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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演讲稿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08 10:04:19 | 移动端:建筑业营改增演讲稿

篇一:建筑业营改增

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处理实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建筑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和相关涉税政策规定,肖太寿博士对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的相关涉税问题处理进行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如下。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

(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二)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分为两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为老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房地产项目为新项目。

二、建筑房地产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7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到底应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呢?肖太寿博士总结如下几方面:

(一)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老项目在实践中体现为三类: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第二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第三类是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以上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如下。

1、第一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

一是如果工程结算报告书中未注明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决算书上签订的时间。因此,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3%税率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向业主开具建筑业的营业税发票。

二是如果工程结算书注明了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中注明的时间。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后,建筑企业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由于“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1+3%)×3%<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3%”,因此,从节省税收的角度考虑,建议营改增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工程决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进行开票。

2、第二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9款的规定,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第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应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有大量的成本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则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二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已经发生大量的成本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多少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则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1、营改增前已经开发完毕的楼盘项目,但未销售完毕,营改增之后继续销售的老项目,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已经进行了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批和规划等法律手续,且已经与建筑企业签订了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项目一直未动工,营改增后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致使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为新项目,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

3.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已经进行了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批和规划等法律手续,且已经与建筑企业签订了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已经动工,营改增后,继续开发的项目,一定是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应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已经开发的项目在整个开发项目中占的比例很小,成本发票还没有收到,有大量的成本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则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但是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第2款的规定,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是如果已经开发的项目在整个开发项目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已经收到了大部分成本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没有多少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分包业务的涉税处理

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是由总包办理,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 日之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总包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作为建筑企业的分包人做的分包业务是老项目。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基于此分析,总包和分包都有可能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到底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总分包之间一定进行商议考虑各自的税收成本,选择对双方都能节省税收成本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1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是完全不同的。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其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很大的。 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营业税时代:旅店(一般纳税人)向客户(一般纳税人)收取住宿费10000元,缴纳营业税额为:500元,企业收入为:10000元。客户:费用10000元。 增值税时代:增值税:566元,收入:10000-566=9434元。客户:进项税额566元,费用9434元。

分析:之前甲旅店开具的是营业税发票,客户不能抵扣其增值税,客户通常是不支付营业税款的。营改增之后,客户因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就如例子中所述的,虽是和营改增之前一样价格的住宿费,营改增之后对客户而言真实花费比之前打了94折;而旅店收入却减少了566元,不调整价格的话,对旅店业绩打击太大。此时甲旅店就必须要与客户沟通协商或修订合同条款以明确服务收费和增值税款。

2

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合同双方名称、地址等的企业信息准确性要远高于原来的营业税开票要求。吸取之前营改增的发生错误的教训,很多纳税人存在给对方开票时名称写漏了字、纳税人识别号没给销售方业务员不得不再次催问客户等情况。营改增后,财务部工作可能更加繁忙了,为了自己省事,也为了让客户不麻烦,在签订合同时就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

要求买方在合同签订时就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放在详细信息栏,避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出现错误。

3

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所有业务都纳入增值税范围了,此时同一家公司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的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描述具体服

务内容,以免到时候与税务机关对不同税率服务的实质内容和金额产生争议,带来税务风险。 4

此次营改增来的比较急,营改增之后很多的合同处于执行期,这就造成很多合同跨期。此时企业抓紧找对方沟通营改增后税金承担方式等合同细节。因为按照以往经验,营改增之前的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是以开具发票的时间点来把控的,此时不妨跟对方沟通由于营改增后税率变动较大,签订补充协议规避因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负损失。

5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这样履约地点、履约方式、履行的地点决定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企业在合同中应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明确,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6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对受票方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采购合同中增加“取得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支付款项”的条款,规避提前款项支付,后来发现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建筑业“营改增”三大原理整不明白,就看这6个案例

企业税务管控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精细化管理的重要表现。怎样进行企业的税务管控?使企业规避不必要的财务和税务风险,提升企业利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关键是要看企业财税管控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只有好的指导思想,才能使企业税务管控取得好的效果。笔者认为,企业在开展税务管控时,必须遵循“三证统一”、“三流统一”和“三价统一”等三大原理,所谓“三证统一”是指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相互统一;“三流统一”是指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三价统一”是指合同价、发票上的金额(简称发票价)和结算价相互统一。

一、“三证统一”原理

所谓的“三证统一”是指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相互印证,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在这“三证”当中,法律凭证是第一位的,首要的,在三证中,如

篇二:建筑业“营改增”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

一、我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学习和理解

(一)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性质和特点等

1.所谓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而且是价内税。

例如:建筑企业100元的工程价款收入,其中不含税造价为96.70元,税金及附加为3.30元。3.3/96.7=3.41%。因此建筑业税金取费系数定为3.41;企业向税务所申报营业税:含税造价100元乘以3.3%=3.3元。

2.增值税的概念:就是国家针对企业在产品加工生产、修理或提供劳务环节中新增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价外税。由于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始终没有涉及增值税,所以,我们对它比较生疏。

3.增值税的性质

●纯粹的增值税(即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是就所有对货物和劳务供应的最终消费支出课征的税收,是由消费者负担。

●但在税收实践中,消费者并不直接向政府付税,而是在生产和分配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由企业代收代付。

●企业支付增值税,不应该构成其税收负担,只是影响其现金流和发生遵从成本(如果免税则会导致企业负担进项税的结果)。如果税制设计得好,额外成本也可相对较低。

4.实行增值税的优点和好处

√ 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社会化分工合作,提高市场效力,提高服务业竞争力。 √ 有利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 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发展,鼓励科技创新。

√ 不仅是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也是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税收制度的必然趋势。

√ 有效消除营业税的偷漏税现象。

5.关于价外税,时至今日不少人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价外税一是与企业成本、利润没太大关系;二是国家税改政策(原则)是结构性减税,因此不会增加企业税负;三是如果税负明显增加,国家会给予适当补贴或者调整造价定额标准,水涨船高,羊毛出在羊身上,无须担心

本次税改的做法是:在既有的工程结算收入(或者总产出)中,按增值税税率切出一块来单列为增值税的销项税,在中间投入的外购成本中也切出一块来单列为增值税的进项税,就这样把原来的价内税改变为价外税了。并不是要修改原有工程造价的计税系数或定额,即便造价计价规则的调整改变也不可能使造价飙升。

6.关于增加值的计算

加法:

增加值=折旧+工薪+利息+利润(直接税+股利+留存利益) 减法:

增加值=销售收入—外购货物和劳务支出(为我国所采用) 或者,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7.增值税的原理及简单数学模型

8.农产品增值税模拟数学模型

通过农产品增值税模型可以得出三个结论:

1、增值税全部由最终消费者承担,不受减免税政策影响而变化; 2、国家减免增值税少收的税金,现金流入允许抵扣的环节; 3、上游供应商若是低税率,下游消费环节的企业税负必定加重。

9.以建筑业为例做如下计算

假设上述第7原理模型中第1环节为建筑业生产经营过程,销售收入95,购进成本60,增加值35,销项税=95×11%=10.45进项税=60×11%=6.6 购进成本占销售额的比例为63.2%

应交增值税=10.45-6.6=3.85 也等于增加值35×11%=3.85

原建筑业营业税=95×(1+3.41%)=98.21×3%=2.95 建筑业税负比原营业税高出0.9个百分点。

10.以同一例题考证“营改增”税负变化

篇三:建筑业营改增整理20160411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筹划

一、建筑业的应税行为: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兼营和混合销售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或以前述经营业务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税率11%,征收率一般为3%,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1)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即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但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

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同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果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应按下面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净值 * 适用税率

新取得不动产的进项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 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上述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及融资

租入的不动产。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别规定:1)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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