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为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

为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4 07:28:23 | 移动端:为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

篇一:工信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

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

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

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违规产品取证后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记录具体信息,并录入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在不断完善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增强对违规车辆产品的信息通报功能。公安部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的违规车辆产品信息,定期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也要定期将收集到的违规车辆产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后,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相关情况。自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轿车产品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具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企业生产的其他乘用车、两轮摩托车等车辆产品,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要求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要求

车辆生产企业是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109号文件的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具有明确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和生产一致性的运行评价制度,确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在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的有效运行。

车辆产品设计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其中

载货汽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整备质量与总质量的关系应真实合理。汽车、挂车以及组成的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要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各类客车的设计要求要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

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整车产品的完整制造过程。委托加工或采购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车的车箱、各类罐体、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三角警告牌以及参展车辆等产品,必须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完成装配和配置后方可出厂。

企业申报《公告》时,要提供车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相应数据。其中装备ABS防抱死制动系统的产品要提供产品生产厂家、型号,并在“其他”栏中标明;装备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产品要提供完整照片和与车体相连接部位的特写照片,并在“其他”栏中标明所用材料材质和尺寸参数。

车辆生产企业要规范整车出厂合格证式样。自2011年1月1日起,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半挂车产品出厂配发整车出厂合格证时要随车同时配发实车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2份)、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2张,拓印膜和相片的样本附后)。

严禁底盘等非完整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三、关于提高客车安全性的要求

为提高客车运行的安全性,有效抑制交通事故的死伤率,要进一步提高客车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具体要求是: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新申报《公告》的卧铺客车产品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缓速器、限速装置、防抱死制动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所有车轮均为无内胎子午线轮胎,且前轮制动系统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发动机后置的卧铺客车产品还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新出厂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必须按规定装备汽车行驶记录仪。

(二)客车、特别是公交客车生产企业在更换或调整涉及安全、环保等性能的总成、部件时,要严格按照“同一型式判定”和“同一型号判定”的原则,开展产品设计、申报和生产,不得擅自更换总成、部件。杜绝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指定特定生产企业和供应商的“点单式”生产方式。

(三)客车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对《公告》中客车产品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10年12月1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客车产品2011年3月31日前从《公告》中撤销,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再办理注册登记。自2011年4月1日起,生产、销

篇二:工信部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申请流程

一、项目名称: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 《行政许可法》

(3)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4)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

(5)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

(6)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

(7) 《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

(9) 《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

(1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13)《关于办理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

(1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准入的条件

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2) 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3) 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4) 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

(5) 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6) 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产品准入基本条件:

(1) 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2) 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 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注:各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有所差别

六、申请材料

(一)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3) 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4) 关于企业具备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5) 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6) 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7) 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二) 申请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

(2) 产品情况简介

(3) 《公告》参数

(4)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5) 《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6) 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7) 关于产品其他证明文件

(三) 已获准入的企业,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2) 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3) 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诀议

(4) 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5) 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6) 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8)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9)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企业准入许可(包括变更事项)

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直属企业)申请准入许可的,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二)产品准入许可(包括变更扩展事项)

申请人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表等相交材料。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企业准入许可

1、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时接受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准入许可申请。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申请人。

3、接受受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承担《公告》技术性审查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能力等现场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4、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产品准入许可

1、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随时接受申请人在线申报产品。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接受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通过网络邮件通知申请人;每一次受理期限为每月10日之前收到申请人上传的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表等相交材料。

2、接受受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承担《公告》技术性审查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上报材料的标准符合性进行审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3、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八、告知方式

工业和信息部每月发布《公告》。

九、许可收费

十、联系电话: 68205207

篇三: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277批

附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277批)

第一 部分 新产品

一、汽车生产企业

1

2

3

4

5


为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120614.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