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公司章程(执行董事)
设执行董事、监事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监事的有限公司,不适用于其他的有限公司;若一人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监事的,请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制定。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括号内容、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4、要求用A4纸、三号(或小三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5、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是指:股东为自然人的,签字;股东为非自然人的,盖章。
6、本章程参考文本仅供参考使用,股东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但章程中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项。
7、此范本由开远市工商局企业个体科提供,仅供参考。
一、总则
1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列》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 束力。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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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部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影响公司的存在。
万元。
五、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八条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 公司在册股东共人,其中法人股东 人,自然人股东 人。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 法人名称: ,证照号码 ,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 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其它)。 认缴时间:200 年 月 日。
2. 法人名称: ,证照号码 , 住 所:。 3
法定代表人: 。
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其它)。 认缴时间:200 年 月 日。
3、XXXXXX
(二)自然人股东:
1、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其它)。
认缴时间:200 年 月日。
2、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住 址: 。
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其它)。
认缴时间:200 年月 日。
3、XXXXXX
第十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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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表;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4、有权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8、其它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其它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 出资人以人民币和实物认缴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的,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后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并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 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200 年 月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或未缴足的股东,向已缴足的股 5
篇二:设执行董事的公司章程
四川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四川 省 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
第四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永久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 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满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不足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年月 日
篇三: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
武汉市××电子有限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和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武汉市××电子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x市x区x路x号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涂料、家用电器、针织布料、粮油及制品、厨房用具、酒店用品、建材、通讯器材、建筑材料、办公用品。
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姓名):
1、武汉市XX电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桥口区红燕巷8号
2、武汉市XX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6村78门103号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I、武汉市XX电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额为19万人民币,占总资本5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万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19万人民币;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额为万人民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额为万人民币)。
2、武汉市XX经营有限公司胶东,出资额为19万人民币,占总资本5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万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19万人民币:以工业产要作价出资为万人民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额为万人民币)上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g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条股东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认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参加制定公司章程。
(其它需要明确的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进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输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7、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其它需要明确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注:两个股东不允许全部转让)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5、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依据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沙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其它需要明确职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为每年2月份召开一次,监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召开,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屈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代表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了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组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如今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工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简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公司部门的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章经理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诀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其它需要明确职权)
第七章监事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1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要求执行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股东会会议。
(其它需要明确的职权)
第八章公司对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规定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 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偿责任。
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后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一天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报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一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三条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诀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七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九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公司辞退职主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盲文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5、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前条1、2、3、4、5项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例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末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