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经证》办理及预缴税款流程
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经证》办理及预缴税款流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发包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自拟,附模板)
每式一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二、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所需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外经证》原件及复印件
6.付款证明(发票金额,发包方盖公章)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将发票、外经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交发包方。 四、本地税务机关申报。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业务描述: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报送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完税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格式
情况说明
XX市XX区国税局:
我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维修安装等业务。我公司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了XX省XX市XX区工程项目(XX设备安装维修项目)。签订时间为:XX年XX月XX日。开工时间:XX年XX月XX日,竣工时间:XX年XX月XX日,合同金额壹佰万元整(¥1000000)。工程项目地址:XX省XX市XX区。根据当地税务部门要求,需要施工方税务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本次申请开具维修费或安装费伍拾万元整(¥500000)。
XXXXX公司
2016年6月30日
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常见问题解答
一、外管证办理
1、营改增后,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如何开具外管证?
答:5月1日前在地税部门开具的外管证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止,到期后原出具外管证的地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需要重新办理外管证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超过180天的在新政策出来之前暂按原地税部门相应管理办法处理。
2、营改增后,建筑业老项目是否要重新办理外管证?
答:5月1日前在地税部门开具的外管证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止,到期后原出具外管证的地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需要重新办理外管证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超过180天的在新政策出来之前暂按原地税部门相应管理办法处理。
3、办理外管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验登记
1、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办理报验登记?
答: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则应分别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2、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款预缴
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时候要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篇二:国税局办理外经证流程
外经证办理流程(国税)
1.进12366网页-------首页----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表证单书下载----税务登记类证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合同原件复印件
6.公章
外经证注销(地税)
发票。税票复印件
公章
外经证原件
税务登记证
篇三:营改增后的税务分割
税务分割操作大致流程
1.我方与业主签定合同后,作为总包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下游,这样就出现三方:业主、总包方(我方)、分包方(下游施工队伍);两份合同:主合同、分包合同。主合同施工方与分包合同发包方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2.我方依据主合同在单位所在地所属地税局开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携带资料(明细需要到施工地税务局详细咨询)到施工地的税务局进行备案,同样的,分包方依据分包合同在其注册地开据“外经证”(注册地与施工地不是一个税务局管理时),携带资料到施工地的税务局进行备案,即在施工地税务局就同一项目有主合同、分包合同同时备案。
3.每次我方给分包方结算时,分包方在施工地税务局交纳对应税金,同时开据建筑业发票给我方;我方按照“对业主结算-分包结算”的值交纳税金,但税务局按照业主结算值开据全额发票给我方(传递给业主),(要尽量做到双方同时去税务办理,否则在“外经证”过期再续开时会出现税金不能抵扣的情况)即税金分别承担,有两个完税证明,分包方交纳税金+总包方交纳税金=全部结算计算税金,总包方的发票与完税证明数据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