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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质监局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01 11:29:19 | 移动端:交通运输质监局

篇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关于征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

检测制度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各市质监站,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省桥指,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南京四桥,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控制,不断规范试验检测市场管理,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检测制度实施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汇总后报省厅质监局,报送要求如下:

1、各市质监站负责征求本地区意见建议并汇总报省厅质监局。

2、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省桥指、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南京四桥、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甲级检测机构等单位汇总后直接报省厅质监局。

3、请各单位于2010年3月10日前按附表要求,以书面形式及电子稿报省厅质监局。

联系人:厅质监局行管科 陈业平

联系电话:025-52853085 传真:025-5285308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南京市升州路16号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邮编:210001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检测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检测制度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控制,营造公正的试验检测工作环境,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检测制度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证或评价工程建设质量,应由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委托试验检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标准和合同,开展独立的试验检测活动。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处于监理、施工利益之外, 监理及施工单位为完成本身职责所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不属于本制度规定之列。

第三条 【条件】从事第三方试验检测的机构应具有公路水运工程乙级以上(含乙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且通过计量认证,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独立组织。

第四条 【范围】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应遵守本制度。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与职责

第六条 【委托】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应采用招标等方式委托满足条件的机构进行第三方试验检测服务,其委托合同须由质监机构签订或备案。

第七条 【关系】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接受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委托,独立公

正地开展工作,并行使相应职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八条 【依据】第三方试验检测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委托合同及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为工作依据。

第九条 【工作内容】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承担以下条款中的相关工作:

(1)按照一定的频率,对工程重要原材料、混合料的关键指标及工程实体的关键部位进行抽检和验证。

(2)承担公路水运工程中基础、特大桥、隧道等关键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测、分析。

(3)承担工程项目交工检测及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工作。

(4)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委托方进行阶段性工程验收和其他检查工作。

(5)组织解决试验检测工作中遇到的相关技术问题。

(6)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 【责任】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1)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客观反映工程质量。

(2)建立完善的不合格品(项)及风险防控措施上报制度,及时向委托方上报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项)及异常情况。

(3)根据试验检测结果科学分析评价工程质量状况。

(4)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作用】第三方试验检测可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和动态控制工程质

量提供服务,也可作为质监部门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费用】第三方试验检测费用应在预算中明确列出,并建立专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经质监部门监督拨付。

第十三条 【机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法》)的相关要求,严格自律,树立品牌意识,不断提高技术实力和服务水平。

根据合同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规范管理。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因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严重失真、失准造成重大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并不得再从事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委托方】委托方对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有监管职责。应按照《信用评价办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委托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以下(含B级)的试验检测机构从事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质监机构应注重第三方试验检测市场的培育与扶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严格按照《信用评价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附表:

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编号( )

提出单位:

文件名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检测制度实施方案》

篇二:2016年上半年工作总结(质监科)

2016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质监科

2016年是我区交通建设“十三五”开局之年,根据2016

年交通运输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质监局《2016年全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

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质监科全体同志克服工作多、任务

重等实际情况,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以全面提升项目建设管

理水平为工作重点,严格按照质监局《2016年全区交通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要求,认真履行质量监督科工作职

责,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现将我科室2016年上半年工作

完成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开展监督资料归档、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建

设项目监督动态

根据交通运输厅2016年公路建设任务分解表,截至目

前,由我局负责监督的新建项目共15个(其中新建重点项

目14个、新建水毁项目1个),续建公路建设项目共53个

(其中已完工项目23个)。截止目前,共有8个新建项目召

开了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工作会议, 8个新建项目已上报质量

监督申请手续,已受理6个,其余项目监督手续正在审核中。 我局三个片区监督组对全区16个(跨越式、重点及大中修)

项目监督检查,派出监督人员累计80人次。下发抽查意见

通知书17份、通报15份、月报3期。对农村公路抽查12

个,边防公路抽查4个。

(二)开展监督交底,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

根据我局《2016年全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

划》,认真组织开展对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工作会

议,截止目前,已完成林芝至拉萨公路(二期工程)、G349

线贡嘎机场至泽当、4.25灾后重建项目、G318日喀则市至

日喀则机场段、加查至桑日二期、G318松宗至古乡改建段、

省道301线雄梅至尼玛公路改建、省道301线尼玛至洞措公

路改建等新建项目(重点项目、大中修、危桥改造项目)的

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工作,交底内容围绕质量安全监督申请手

续办理、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数据打假、交(竣)工及

专项检测、安全生产等方面讲解,确保了参建单位熟悉质量

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在监督过程中严格执行,防止监

督工作脱节、滞后。

(三)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动态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区公路建设项目逐年增多,监督工作点

多、线长、任务重,为确保监督覆盖率达100%,提高监督工

作成效,根据交通运输厅《2016年公路建设项目任务分解

表》,我科室结合监督实际情况,及时制定《2016年质监局

监督项目任务分解表》,对新建重点项目、大中修、危桥改

造工程按三个片区进行划分,分别为拉萨、山南片区组,那

曲、日喀则、阿里片区组,昌都、林芝片区组,各片区分别

设置片区领导、组长、副组长及监督组成员,明确监督负责

人。通过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动态管理表》进行完善

统一,要求各项目监督负责人自受理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之日

起,及时建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动态管理表》实施动

态监管。我科室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完成项目质量动态

更新工作,及时掌握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履约情况、工程进展

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问题情况、实时质量抽检情况,整

改反馈及整改落实情况等。注重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质

量安全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及时采取有力

措施予以改进,做到信息及时、准确、全面,积极为提高监

督工作水平和交通主管部门质量安全工作决策提供基础材

料和第一手资料。

(四)积极参与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创新思路,提升工

程建设质量水平

按照《西藏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及标准》和监督分解任务,科室监督人员积极参与各自片区

组的监督工作,以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巡视督查方式对新

建和续建项目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结合我区公路建设监

督工作实际,重点检查内容为一是狠抓业主、监理及施工单

位人员履约情况。对主要人员长期不在岗,重要岗位缺岗、

漏岗,资料代签、从业登记不到位等违规、违约行为列入年

度信用评价中,有效遏制了人员频繁变更、变更人员降低资

质、主要人员脱岗严重等现象;二是狠抓监理单位管理行为。

检查监理人员巡视、旁站记录、监理工作指令,对发现的质

量安全问题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着重对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

的旁站情况、监理抽检资料、原材料抽检频率等进行督查。

为确保监理旁站工作质量,严格实行监理人员任务分解登记

制,做到监理单位责任明确、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在监督

过程中认真开展质量问题实名制倒查监理人员个人责任;三

是狠抓工程实体重要指标抽检和标准化工作。结合工程项目

建设特点,加大对重要工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工程薄

弱环节的检查力度。同时通过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第三方检

测单位采用无损检测设备对隧道工程锚杆长度、锚杆注浆饱

满度、衬砌背后空腔等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

问题,监督人员现场及时下发《抽查意见通知书》要求限期

进行整改,确保了施工质量和安全在可控范围内;四是狠抓

内业资料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检查工作。同时,为了能

够更加清晰、直观反映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履约情况,我

科室特制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履约检查情况记录表》

下发给各项目监督负责人,便于下一步顺利开展参建单位人

员履约动态管理及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提升质量监督管理水

平。

(五)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及局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厅有关文件要求,上半年,我科

室制定了《2016年全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及月、

季监督工作计划;承办了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公路水运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预警的通知》结合我区各项目情况要

求各项目法人单位高度重视防汛工作,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及

防范措施;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

工作的紧急通知》;参与厅建管处组织的《西藏自治区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办法》修订会及《公路隧道施

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对各地(市)交通

运输局、各项目法人单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监

督工作的通知》、《关于对我区在建项目开展开(复)工前安

全隐患排查的通知》、《关于协助做好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大

调查”问卷调查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安全生产工

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的

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有关工作的通

知》、《关于做好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通知。

对局各科(中心)下发了《2015年质监局质量监督工作任务

分解表》等有关通知。

(六)加强科室内部学习,重视人员业务培训

参加“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五大理念专

题培训”、交通事业单位人事干部业务能力提升培训、2016

篇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

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刻吸取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的教训,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有效减少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和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一)根据《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厂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否则是不合格产品。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加装工作方案,采取发布公告或者逐车落实的方式,合理安排加装时间,按期分批通知罐车使用单位回厂免费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并承担由此支出的合理开支。罐车使用单位要配合罐车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做好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二)在销售合同或技术确认书中没有明确为运输液体危险货物但实际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或者罐车生产企业已经倒闭的,以及2006年11月1日以前出厂仍在使用的、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车使用单位要出资委托符合条件的罐车生产企业或改装企业认定可以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并加装紧急切断装置。

(三)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依据标准规范要求限期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

车辆紧急切断阀》(QC/T932-2012)的要求,加装要由改装单位重新设计核定后实施,并出具改装检验合格证明。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罐车、改装企业改装的罐车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车型。罐体容积、壁厚、允许装载的介质等应与该车型公告参数保持一致。未经过公告的车型不得生产或改装。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销售台账,一车一档,准确记录车辆设计、生产、安全附件加装、维修、买方信息等情况,确保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身份明确、可追溯。

改装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要依法经具备相应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资质(指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资质或压力容器汽车罐体检验资质,下同)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获得检验合格证明。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要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产品型号进行准入审查和公告;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企业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18564.1-2006)强制性标准要求,保证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装有紧急切断装置并质量合格。

(二)质检部门依法核发罐体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督促检验机构准确把握《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18564.1-2006)要求,严格落实强制性标准要求,严把检验关;具备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要根据标准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及其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情况进行检验,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检验通过。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检查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是否安装紧急切断装置,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安装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质检部门、公安部门要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要求。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年审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年审一律不予通过,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五)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辖区内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严格督查,集中进行整改,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三、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和改装单位要切实加强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过程安全管理

(一)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和改装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针对涉及的液体危险货物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控改装过程中的事故风险。

(二)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在委托进行车辆改装前,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进行倒空、置换、清洗工作,并检测分析合格。委托改装时要将车辆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种类、危险性、检测分析结果等相关信息向改装单位交底。

(三)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单位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完成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等工作,改装前要再次进行检测分析,依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等标准要求,加强动火及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改装工作的安全。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和改装单位应组织员工分别就倒空、置换、清洗和改装过程中涉及到的液体危险货物的危险性、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进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生产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均应装有紧急切断装置,未按规定安装的,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予以召回,并严格追究生产企业法律责任。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2015年1月1日起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紧急切断装置不合格但出具罐体检验合格证明的,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无罐体检验

合格证明但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交通运输部门年审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研究相应实施办法,大力支持本地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要求,强化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管理,提升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本质安全水平。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质检主管部门分别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对应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质检总局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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