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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记大过处分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4 07:28:28 | 移动端:教师记大过处分

篇一: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补浪河中学

教师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试行)

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管理,突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促进教育形象建设活动的开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榆阳区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细则》、《榆阳区教师文明礼仪规范》、《榆阳区教师“八要” “八忌” “八做到”》、 《榆阳区教学常规要求》和《榆阳区教师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等有关要求和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经校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办法指所有中学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条 :违规违纪处分种类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处分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劝起谈话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一)不按时上下班,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二)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不辅导学生、完成不了教学任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五)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造成影响的。

(六)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擅自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的。

(七)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八)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九)语言、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有失教师礼仪、有损教师形象的。 (十)学校组织考试过程中,在试题保密、监考、评卷、登统等环节中,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不按学校规定开齐开足课程,随意挤占挪用体育和艺术等课时,随意加重学生课业负担惩罚大量机械性的作业。

(十二)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差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起谈话仍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经常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二)擅自停课、放假、办私事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师职责不到位,出现学生人身安全伤害事故的。

(四)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打扑克、上网聊天、炒股、网上交易或购物、玩电脑游戏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在校外有偿兼课、办班或补课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六)在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审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起谈话仍不改正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

(三)有偿家教经查实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经常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散布流言蜚语、造谣惑众、恶意中伤、诽谤他人,给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内酒后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八)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严重违背公民道德,损害师表形象,搞婚外情,影响本人或他人家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教育局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言论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有偿家教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三)对学生实施性侵害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记大过处分,无悔改表现的;

(六)一年内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七)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第七条: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警告、记过处分,由学校作出处理结果,并报区教育局监察室备案;记大过、开除处分,由学校提出建议,报区教育局审核并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条:教师在受到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优树模、晋级,其中,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及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受到记大过处分的,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用,当年及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不得晋级、评优树模。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委会研究决定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无明显改正或仍旧屡犯的,可适当延长处分期限或加重处分等级。

第十二条:对教师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教师违规违纪,学校与教育局监察部门对教师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告知教师本人。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教师应当给予处分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并存入个人档案。

篇二: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

请各乡镇教办、中学、县直校(园)认真组织教师讨论,并把讨论意见于2013年3月1日前报教育局办公室。

云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7日

云教发〔2013〕 号

关于印发《云县教育系统中小学干部职工违规

违纪行政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教办、中学,县直学校(园),机关各股室: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强化全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云县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工作规定〗的工作纪律?(云教发〔2013〕27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云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县教育局

2013年2月26日

- 1 -

云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违规违纪

行政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突出师德师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云县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工作规定〗的工作纪律?,结合我县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包括:全县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教师进修学校的教职员工。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及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违规违纪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处分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给予警告处分:

- 2 -

(一)相互推诿、扯皮、贻误工作;

(二)不按时上下班,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三)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四)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不辅导学生,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六)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造成影响的;

(七)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擅自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的;

(八)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九)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十)语言、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有失教师礼仪、有损教师形象的;

(十一)在工作日进歌厅等娱乐场所的。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

(二)经常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三)擅自停课、放假、办私事的;

- 3 -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师职责不到位,出现学生人身安全伤害事故的;

(五)在公共场所玩麻将、打三匹,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网上交易、购物、玩电脑游戏、打牌下棋、看电影、看电视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在校外有偿兼课、办班或补课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七)在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审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八)乡镇之间、学校之间利用公款相互宴请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

(三)在教学期间开展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散步流言蜚语、造谣惑众、恶意中伤、诽谤他人,给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醉酒闹事或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的;

(九)参与或支持黄、赌、毒等活动的;

- 4 -

(十)严重违背公民道德,损害师表形象,影响本人或他人家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传播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言论的;

(二)有偿家教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学生实施性侵害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记大过处分,无悔改表现的;

(六)无故旷工,随意离岗。一年内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七)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酒后驾车,造成责任事故,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属于教职工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教育局,由教育局 - 5 -

篇三:教师违纪处罚条例

教师违纪处罚条例

教师要关爱学生,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按时上课,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二)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不辅导学生,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五)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造成影响的;

(六)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擅自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的;

(七)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八)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九)语言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有损教师形象的。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经常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二)擅自停课、放假、办私事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教师职责,出现学生人身安全伤害事故的;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经常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的;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记大过处分,无悔改表现的;

(六)一年内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七)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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