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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车险合同样本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2 07:24:51 | 移动端:太平洋车险合同样本

篇一:太平洋车险责任条款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受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

6、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人为刮损;

(二)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起火燃烧。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发生损失;

(七)停放期间自行滑动所造成的损失;

(八)新增设备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罢工、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或已超审验有效期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车辆或营业性客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二)保险车辆作为犯罪工具。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或赔偿;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按基本险条款第十六条第(一)项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清洗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篇二:太平洋人寿保险协议书

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乙方:酒泉肃州农村合作银行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业务合作范围

本协议所称全面合作业务(以下简称业务)是指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乙方代理甲方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与服务的金融业务。业务范围包括:银保代理业务、其他业务。安贷宝保险费率按2‰收取。

(一)银保代理业务,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办理有关保险业务,并依法收取手续费。银保代理业务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和代收代付保险费业务。

代理销售保险业务,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兼业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并依法收取手续费的银保代理业务。

代收代付保险业务,指乙方代理甲方收取其业务员或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以及代理甲方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业务。代收代付保险业务分为代理收取保险费业务和代理支付保险金业务。

(二)经双方确认的其他业务合作。

二、业务合作方式

(一)双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确认业务合作关系。

(二)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授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一概由乙方负责。

(三)甲方在乙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关专用账户,用于代理保险费的归集。

(四)甲方在业务发展中,积极提供优质的保险保障服务;乙方在业务发展中,积极推介甲方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应支持。

三、银行保险业务交流

(一)甲乙双方应对各自的客户群进行联合调研,了解客户对银行保险产品的需求,合作设计适合双方推广的保险产品和金融服务。

(二)对适合市场需求的银行保险业务,双方应共同进行策划、宣传、推广。

(三)双方应建立定期交流、研讨机制,完善已有的合作项目,探讨新的合作领域。

(四)甲方可根据乙方需要,为乙方的金融提供保险服务。

(五)甲方为乙方代理甲方保险业务的管理软件系统提

供技术支持。

(六)甲方负责对乙方的代理人员进行相关保险知识和实务操作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培训的项目、时间、内容,双方另行约定。

(七)乙方与甲方定期核对相关业务经营情况。

(八)甲乙双方应设立专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协议各项内容的管理、落实。

甲方常设机构为:团体业务部

乙方常设机构为:市场发展部

(九)乙方负责向甲方定期介绍相关业务发展情况,反馈客户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信息和保险服务方面的意见。

四、手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手续费支付标准除按兼业代理保险合同15%外,再以现金方式给乙方支付7%培训费。手续费由甲方按季转入到乙方指定的帐户。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在约定的范围内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指导、培训;

2、负责向乙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金的实务流程、票据单证、宣传资料和相关数据资料;

3、按照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及相关费用;

4、对乙方在委托代理权限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在保

险条款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5、新开发保险产品优先选择乙方代理销售。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甲方委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和条款约定,代理银行保险业务;

2、乙方有反映客户要求和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3、乙方有向甲方收取手续费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4、乙方按照《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规定》合法开展业务,并接受甲方对代理业务的指导和培训、监督、检查;

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重要空白业务单证,按乙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同时对甲方提供的印章签收后由专人管理使用,不可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若有遗失应及时通知甲方,若有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乙方确保将收取的保险金在规定时间内归集到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上;

7、乙方无出单、损失勘查和理赔权限,未经授权乙方不得对被保险人作出任何有关保险承保、赔偿或给付的承诺。

六、其他条款

投保人在驾驶无牌照、无证的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伤害,甲方应做为赔偿范围。

七、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资料和信息。

八、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提交酒泉市肃州区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十、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协议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提议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本协议方可变更、终止。

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即行终止:

(一)违反本协议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违法或严重损害对方信誉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十一、附件

(一)本协议框架下的附属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双方的权益因客观因素

篇三:太平洋保险团意险协议书(3)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

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负责人:

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54号太平洋大厦

负责人:

为推动双方业务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全面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保险标的、明细及投标范围

保险标的为甲方在保险合作期间内所有的承建工程项目。投保人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严格按照条款定义)为投保人项目部的工作及施工人相关人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最高保险金额。

二.保险期限

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保费的,保险期间依照施工合同实际开工之日起至施工工程竣工日二十四时止。

如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六个月以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实际竣工验收日,并不加收任何保险费(依照条款,是要提前向保险公司提出延期申请的);如在保险期间届满六个月以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的,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相应保险费,如保险人不同意继续承保或投保人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相应保险费,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日后六个月期满。 工程因故停工的,投保人需提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且保险期间自开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工程竣工日期在本合同期间外的,乙方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去掉)

三. 保险方案、投保方式及保险费率 1、 投保人以建筑工程合同造价方式投保,不记名投保。

险种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综合保障,附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

2、赔偿限额及保费费率:

在保险期间内,属于本协议规定的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分别为每人40万元、50万元、6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属于本协议规定的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为每人3万;

四.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最高保险金额。

五.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身份证、被保险人户口本、被保险人死亡及伤残证明资料等。

六. 理赔服务及承诺

1.全天候接报案: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损失后,72小时内可直接向我司服务专员报案。我公司报案电话号码: 95500 可全年365天

24小时随时接受贵项目的出险报案;

2.理赔承诺:乙方将按照本公司理赔程序配备专门的高级客户经理赵新民(电话15339223089)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负责日常出单工作和售后服务工作,包括承包、理赔资料的收集,同时负责收集在承办业务过程中甲方的其他意见及建议。

3. 现场查勘: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将在1小时内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及是否需要保留现场。若需要进行现场查勘及保留现场的,我公司将在 4小时内赶到现场查勘。

如果乙方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到达现场,被保险人出于抢险的需要,有权先行清理现场,并保留现场损失的影音资料或相关证明材料,乙方要依据上述证据予以理赔。

4.赔付理算及赔偿:乙方在收到齐全的索赔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做出理赔决定,并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赔款划转至甲方账户。

5. 对于甲方一次死亡人数在两人及两人以下的保险事故,保险理赔时甲方无需提供安检部门证明。

七. 保险协议的期限、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出现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合同条件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通过书面方式终止合同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合作协议进行相应变更。协议执行中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

能变更或终止,未达成变更或终止书面协议前,本协议继续履行。本协议与其他保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八. 补充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若出现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授权人): 法定代表(授权人):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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