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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申请鉴定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3 07:11:58 | 移动端:二审期间申请鉴定

篇一: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一览表~~~全面!一审二审都在里面了

期限分为一审二审两大部分

篇二:上诉答辩书

民 事 答 辩 状

答 辩人(一审原告):肖美嫦,女,汉族,生于19XX年04月14日,

身份证号:431XX219XX04143XXX,户籍地址:湖南省XX县笆XX

东风村5小组。

答辩人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不服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提起的上诉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险合同》中适用(保监发(1997)237号)约定条款的问题。

2013年6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下发保监发(2013)46号《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科学划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并宣布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7)237号)同时废止。2013年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该标准作为商业保险意外险领域残疾给付新的行业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办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上诉人与案外人郴州市苏仙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为“苏仙区环卫所”)签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险合同的时间是2013年6月9日、与答辩人成立保险关系是在2013年11月18日,无论是2013年6

月9日还是2013年11月18日,上诉人已经知晓原<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监发(1997)237号)已经被废止,并且公布了新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然而,上诉人却依然将被废止的旧标准作为合同条款,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上诉人在整个一审期间内,并未就其与案外人 “苏仙区环卫所”于

2013年6月9日签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险合同时、以及2013年11月18日同意将答辩人确定为被保险人时,已就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险合同》中关于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会免除保险人责任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关于双方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问题。

对于答辩人的伤残等级鉴定时应当如何适用评残标准的问题,上诉

人于2014年10月30日委托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的是已经被废止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无效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而答辩人于2015年1月9日委托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的是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该中心适用此标准的依据是答辩人是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事故伤害,而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我国现行有效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答辩人认为:尽管新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自2014年1月1

日起才开始实施,但在2013年6月4日,旧标准已经被废止,哪么在

2013年6月4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就属于无保险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可适用的状态,在此期间,应当适用国家现行有效的《人身伤残评定标准》,比如: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

而具体到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答辩人提供的《司法鉴

定意见书》存在鉴定机构无资质或者鉴定人员有违规的情节,且答辩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的是国家现行有效的《人身伤残评定标准》,而上诉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的是无法律效力的《人身伤残评定标准》,很显然,答辩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要明显大于上诉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

3,答辩人在一审期间申请重新鉴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因为只有一方无《司法鉴定意见书》而又对另一方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时,才需要由无《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一方申请重新鉴定。而本案中并不存在上述情况,双方均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存在一方举证不能的情节。

本案应负举证不能责任的反而应是上诉人。因为上诉人提供的反驳

证据不足以推翻答辩人的证据,其又不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应当由上诉人负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条“采用保

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以及公平诚信的原则,认定上诉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险合同》中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保监发

[1999]237号)约定条款无效,彰显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适用法律正确。

二,关于上诉人是否应承担1万元医疗保险费的问题。

1,上诉人与“苏仙区环卫所”签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险合同中,

明确约定的获赔险种有: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理赔限额为150000元/人; 2,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保险限额为为10000元/人。合同签订后,投保人“苏仙区环卫所”向上诉人足额支付了保险费,因此,上诉人应当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伤害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上述2种险种赔偿保险金责任。

2,上诉人主张答辩人“系因交通事故所致,其医疗费用损失已全由

肇事司机承担”的上诉请求属于新的诉讼请求,因为其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过此项主张。故其在上诉时才提出来,超过了其一审时的主张和权利,二审法院依法应不予处理。

3,退一步说,即便上诉人在一审时有上述主张,也不影响答辩人依

法应获得的1万元医疗保险费的权利。因为:答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享受的保险金与在本案合同中应享受的保险金是两个不同的保险合同收益。交通事故保险合同中,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车主)向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缴纳;而与上诉人的保险合同中,保险费用由投保

人(苏仙区环卫所)向保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两个不同的投保人分别向两个不同的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用,履行两个不同的保险合同,享受不同险种的保险金,只不过有点巧,两个不同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都是答辩人,答辩人当然拥有获得两个不同保险合同的保险金,根本就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重复获赔”情况。这就像彩票一样,一个人花2元钱买下了一张彩票,然后又花2元钱买了一张彩票,两张彩票的中奖号码是一样的,结果这组号码中了一等奖,他应得的奖金是1千万元而不是5百万。另外,答辩人很想问问上诉人:你们两个不同的保险公司向两个不同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用时,为什么不说你们是重复收取保险费?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

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的公正判决,以保护答辩人这类特殊弱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5年月日

篇三:刑事案件二审能审多久

刑事案件二审能审多久?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陈琦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此时将进入二审程序。如果不将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复杂不可控因素考虑在内,那么被告人从提起上诉到二审法院作出最终生效判决到底需要多久呢?

一、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二审法院(一个月左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刑诉解释》)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虽然《刑事诉讼法》对原审法院移送案卷、证据提出了“三天以内”的期限要求,但实际上由于一审法院工作流程、人力调配、上下级法院协调等原因导致一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基本不可能在三日以内将案卷移送二审法院。在实际情况中,一审法院往往是在收到上诉状后的一个月左右才将案卷整理完毕,移送二审法院。

二、第二审法院审查立案并移送业务审判庭(十五日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立案庭承担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诉讼保全、庭前证据交换等庭前程序性工作的,向审判庭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规定的限制,但第一审案件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第二审案件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二审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阅卷(通常一至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如果开庭审理,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席法庭,那么就需要对案卷进行查阅以作准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阅卷,但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作了“突破”,留了一个“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的后门。我们在办理一些重大疑难的二审案件时,就时常会遇到人民检察院以无法在一个月内完成阅卷而申请延期的情况。

四、二审法院审理期限(二至四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应当在二至四个月之内审结。

五、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延期审理(一个月以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

上述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形之间可接连出现,而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如果需要更长的审理期限,往往会与辩护律师协商,要求辩护律师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理由延期审理。因此,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时间往往长达一个月以上。

六、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每次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二百零二条

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根据上述规定,当正常的审理期限届满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新计算两个月的审理期限,那么两次退查机会将使得审限可以延长六个月。

综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可以发现由于存在案卷交接、重新鉴定等不计算在审限内又不可控的因素,我们是难以准确算出刑事案件二审审理期限最长有多久。但是我们可以按较保守的算法对审限进行计算:

1(移送二审法院)+0.5(二审法院立案)+2(检察院阅卷)+4(正常审限)+1.5(不计入审限的时间)+6(重新计算审理期限)=15个月 也就是说,在没有“刻意”拖延审限的情况下,法院在接到上诉状之后,可能会在15个月之后才“依法”作出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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