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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2007-2009年拆迁公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24 07:23:56 | 移动端:邯郸市人民政府2007-2009年拆迁公告

篇一: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2009-03-23 13:11:51)

转载

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邯郸市物价局、邯郸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邯建字[2008]2号

各建设、开发、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单位:

现将《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解决。

附:《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业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备案邯规备字[200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

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仅限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适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之外的其它用途。

第四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邯郸市主城区房屋拆迁估价和补偿安置。主城区以外的房屋拆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公益事业用房和租赁房屋的拆迁除外)。

第七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应当参照同区位、同结构、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拆迁住宅楼房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安置,住宅平房按建筑面积1:1.6进行补偿安置,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安置。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划分为四个类别、十个等级(见附件一),按等级及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被拆迁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经过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的同区位、同结构、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其他等次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成新等因素经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等次及成

新差价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00元。(见附件二)

第十条 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按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为一层临街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补偿安置按下列标准执行:

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的按变更后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没有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但在拆迁公告前已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满一年以上的,可在其住宅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该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1.5倍。

第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注册性质进行房屋调换,并按照本规定第八、九、十、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应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成新和结构类型可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院落土地给予适当补偿。住宅房屋院落土地单位面积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一等新建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的院落土地单位面积补偿金额按非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共有院落的,按房屋加权

平均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

院落土地和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

本规定所称院落土地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发放给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面积扣除房屋占地面积所剩余的土地面积。

第十五条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房屋的拆迁补偿,房屋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院落土地给予适当补偿。院落面积小于、等于房屋占地面积的,按照房屋加权平均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院落面积大于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补偿金额,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按土地使用性质,由土地评估机构按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第十六条企业物资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破损费用,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章 “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我市主城区内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为组织形式的村民(居民)聚集村落。

第十八条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在辖区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经村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被拆迁的城中村村民(居民)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仅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补偿安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宅基地面积的1.6倍进行补偿安置。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前项规定的安置比例计算调换房屋面积,根据第九条和本款第3、4项的规定计算应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前项规定的补偿比例,根据第九条和本款第3、4项的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3、宅基地上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安置比例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按该区位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补偿单价减去200元计算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应补偿安置比例的,其大于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4、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金额由房屋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5、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不再作价重复补偿。

第四章 有关补助

第二十条停产、停业补助费。因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临街门市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40元,其他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0元。

第二十一条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住宅、办公用房每平方米补助10元;生产、仓储、营业用房每平方米补助20元。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的,付给一次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

篇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2009〕10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邯郸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

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邯郸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邯郸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环保厅等八部门《关于2009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冀环?2009?2号)要求,2009年我市将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集中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对防止事故状态“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无有效措施的,一律实施挂牌督办。

2、督促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于重点流域规划内污水处理厂,重点整治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

(二)集中整治“两高一资”企业,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

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行业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

3、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三)集中整治工业密集区污染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环境热点问题。

1、搞好工业密集区的专项整治,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工业密集区的综合整治,制定详细的综合整治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综合整治。重点抓好西南部工业区综合整治,督促邯钢、纵横钢铁、天源钢铁、裕泰煤化搞好烟(粉)尘治理。加强对永年县、邯郸县小化工,尤其是炼苯、炼萘加工企业;广平县、肥

乡县、魏县废旧轮胎小炼油;广平县、魏县、成安县土肥皂及酸油;成安县、临漳县碳素;临漳县小木炭;鸡泽县、曲周县交界处小化工、小炼油;大名、魏县交界处二硫化碳;磁县土炼焦;武安市小选矿;峰峰矿区小陶瓷及重污染小企业向东部县转移问题的监督管理。

2、针对群众关注的环境热点,主要解决居民区环境噪声、粉尘污染和居民楼下餐饮业污染等问题。强化城市拆迁、道路施工、建筑施工等环境噪声、粉尘污染管理,解决噪声扰民问题;深入开展“三无街道”创建,解决居民楼下餐饮业污染问题。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决定成立邯郸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政府决定把此次专项行动列入环保年度考核目标,并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细

篇三: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件1:

武安市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35项)

附件2:

武安市本级行政监管事项目录(16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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