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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检疫五不得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9 07:30:02 | 移动端:屠宰检疫五不得

篇一:畜禽屠宰检疫“五不得”

畜禽屠宰检疫“五不得”

2015年7月10日,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明确规定:

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守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在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五不得”。

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向非法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能向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畜禽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已向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畜禽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的,要及时撤出,并依法取缔该屠宰场点。

二是驻场官方兽医不得私自脱离检疫岗位。在畜禽屠宰过程中,驻场官方兽医必须在岗,切实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

三是官方兽医不得擅自指定人员实施检疫。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官方兽医不得自行指定屠宰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实施检疫。

四是官方兽医不得违反规程实施检疫。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把好屠宰检疫关口。

五是官方兽医不得违规出证。严禁未检疫或者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篇二: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一、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督工作并派驻检疫人员具体实施检疫。

二、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实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人负责制。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政务公开。

四、驻场检疫人员负责填写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日志,并负责对定点屠宰场检疫登记表的填写。

五、在发生认为需要上报的情况时,驻场检疫人员要及时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六、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动物检疫监督职责。

七、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

八、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九、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二、检出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四、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设施,妥善保管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确保屠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五、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检疫不出证、乱收费、乱罚款、越权执法、买卖检疫证等行为。

十、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吃拿卡要、严禁酒后上岗。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检疫执法资格。

二、服务态度差,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要下岗培训,待合格后上岗安排适当工作。培训不合格的,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

三、在检疫过程中,出现只收费不检疫、乱收费、不开检疫证、买卖检疫证的,取消执法资格,按渎职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随时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严肃处理。

五、受理群众举报后,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名主管领导负责,组成调查小组,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上报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凡出现被媒体曝光,对本系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不得参加年终评奖。

六、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按《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

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帐、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察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四、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五、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篇三:屠宰场检疫人员制度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检疫执法资格。

三、不按程序实施检疫,不实施瘦肉精同步抽检的,吊销检疫员证件,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

四、服务态度差,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要下岗培训,待合格上岗安排适当工作。培训不合格的,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

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随时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严肃处理。

六、受理群众举报后,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成调查小组,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上报区局、市所。凡出现被媒体曝光,对本系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不得参加年终评奖。

七、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负责动物耳标的识读、回收登记,并建立动物耳标识读、回收处理档案。

三、检疫人员对进场动物进行耳标信息识读,应该加施而没有加施耳标的动物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时进行耳标回收。

四、每天属实后的动物标识卸下,造册登记后统一放到村识回收桶内,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回收的动物耳标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账、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查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验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四、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物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五、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六、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督工作并派驻检疫人员具体实施检疫。

二、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实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人负责制,驻场检疫期间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检疫监督工作。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政务公开。

四、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负责填写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日志,并负责监督对河南省定点屠宰场检疫登记表的填写。

五、驻场检疫人员要接受班组负责人的领导。

六、在发生认为需要上报的情况时,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七、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法》、《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动物检疫监督职责。

八、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九、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驻场检疫人员发现有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协助处理。

八、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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