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 长:郭法忠
副组长:李川峰 孟卫华
成 员:郑西林 郝良新 赵 明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十二、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或教代会。
(3)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篇二:教师校内申诉办法
重庆市南川区丁家嘴小学校
教师校内申诉办法
第一条、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
教师身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职、晋级等权利受到侵犯的;
(3)在教学成绩和师德品行上未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工作后未获得相应的报酬、学校各项工作的参与权与知晓权受侵犯的;
(4)评优和学习进修权受到侵犯的;
(5)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
(6)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三条、我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
的机构,其设立应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二十日向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被申诉人。
第五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
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
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六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
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
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七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
书决定受理的二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
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
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
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
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
等效力。
第十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
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
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职责,对
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
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
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刑事,构成犯
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成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全体署名。
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
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
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
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
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
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教师校内申诉委员会
(建议名单)
李朝坤 王德文 陈隆平张仁华黄洪华 张 茜王邦勇
篇三:教师申诉制度
张家集镇中心学校
教师申诉制度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 长:樊军
副组长:朱道庚 宋建兵
成 员:马世忠 张礼荣 杨小永 王明成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十二、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或教代会。
(3)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