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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京非访原因分析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01 10:59:12 | 移动端:进京非访原因分析

篇一:进京非访1办理情况报告(属地)

案件办理模板一(属地)

1文件头

2注意事项:题头为2号宋体/正文为三号仿宋,标题行为黑体3号

XXXXXX【201X】XXX号 签发人:XXX

关于XXX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属地)

道里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

贵办《关于201X年X月份我区群众进京非正常上访情况的通报》已收悉,我办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进行部署,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民族、工作单位、户籍地、现居住地、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自然情况。

二、信访人诉求和处理情况

信访反映XXX问题,属事单位为XXX单位,属事单位处理结论。

三、稳控工作情况

(一)稳控责任落实和相关工作情况。

(二)信访人当前状态。身体是否健康,情绪是是否稳定等。

四、依法处置情况

历次非访后依法处置情况及本次非访后依法处置情况。

特此报告

二〇一X年X月XX日

(办案人:XXX联系电话:XXXXX)

主题词:信访事项 稳控 报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1X年X月XX日印发

共印XX份

2

篇二:预防和处理进京非正常上访问题应急预案

预防和处理进京非正常上访问题应急预案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推动进京非正常上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维护首都安全稳定是中央赋予各级综治部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根据市综治委的统一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预防和处理进京非正常上访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一、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界定

到天安门、中南海、外国使领馆、国家领导人住地等非访区上访的行为。

二、组织保障

为更好的预防和处理进京非正常上访问题,成立镇预防和处理进京非正常上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 长:冯 琼(镇委副书记、镇政府负责人)

副组长:杨 前(镇委副书记、纪检书记)

成 员:颜永红(嘉积派出所所长)

陈 超(城北派出所所长)

肖少青(城南派出所所长)

王德贤(温泉派出所所长)

郭 锐(上埇派出所所长)

王李俊(镇纪检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黄中岛(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

王海兴(镇综治专职副主任)

各社区、村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杨前同志担任。

三、处置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各有关单位的情况汇报,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各单位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五、应急处置措施

㈠ 发现进京非正常上访苗头或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接到信息后迅速向组长及副组长报告,提出处置措施和方案,由领导小组确定。

㈡ 根据指定的处置方案,迅速采取行动,安排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劝访。 ㈢ 保证车辆使用。为保证发生情况后能及时介入处置,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内协调安排车辆作为交通工具。

㈣ 经费保障。发生非正常进京上访事件后,特事特办,镇财政将划拨出工作经费,实报实销,为进京劝返工作提供保障。

㈤ 要在上访事件处置结束后3天内向领导小组汇报处理结果,要求相关单位妥善解决信访人合理诉求并密切关注信访人思想动态,做好稳控工作。

六、建立机制,预防非正常进京上访

进一步深化平安建设,建立健全“党政主导、综治协调、各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着力解决进京非正常上访突出问题。

㈠ 建立健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机制。依托镇综治工作中心、村(居)委会综治工作站,健全全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做到全面排查、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排查、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调解责任单位、责任人。

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处置机制。落实定期排查制度,对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情况,由镇综治办牵头,各单位每半月一次,对重大矛盾纠纷隐患以及信访情况自行组织排查,逐一建立台账,及时掌握动态,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同时,对紧急、重大的信息,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报送,决不能迟报、缓报、瞒报。

㈢ 建立健全统筹兼顾、标本兼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格局。坚持源头治理,加大源头化解稳控力度,建立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机制,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下大气力解决一批信访突出问题。坚持系统治理,把解决非正常上访问题纳入基层平安创建内容,推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网格化管理,提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化水平,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社会组织及群防群治力量等优势,及时主动和化解矛盾纠纷。坚持依法治理,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依法按政策解决合法合理诉求,又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教育上访人树立依法上访的意识,引导其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坚持综合治理,在镇委、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七、责任追究

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和劝返接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有关群众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问责。

㈠ 不按照要求赶赴现场开展劝返接回工作,造成事态扩大或失控的; ㈡ 不服从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造成事态升级或产生负面影响的; ㈢ 因领导不力,工作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㈣ 因工作失职、渎职,贻误时机,造成上访人长时间滞留的;

㈤ 因上访人员合理诉求没有得到解决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上访人解答回复,造成同一个信访事项,同一批上访人进京非正常上访超过三次以上的;

㈥ 因稳控、化解工作不到位,工作失职造成群体性上访超过100人,或过激上访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在重大敏感时期非正常上访没有及时处置由此产生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篇三:非正常信访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非正常信访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非正常上访,笔者认为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信访行为。

一、非正常信访的表现形式

(一)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提出信访事项的;特别是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和省、市、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场所信访的行为。

(二)信访人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及会议场所周围、领导同志住地、外国驻华使馆区、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抬棺材、穿状衣或孝衣,围堵、冲击机关或单位,堵塞、阻碍交通,拦截公务车辆、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信访人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在信访接待场所和其它公共场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行为的;

(四)信访人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

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六)信访人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七)信访人赴京、赴省在非信访接待场所,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有意表露信访人身份,虽无过激行为,但被公安部门清查处理的;

(八)信访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

二、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成因

(一)非正常上访的主观因素

一是个人主义极度膨胀。一方面,一切以个人得失为标准,对自己不利的观点和要求不论是否合理合法均不接受。另一方面,有的非正常上访人,起初确实有理,但当其诉求在党委、政府帮助下得以解决,本人利益得到维护之后,其贪欲却开始膨胀,企图利用上访得到更多的利益,最终由有理上访变成了无理的非正常上访。二是法制观念淡薄。目无法纪是非正常上访者的共同特征。此类人群多数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对于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难以理解,对于办案人员为其进行的法律宣

讲、解释置若罔闻,不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上访,采用无理取闹的种种手段要挟各级组织,给党和政府施压。三是思想认识偏激。部分上访者不能正确看待对于自身不利的事情,片面夸大社会的阴暗面,毫无根据地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不公,对案件处理结果稍有不满就胡乱猜测,仅凭个人臆断或道听途说就上访告状。四是抱着侥幸心理。很多非正常上访者,即便到法院打官司,如果感觉裁判结果不公,即使该裁判已生效,也会抱着侥幸心理,到党委或行政机关去申诉和上访,期望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如我镇的非正常上访户兰满华,其信访诉求虽经过法院终审判决,省高院和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仍无理多次到北京上访,其目的就是想通过非访这种形式,达到获取自认为合法的利益。

(二)信访工作客观因素

一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对违法上访惩处乏力,对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非正常上访行为没有制止的有力措施,“终审不终”的问题时有发生,导致当事人反复上访、缠访。同时,信访交办程序不规范。上级组织多头交办、重复交办、乱交办现象时有发生。法院终审、信访终结的案件继续交办屡见不鲜,甲地负责的事项交给乙地办也不少见。

二体制不力,负面影响。一是存在制度的弊漏。近年来,为规范信访案件的处理,制定领导包案处理信访大要案责任制、信访工作量化考评制度、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特别

是国家信访局采取以信访量多少给各地排名、要求地方政府进京接访、中央信访部门给省市开信访移办单等,这些强化考核力度措施相继出台,这对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产生很多负面效益,不少非正常信访人了解这些制度后,反而助长了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念头,有的公开声称越级上访,并以此向责任单位、责任人施加压力,达到其无理要求。为降低数量,后移名次,基层就会采取“拦”、“堵”、“截”等手段,这就给上访人造成基层怕越级上访的错觉,以此要挟责任单位满足其过高诉求或不正当要求。二是责任划分不合理。《信访条例》规定解决信访问题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但在特殊时期、敏感时节,涉及到三跨三分离、涉法涉诉等信访问题时,强调让户籍所在地稳控,有时迫于压力,为完成稳控任务,就可能答应了一些不该答应的条件,结果是事倍功半,负面效应大,工作越做越被动。三是不加区别的问责制度的错误引导。不区别在处理上访事件中有无失职渎职行为,只要出现不稳定事件和越级上访便“否决”、“问责”,这种是非不分的问责体制,从而导致基层部门信访压力骤增,对个别上访人员一味迁就,迫使基层组织无原则地“拿钱买平安”,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上访者的恶行。如我镇的上访户兰满华的哥哥兰育华与其胞弟因家务事发生纠纷,后被砍伤。常德法院依法判决兰育华胞弟有期徒刑3年(适用缓刑),并赔偿了其经济损失。但兰育华不服法院判决,多次到北京上访。常德法院迫于维

稳压力,在判决之外,违规给付兰育华13万元赔偿款。此事极大的鼓舞了兰满华上访的决心,并多次声称,自己的事不应该打官司,要是早上访,说不定早解决了。四是指导不力,盲目批复。在越级上访中,有的上级部门接待人员在听了信访人员的片面之词后,不做调查,盲目武断地认定基层处置不力,就站在信访人角度片面地强调信访人有理,甚至将信访批复直接交信访人转交,信访人拿着上级信访的批函,以手持“尚方宝剑”之态到基层吵闹。造成基层信访人员难做思想工作,使得信访人对基层的解释一句也听不进,甚至形成一种对立。

三、解决非正常信访的几点试想

1、打开畅通对话渠道。一是要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落实信访接待制度,确保群众来访有人热情接待,来电有人耐心接听,来信有人及时查阅,反映问题有人积极处理。要按照信访为民、便民的原则,进一步拓宽信访渠道。各乡镇、单位及有条件的村都要公开信访电话,开通网上信访等渠道。其次是要畅通信访信息渠道。健全完善县、乡、村、组四级信访信息网络,形成上下齐抓、左右共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访网络体系。要充分调动发挥各级信访工作人员和群众提供传递信息、调解矛盾、参与查处问题的积极性,尽早掌握苗头性、内幕性信息,做到未发先知,将大量的信访隐患、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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