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高速公路交通规则

高速公路交通规则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31 13:24:07 | 移动端:高速公路交通规则

篇一:道路交通法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篇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

第一條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 駛,除起迄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 車行駛之公路。 二、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 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主要 道路立體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 駛之公路。 三、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四、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六、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七、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 之車道。 八、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 之車道。 九、加速車道︰指設於匝道與主線車道之間,專供汽車 由匝道駛入主線車道前加速之車道。 十、減速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與匝道之間,專供汽車 駛離主線車道進入匝道前減速之車道。 十一、輔助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外側,銜接相鄰兩交 流道間加、減速車道,專供車輛進出高速公路及 快速公路使用之車道。 十二、交流道︰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間或與其他道路 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十三、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 他道路間之連接部分。 十四、爬坡道︰指設於上坡路段主線車道外側,供爬坡 時速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十五、中央分隔帶︰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十六、路肩︰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 溝間之部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由中 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 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不受第十九條第 一項第四款不得行駛及進入快速公路之限制。但另 有禁止其進入或行駛規定者,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應 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快速公路與次要道路平面相交之路口,行駛通過次 要道路之車輛,不受本規則規範。 第三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屬國道部分為交通部臺 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屬省道部分為交通部公路總局。 第四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轄區,以路權範圍及與其他道路 交接點為分界點。 第五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 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 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 危險警告燈。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 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其行車速率不受前項規定之 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 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 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 為公尺。 前項規定例示如下:

車速(公里最小距離 (公尺/小時) 大型車小型車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一百一十 四十 五十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三十 三五 四十 四五 五十

五五

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 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 ,其行車安全距離應依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第七條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 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右側加速 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 駛入主線車道。 第八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 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 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 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 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 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 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

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 ,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 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 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 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 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 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 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第九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 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 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 或倒車。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 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 五、擅自開啟或穿越中央分隔帶分向設施。 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 七、大型客車站立乘客。 八、車輛輪胎粘附泥沙致污染路面行駛。 九、車輛夜間行車時未使用燈光,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 內有車輛行駛,仍使用遠光燈。 十、拖拉故障車輛,使用非鋼質連杆。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 車讓道。 十二、於日間或夜間遇道路施工時,未按布設之施工安 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 員之指揮或稽查取締而逃逸。 十四、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 濟車及吊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限制。經 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檢修及拖吊車輛,於執行 檢修或拖吊任務時,得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 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或由警備車引 導。 第十條汽車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 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 第十一條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 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 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第十二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 不得在路肩及路肩外、中央分隔帶、隧道內、交流道或 收費站區停車。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 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

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 及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拖吊車輛,得 不受前項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標識。 第十三條汽車因故停於路肩,停駐路肩原因排除後,須自路肩駛 入外側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 ,並先利用路肩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 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第十四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 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車輪脫落或輪胎膠皮脫落。 三、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一)四輪以上汽車:一?六公釐。(二)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一公釐。 第十五條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 突出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 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 輛故障標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應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 同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 踏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 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 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 察機關協助處理。 第十六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行經隧道路段,應遵 守下列規定: 一、行駛於隧道內,應開亮頭燈。 二、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停於緊急停車彎 或緊靠路側停車待援。待援期間應將車輛熄火、顯 示危險警告燈,並在緊急停車彎入口處之人行步道 上或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 示之,並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 助處理,駕駛人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三、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 器腳踏車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 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 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 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 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及。駕駛人 並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四、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公告 之隧道,應保持五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如 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 低於每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時,仍應保持二十公尺 以上之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 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 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 現場清理或急救。停在主線車道之車輛應顯示危險警告 燈。 第十八條汽車駛離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 服務區、休息站時,應先駛入外側車道,再循減速車道 逐漸降低速率行駛之。 第十九條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器腳踏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 及機具與擔任國賓車隊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 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緊急任務 之機器腳踏車與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進入與行駛之汽缸 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或經核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該管公路 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 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 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 載貨物。 第二十條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 踏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 型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二、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 八條第二項規定配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 式或露臉式。 三、全天開亮頭燈。 第二十一條貨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裝載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 一、裝載之貨物,應嚴密覆蓋、捆紮牢固。裝載砂石等 粒狀物品,除應嚴密覆蓋外,並不得超出車廂高度 。

篇三:交通法规新规定2014高速公路停车处理

交通法规新规定2014高速公路停车处理 休息停车——休息地点的选择

高速公路的行车道是不允许随意停车的,驾驶员应该选择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作为正确的停车休息场所。

提前观察指路牌提示的距离下一服务区的里程数,做好驶离高速公路行车道的准备。驶入高速公路服务区前应降低车速,打右转向灯并提前并线。

服务区的功能

高速公路服务区一般由停车区、加油区、旅客休息区和进出通道等设施组成,设施更为齐备的服务区还包括餐饮、娱乐、购物、车辆保养维修和住宿等辅助功能。

长途驾车出行时,乘客经常随身携带大量现金,高速公停车及应急处理技巧提醒您在服务区休息时要提高警惕,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谨记上车、下车后锁好车门关闭车窗,不要随身携带大量现金,更不要在车内放置过多的贵重物品。

高速公路休息时间。长时间长距离驾驶容易引起驾驶员疲劳,尤其是午后和夜间行车更增加了发生事故危险的几率。高速公路行驶途中应保证白天2~3小时停车休息一次,夜间1~2小时停车休息一次,使驾驶员得到充分休息。休息时驾驶员应下车适当做些简单的伸展四肢、放松腰部的活动,每次正常休息时间不低于20分钟。

车辆故障停车

汽车出现故障需停车时,迅速驶离高速公路行车道,使汽车停靠在最外侧应急车道。 汽车停稳后,关闭发动机和汽车电源,拉起手制动,打开双闪警示灯,同时取出三角警示牌放于车后150m处。高速公停车及应急处理技巧中提醒夜间还应打开示宽灯增强警示后方车辆的作用。

检查故障时,人员不能站在汽车前部或靠近高速公路行车道一侧,应该站在靠近公路护栏一侧。为了保证人身安全,其他乘员不能坐在车内,应该站在公路护栏外侧,与故障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高速公路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

爆胎:爆胎前一般不易察觉,汽车方向伴随轮胎缺气会出现偏移。此时驾驶员不要慌乱,双手紧握方向盘继续控制汽车保持直行。制动时采取“点刹”方式反复踩制动踏板,切记不要踩死制动踏板,也不要在制动过程中使用手制动减速,以免汽车失控冲出车道。

自燃:发现车内出现异味、冒烟等前兆时,尽快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检查,拉起手制动,关闭发动机和汽车电源。如发生火灾,不要惊慌,在上述基础上拨打119火警并使用车用灭火器或其他干粉灭火器主动灭火。上海汽运驾校高速公停车及应急处理技巧强调汽车自燃时首先要确保人身安全,其次再对财产进行施救。

水箱“开锅”:首先选择安全地点停车,停车后不要立刻关闭发动机,保持怠速状态,并打开发动机舱盖增强散热。此时不要立即打开水箱盖加水,因为内部高温高压的水蒸汽容易对人体造成烫伤。待温度降低后缓缓向水箱中加入冷却液,并检查是否有漏水,如果故障无法彻底排除,不要试图继续行驶,以免对发动机造成永久损害。

前风挡玻璃破裂:飞石或前车掉落的杂物造成前风挡玻璃破裂后,必须降低车速,尽快驶离行车道随即停车。同时驾驶员需要保持镇定,不要突然转动方向盘或用力制动。停车后如果破裂的前风挡严重阻挡视线,需将其击碎移除,但需注意移除前风挡后车速不要过快,以免车内外气压和风速过大使后风挡玻璃脱落。

发动机故障灯或其他故障灯报警:高速公停车及应急处理技巧提到这是长途行驶中经常发生的情况,出现后驾驶员不要慌乱,就近选择安全地点停车,关闭发动机后尝试再次起动,观察是否还会出现故障灯报警。如未出现可正常行驶至最近的维修站检查,高速公停车及应急

处理技巧提醒如再次出现则不要继续行驶,应联系维修站等待救援。

新的道路交通法是怎么规定道路停车的?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高速公路交通规则》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135542.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