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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查询申请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6 09:12:12 | 移动端:财产查询申请书

篇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书

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书

万宁市人民法院:

贵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万民初宇第1 71 0号<民 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万宁大 丰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万执字第 434号】。

被执行人作为一个以商品混凝土、免烧砖为主导产品,以土 石方工程、运输车队为辅,集市政工程、土建工程等多项目于一 体的建筑服务商,系万宁市建筑服务行业的大型产销企业之一, 完全有能力偿付申请人本金3566191.5元及逾期利息等各项费 用。因申请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权力有限,己竭尽全力向 贵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线索,贵腕亦己对此采取相应查 封措施,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切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 义务。鉴于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局限性,且人民法院在执行过 程中居于支配、指挥、主导的地位,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 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职权到银行、工 商、税务部门及从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中调查被执行人的账户、 账号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并予以冻结、划拨;到被执 行人的经营场所(商砼配送站位于东环离速万宁礼记出口处、免 烧砖厂位于万宁币新城开发区)审查其固定资产账簿及有关原始 凭证,对其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予以查封、扣押。以有效制止被 执行人逃避履行法院判决,从而更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山西远大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篇二: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申请书

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申请事项

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状况。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受理立案{案号:(2016) },为保正案件审理执行的顺利进行,申请人已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因此,申请贵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状况。以利于案件审理和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

查询财产的额度及范围

(1) 资金额度:银行账户及存款xxxxxxxxxxxx元。优先

(2) 房地产: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3) 股权股份:股息和红利等。

(4) 动产: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篇三: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如何写申请书

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如何写申请书?

调查申请书格式范本: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案号为(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66XX)号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李某与朱某原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本案争议焦点。因法律法规限制,原告无法自行收集银行储蓄资料,故特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开户名为 朱某在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自1997年10月至2005年7月31日的存取款情况(请打银行存取款明细单)。

招商银行账号:0021 3XXX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1号,邮编:200120

申请人:

二OO五年八月七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务必请法官在调查时打“存取款明细清单”。一般不予以指明,法院只会查账号的余额。若在调查之前存款人已将大笔存款转移,法院不查存取款明细就不会发现,申请人的权益自然也就得不到维护。因此,在申请法院调查时,一定要特别注明打“存取款明细”字样。如果法院没有打印,只提供余额,则是法院工作有缺,申请人仍有权要求法院再查,直至查清。这样,才能防止共同财产的遗漏。 实践中,有个别法院的个别法官在当事人提交了申请调查银行存款申请书后,不仅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账号,而且还一定要求当事人提供具体的开户行,否则,拒绝为当事人调查。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凭着银行唯一的开户账号,查清该账户的开户行及具体信息应该不是问题,过多地要求当事人提供无法自行收集的信息显然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可能是极个别法官怠于工作的表现。一旦遇上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举证规则》,要求法院出具书面的决定,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同级法院复议,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相关案例:

范某(男)与娇某(女)1993年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结婚,1994年育有一子。2003年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诉讼离婚。在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范围产生重大分歧,范某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女方有一建设银行账户内有近二十万元的存款被转移,女方娇某则辩称其从未有过建设银行的账户,男方倒是在建设银行有账户,但具体账号其不知晓。由于男方不能提供银行存款的具体信息,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以原告范某提供证据不足为由,没有处理相关的建设银行的存款。离婚后,范某在清理房间内无意又发现了女方建设银行的账号,随即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到银行调查,发现2003年3月,女方曾到银行一次性将18万元存款提走并销户,随即判决该笔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女方在离婚诉讼中有隐匿财产的恶意,故判决,女方返还男方11万元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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