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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经济信息招标公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27 07:19:08 | 移动端:甘肃经济信息招标公告

篇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网微信公众平台建设方案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网微信公众平台

建设方案

甘肃朗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一、背景

移动互联网时代,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呈现爆发式流行趋势,正在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初推出的一款快速发送文字和照片、支持多人语音对讲的手机聊天软件,微信用户数量快速增长,目前已突破10亿,活跃用户数超过5亿。移动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新时期的党政机关推进信息公开、强化公众互动、提升服务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2014年8月7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即时通信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二、意义

建设政务微信公众平台,是顺应时代潮流、满足群众需求、打造服务性政府的重要举措,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深远的社会意义。 建设微信公众平台,能够为政府单位与百姓的沟通带来便利,能够使信息的传达实现高精准性、高接受率,方便社会各界对重要信息的获取和政务服务的使用,通过互动可以方便掌握群众对部门的诉求和期望,为创建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起到推动作用。

三、建设优势

1.信息数据安全

腾讯公司在整体安全策略上,为各政务微信平台提供技术与服务器支持,保障政府部门和相应用户的信息数据安全。

2.宣传推广优势

利用甘肃省移动公司的影响力和宣传力,为工商局政务信息网进

行宣传、推广。

四、建设方案

1、微信政务大厅介绍

微信政务大厅是工商局政务信息网集合政务新闻资讯及服务功能的政务综合服务平台,打造高效、便捷的移动政务宣传与服务能力。

2、微信政务大厅功能

2.1“资讯”板块

主要是向公众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新、最热、最重要的政策新闻资讯。拟设“工商要闻”“通知公告”“法律法规”“消费提示”等栏目。

2.2“服务”板块

主要是为公众搭建一个类似于PC端,但比PC端更方便、更快捷的工商业务手机终端办理平台。拟设“办事指南”“企业登记”“企业年报”“信用公示”“12315投诉”等栏目。

2.3“政务”板块

主要面向公众和系统内部打造的一个政务公开、移动办公的平台。拟设“省局概况”“职权清单”“官方网站”“帮助”等栏目。

3、建设准备工作

3.1申请一个微信公众号。委托单位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由我方负责办理申请及认证手续。

3.2申请为开发者模式。用来接收微信服务器数据的接口URL由我放技术研发中心提供。

4、实现方案

4.1微信公众平台可以实现在微信客户端创建自定义菜单。接口

程序部署在移动云主机服务器上,并提供软硬件防护、宽带等网络设备,并负责日常系统维护和功能开发。

4.2委托单位负责提供公众账号中新闻内容,填充相应页面,响应自定义菜单的相应点击需求。

4.3如需要提供信息查询及其他服务功能,部门须提供网络查询接口,微信平台调用该接口,已完成查询功能。

4.4生成微信号二维码,方便用户进行关注及推广。

4.5提供后台的文章编辑,符合微信的编码格式,能够发送图片及链接信息。

4.6开通后台帐号交给委托单位运营人员,由他们自行维护内容更新,基于网络安全考虑,需要委托单位提供运营人员固定IP地址。

篇二:中国电信甘肃公司2016年办公用品

中国电信甘肃公司2016年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二次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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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TXZB-GSDX2016-001 招标编码:CBL_20160322_21775552 开标时间:2016-04-12 所属行业:轻工纺织食品,其它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资金来源: 其它 预算金额:80万元 所属地区:甘肃 招标代理: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招标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中国电信甘肃公司2016年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二次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前来参加。

1.招标范围

1.1本次招标范围具体如下: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及办公耗材等产品。

1.2本次招标项目概况如下:省集采(集团集采目录中没有的项目),目前全省有7个分公司(兰州、白银、酒泉、张掖、武威、临夏、甘南),4个直属单位(省政企部、省传输事业部、省NOC、省客服中心)、省公司本部(17个部门)。采购内容包括电池类、对讲机、签字笔芯、印章用印油、硒鼓类、粉鼓类、双面胶、插线板、移动硬盘、备用夹、碳素笔、宽胶带、U盘、热水壶、加厚订书机、加厚订书针、自动笔、中性笔笔芯、LED手电筒、墨盒、牛皮纸档案袋、电话机、USB延长器、无线鼠标及有线鼠标、纸杯、彩色复印纸、棉手套、消毒液、杀虫剂、热敏纸、色带、抽纸及卷纸、垃圾袋等。

2.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2.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3投标人【2014年】财务报表(如尚未完成或公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表的,按照上一年度计取)。

2.4投标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近3个月(以开标日期为准)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根据高检会(2004)2号文件要求,具备开标当月或上月投标单位所在地检察院预防处出具的行贿档案查询回执。

2.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2)投标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投标人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4)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行为或被媒体曝光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5)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

(6)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的;

(7)投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2.7投标产品资格要求

2.7.1投标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生产的产品。

2.7.2投标产品须通过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检测。

2.7.3投标产品须具备产品合格证书。

2.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获取招标文件

凡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请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于【2016年3月22日-3月28日,北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8时00分】向招标代理机构了解有关信息并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整(¥500)】,售后不退。

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兰州市平凉路366号中国通信服务甘肃大厦1703室】。

4.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12日上午9时00分】,递交到【兰州市平凉路366号中国通信服务甘肃大厦17楼1701会议室】。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本次开标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同一时间在

【兰州市平凉路366号中国通信服务甘肃大厦17楼1701会议室】公开唱标。

5.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只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cn)、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http://txzb.miit.gov.cn/)、中国电信集团阳光采购网

(http://219.142.42.17:8010/ESCM/account/login.do)、甘肃经济信息网

(.cn/Index.html)上发布,其他媒体转载无效。

6.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兰州市平凉路366号中国通信服务甘肃大厦1703室】

邮编:【730000】

联 系 人:【魏文娟】电话:【0931-8805556、18139995889】

传真:【0931-880555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兰州分行城关支行】账号:【621060106010210613048】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1日】

篇三: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1-18

执行日期:2005-3-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于2005年1月1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 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二)有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四)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五)其他相关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 本条例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招标方式和范围,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项目管理程序获得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经过以下主要程序:(一)编制文件;(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四)举行有关招标会议;(五)组建评标委员会;(六)举行开标会议;(七)评标并确定中标人;(八)签订承包合同。第十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限制招标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由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二)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相应资质和能力;(三)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者濒临破产,是否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时期,是否因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影响履约;(四)最近3年内的履约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但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按规模标准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络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不少于3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要求;

(四)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六)按照规定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创造条件试行无标底招标,推行合理低价中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地划分标段,对主体工程技术上不可分割的工程不得划分标段。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强制划分标段的,视为肢解工程。

第二十七条 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参加投标活动。

施工与材料供应投标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可以依法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全省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根据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评标定标组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泄露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三)

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宣读投标人报价或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设有标底的应当场启封,公布标底。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宣布评标结果前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第三十五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一)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没有响应的;(二)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超过合理标底上限,招标人无力承受的;(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担保有瑕疵的;(四)投标文件无投标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和加盖单位的印章的;(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六)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七)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式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 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相符。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选派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一个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一)中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二)中标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的;(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四)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投标人有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行为的,招标人可以不退回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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