师可以会见,除办案警察外,其他任何人不许会见。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处罚。处罚对象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如嫖娼卖淫、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扰乱社会治安、倒卖有价票证、贩卖盗版出版物、酒后驾驶机动车等。
行政拘留决定由公安机关做出,拘留期限为1日至15日。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行政处罚有行政机关做出,不需要法院审判,因此不存在取保候审问题。
行政拘留的对象不是罪犯,所以受过行政拘留处分不算有犯罪记录。
对公安机关做出的拘留决定不服的,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也是一种强制措施。拘留的对象是严重妨碍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又不听劝阻的人。拘留决定由人民法院做出。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工作正常进行。
被拘留的人可能是被告,也可能是原告,还可能是其他的人。
在法院开庭时,不管有没有理,谁大吵大闹,殴打、辱骂法官、证人或者对方当事人,造成无法继续开庭,就要拘留谁。
在法院强制执行时,谁阻拦警车,故意阻拦法警执行,就拘留谁。
司法拘留,最多不能超过15日。被拘留的人随时表示悔改随时可以释放。
比如,法院执行强制拆迁的法律文书。有个老人躺在屋里阻碍拆房,法院可以立即将其拘留,待房屋拆除后再释放。
司法拘留不属于处罚。因此,不允许上诉,也不记入档案。
刑事拘留的人,关押在看守所。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人,关押在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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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解析什么是逮捕
什么是逮捕
逮捕是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我国,逮捕是指完全剥夺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法定行为,实行逮捕后,嫌疑人、被告人将在特定场所被羁押。多数国家的逮捕措施与我国类似。在我国这样以捕、押合一为特征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逮捕,是各种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是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妨碍刑事诉讼任务完成的一种最有效的强制措施。但是对这种措施适用不当也足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造成较大损害。
(一)逮捕的要件
进行逮捕原则上须具备两个要件,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进行逮捕时,必须依据有权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才能进行。这一要求,即所谓“令状原则”。具体而言,逮捕的形式要件包含三个要点:
其一是有权机关决定。为了防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自由,对享有逮捕审批决定权的机关,法律必须作严格的限制。一般要求是应当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质,而且能对侦查机关形成制约的机关或人员审批决定。因此,国外多由法官签发逮捕证。也有一些国家认为检察长因其职责带有侦查监督的性质,也应有签发逮捕证件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索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在我国有权决定逮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享有或代行这一权利。
其二是须有合法逮捕证件。有证逮捕是逮捕法的一般原则。即实施逮捕必须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逮捕文件。而这一文件须经依法请求和审核签发的法定程序,同时还需具备特定的形式。在我国,公安机关需要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经批准后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再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决定逮捕通知书》;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逮捕人犯决定书》,分别交给同级公安机关,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
在逮捕证上应当记明:被逮捕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逮捕的理由或罪名,应押送的处所,签发的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
其三是特殊情况下或对特殊对象的逮捕可能采取特殊程序。在有些国家,遇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紧急情况,可实行逮捕后申请逮捕令状的无证逮捕,或由检察官员直接决定紧急逮捕。这种逮捕,是针对现行犯等情况紧迫,来不及申请逮捕令状的特殊情况的,而且这种逮捕实施后允许羁押的时间很短,除非经法官审查批准继续羁押,否则必须释放被捕人。由于我国强制措施手段体系中存在主要针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措施,此外还有公民扭送人犯的法律制度,加上警察法中警察官员所享有的对嫌疑分子的留置权这种治安行政权力,显然不需要设立无证逮捕,因此《刑事诉讼去》第71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对特殊对象的逮捕采取某些特殊程序。例如对立法机关成员逮捕,为了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工作秩序,可以设定特殊的逮捕程序。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特殊保护,在需要逮捕人民代表时,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无权直接批准或者决定,必须履行特别批准手续,即(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审判。(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此外,在我国,对涉外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人犯也设有某些特殊程序。刑事诉讼法还要求,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而不用逮捕手段。
2.实质要件。
逮捕的实质要件即逮捕的理由。逮捕法律制度就实质要件的规定一般有三点:
其一,罪疑条件。即必须有相当的理由说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这一条件一般是逮捕最重要的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侦查人员不得请求逮捕,法官或检察官也不得签发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文件。在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中,对这一条件的表述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我国现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虽然表述有区别,但逮捕从法律上的要求是需要“相当的证据”、“足够的理由”认定犯罪,而不能是仅凭个别的、似是而非的证据予以确认。也就是说,被疑人的犯罪嫌疑,必须是有合理根据的、客观的怀疑,而不是侦查、司法人员的主观猜测。
其二,罪重条件。在实行捕、押合一的逮捕制度中,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即逮捕措施应当与被捕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相适用,而不能不成比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对于可能判处拘役或单独判处附加刑的嫌疑人不能适用逮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可能超出被捕人应受的刑罚惩罚,从而使其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其三,危险性条件。逮捕嫌疑人,必须有逮捕必要。也就是,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而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隐藏、毁灭证据,串供,逃跑等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行为以及实施新的犯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实施干扰证人作证以及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也是体现了逮捕应具备危险性条件。
(二)逮捕的程序性要求
逮捕的一般性程序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以司法令状执行逮捕。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为保障公民权利,要求逮捕必须持有合法令状。这种令状通常由法官签发。在某些国家负有侦查监督责任的检察官也有权签发。无证逮捕,必须是针对某些法律限定的紧急情况,因申请令状可能贻误逮捕时机才能作为例外情况实施。逮捕令状应当具体指明逮捕对象和逮捕原因。
2.逮捕后应将逮捕事实及原因及时通知被捕人亲属。
3.逮捕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及时讯问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错捕。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