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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确权申请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21 07:16:03 | 移动端:林木林地确权申请书

篇一:林地林木确认申请书

林地林木确认申请书

双阳区鹿乡镇石灰村八社集体村民申请确权:

村民代表:刘玉祥电话:13756935332

杨 发电话:13630571150

贾景春电话:1384491793

宋玉民电话:13756841369

金成达电话:13943110185

明 富电话:13596413191

村民:金学让 刘广涛闫海忠艾 国 金学连 杨忠海

贾景平 高 恒金学记刘 波 金学知 金学平王宏军 金成文刘廷文刘晓东 金立翠 马建国蔡喜春 赵金忠赵金海王立新 蒋德玉 杨贵军金学信 金成柏刘跃林杨 财 王立春 刘少军金 伟 潘宏彪赵青文刘少营 刘景锋 刘少德王 平 闫广仁李殿国王立民 李文凯 刘少芬杜建亮 杜宝奇刘 杰蒋立春 蒋德满 杨 志闫广金 蒋德宝李光辉闫广富 蒋立辉 姚青山李 影 金 永李殿学李兆德 王 军 于洪伟姚长海 蒋立新杨金波杨金录 杨 富 刘 庆王 奇 宋玉国刘廷如闫广宝 明喜林 白金财白丹峰 宋 有姚青贵明 贵 明 德 杨立忠李吉星 蔡喜民金成专金兰英 李长福 金学福彦祥玉 黄文仁艾向成闫 立

被申请人:双阳区石溪林场

请求事项:请主管领导为属于我们石灰村八社集体所有的放牛 山南坡(到1998年串段砍伐的分界线)东坡、北坡、西坡的 林地、林木再一次确定。

事实理由:1、在1979,国营石溪林场与石灰第八生产队,为 了林地、林木便于管护,在互串林地、林木记录表中详细说明: 放牛山北坡、林地、林木所有权归属石灰第八生产队。

2、在1989年,为避免国营石溪林场经营的放牛山南坡、东坡、 林地、林木所有权与石灰村八社集体经营的放牛山北坡、西坡 林木记录表中出现争议,在1979年互串林地、林木记录表中 详细说明的基础上,国营石溪林场又在边界认定书编号85中 详细说明石溪林场经营的放牛山、东坡、南坡林地、林木与石 灰村八社集体经营村地林木没有争议。

另外边界认定书编号86中又特意说明放牛山、东坡、南坡归 林场场有。

3、1998年国营石溪林场与石灰村八社集体研究为林地、林木 便于连片管护。国营石溪林场把放牛山东坡南坡的林地、林木 串给石灰村八社集体,并且砍伐了分界线,这一次串段再次详 细说明放牛山南坡砍伐的分界线以东的南坡、东坡、北坡的林 地,林木归石灰村八社集体所有。

篇二: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黄治平,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4907131134,住广东省

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7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黄克凡,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550118111X,住广东省

和平县大坝镇街镇东一路2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黄相志,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7006101134,住广东

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9号。

被申请人:黄相汉,男,身份证号码:44162419751129111X,住广东

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9号。

行政处理请求:

将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所有权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所有。

事实和理由:

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面积为333.5平方米,该山林地本为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请人祖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财产继承下来,但上述争议山林地并未具体划分权属,实为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请人祖父黄锦标共同所有。1953年和平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时,由于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母亲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请人叔父黄锦标家人作为代表家族进行登记所有权人,当时由于只向和平

县人民政府申报黄恒星(黄锦标之子,申请人堂兄,被申请人父亲)作为权属登记,导致和平县人民政府遗漏申请人父亲黄志伟所有权人身份,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错误确权为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一人所有。

多年来,申请人一直不清楚和平县人民政府已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颁发给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而认为是两家共同所有并且在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共同作业。直至近年来,被申请人宣称,上述争议山林地为其一家所有,不准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劳作经营活动,双方产生纠纷。

综上,申请人认为,上述山林地本为父亲黄志伟及叔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手中继承,本应两家共同所有。由于人民政府在50年代末进行四固定时没有详尽调查,遗漏被申请人父亲黄志伟作为共同所有权人的身份,错误颁发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书,导致产现时的纠纷。

因此,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财产合法权益,尽快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特申请对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产权确认。

此 致

和平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目录清单份及相关证据份。

篇三: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

xxx,xxx,xxx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xxx,女,193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

上(系申请人xxx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xxx,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

用权为一组村民xxx、xxx所有。

事实与理由:

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

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xxx、xxx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xxx、xx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年申请人之子xxx与被申请人xxx签订了“关于xxx与xxx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xxx收取了xxx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xxx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19)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2006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黔水民初字第614号

民事判决。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xxx签

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

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xxx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

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xxx,

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

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

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

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

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

xxx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xxx村民委员

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

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

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政

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

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xxx

201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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