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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罚款减免申请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3 07:46:19 | 移动端:环保罚款减免申请书

篇一:关于申请免除罚款的报告

关于申请减免罚款的报告

尊敬的嘉禾县技术监督局:

我司于2009年12月12日收到了由贵局发出的嘉禾质检告字

[2009]第916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阅毕,我司领导深感事情严重与不安,对此事非常重视,经过多次开会讨论及慎重考虑,针对贵局送达的告知书特提出我司的几点看法:

一、管节预制只是一道工序而非产品,我司的管节预制是有严格质量保证的。

首先,我司认为管节的预制是高速公路圆管涵工程施工的一个过程,一道施工工序,它不能算是一个产品。高速公路一道圆管涵的施工包括涵管基础,管节预制及台背回填等施工工序,其中管节预制是一道圆管涵施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我司的管节预制是施工任务紧迫的需要,也经过了严格的设计和质量把关。桂武高速公路2009年5月份开工,圆管涵施工图纸是由湖南省交通勘测设计院所设计,涵管道数比较多,管节数量颇大,且通涵工程是高速公路的前期施工重点,依惯例施工单位进场后需在来年春耕之前完成所有圆管涵的安装施工任务,以确保当地老百姓农田灌溉。因此09年年底前施工单位必须完成所有圆管涵的施工,工期很短、施工紧张,如果管节由各施工单位自己单独预制,每个施工单位则需设立一个圆管涵预制场,这样不但造成施工成本费用的增加,且施工进度和质量都无法保证。基于此原因,所有的高速公路都

是把管节预制由一个施工单位集中预制,为了保证质量和进度业主专门指派监理负责监管和指导预制场的工作,桂武高速也不例外。

二、我司预制的管节供各施工单位使用是与桂武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合作施工的关系,且得到了桂武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各施工单位的认可认同。

三、贵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我司提出要求申办生产许可证的做法是非常正确的,但我司预制的管节并未违背该行政法规设立的目的和初衷。国家出台该项法规的目的是要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是对那些无证乱生产、乱经营、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不法经营者进行打击。我司作为湖南省交通厅领导下的国有企业,有经营执照、有机械加工、混凝土预制、交通工程资质等,对于圆管涵的预制从1997年湘耒高速开始至今有14年多的预制施工经验,期间完成了湘耒、娄连、潭邵、衡枣、常张、溆浦连接线等高速公路管节预制,至今未出现任何质量事故,且都受到业主的好评,我们有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有业主派出的现场监理管理,有工程技术人员,有质检部门及所有施工材料的检测报告,有中南大学的三边承载实验的检测报告等……;我们预制生产的管节是按业主提供的生产计划施工,只针对桂武高速公路施工需要,不面向社会生产和销售,施工特点是工期短,施工任务紧张,场地不固定,完成施工任务就撤场。

四、依我司目前的运营状况根本无力承担按告知书上第三条进行的等值处罚。我司是湖南省公路局直属企业原湖南省筑路机械厂,属交通系统四个重点贫困企业之一。这次来桂武高速进行圆管涵管节的

工程施工,其实质就是厅局领导为了解决我司职工吃饭问题以达到安定团结稳定职工队伍为目的,本身带有些照顾性质,更何况我司预制生产的管节质量可靠,为桂武高速公路完成通涵工程施工作出了积极贡献。从另外一方面来讲,我们从未对外经营过,施工的管节专供桂武高速内部施工单位专用,也并未给社会造成任何恶劣影响。因此,诚恳请求贵局本着批评教育为主,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我公司是贫困企业的事实,减免对我司的行政处罚。

通过这次事件我司一定吸取教训,按国家法律法规办事,目前我司正积极准备资料为早日能申报生产许可证作好充分准备。

湖南筑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桂武高速公路圆管涵项目部

2010年1月15日

篇二:关于减免罚款申请书

减免罚款申请书

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X年X月X日XXXXX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到我公司(XX公司)检查关于整改安全的问题,我公司于201X年X月X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

基于以上事件本公司现在作出减免罚款申请。因为连续几年的经济回落,因而导致本公司连年亏损,资金方面出了严重的短缺问题。本公司的经济效益得不到改善,因而忽略了本公司的安生生产问题,但本公司承诺在接到安监部门的检查通知后。本公司已大力推广安全隐患的问题,开始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将本公司有X条还未过关的安全隐患问题快速解决。基于以上事件为本公司初犯,希望有关部门给予从轻的处理。

XXXXXXXX有限公司 201X年X月X日

篇三:行政复议申请书-不服环保局罚款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系##市###########厂经营者,住址######################。

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

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开办的####市#######厂已于2011年办理好环保手续,并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发给环保合格证。申请人在经营期间非常重视环保工作,已花费巨资购置、安装、使用排污设施,一直配合环保部门的督导和考察,经营至今未发生过一起环境污染事故。

由此可见,申请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在工厂征用拆除之前,各项生产设备符合环保要求。

二、因莞惠城际轨道谢岗段进行开发建设,需要征用申请人工业厂房、宿舍及地上附着物,申请人积极响应和执行政府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了征用的厂房和其他建筑,同时拆除了厂房内的的生产设备。由于时间紧迫,拆除后没有工作场地。在停工三个月后,不得已在原厂房旁搭建一个小型临时铁皮房,用于打样和少量生产,应付在此以前没有完成的少量订单,而且生产设备由原来的五台改为二台。在此期间,经营作业对环境的污染甚微。

因此,申请人搭建简易厂房临时少量生产,是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所造成,并非申请人主观过错。

三、申请人已尽最大的努力主动消除和减少因临时生产对环境产生的 1

影响。申请人在被拆除的厂房旁,已经以最快速度重建厂房。2012年8月重新安装了环保设备,并在安装完毕后,马上请环保部门重新检验和督导。同年9月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环保部门于同年10月现场验收完毕,现已进入书面审批阶段。

由上可见,申请人的环保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结果。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系国务院在1998年11月制定并发布的行政法规,而《大气污染防治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0年4月制定的法律。从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先后顺序看,《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申请人应该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幅度处罚,而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处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的法律有误。被申请人处罚申请人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 2

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两者对处罚幅度的规定不同,应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罚款5万元,与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显属畸重。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也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申请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5万元的处罚决定既没有考虑申请人客观的经营困难,也没有参考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的规定,并且处罚决定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误。据此,该处罚决定已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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