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山东大学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办法
附件3:山 东 大 学 文 件
山大教字〔2008〕85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大学生创新学分认
定办法》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办法》业经学校
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山东大学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创新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高素质人才,学校实行创新学分奖励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各类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社会实践、发表论文及文学作品、国际交流等方面取得成果,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二章 认定内容与标准
第三条 学生参加国际、国家、教育部、山东省以及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经过学校认定的正式竞赛获奖的:
1.国际级:一等奖8学分,二等奖6学分;
2.国家级:一等奖5学分,二等奖3学分;
3.省部级:一等奖2学分,二等奖1学分。
认定竞赛包括:“挑战杯”业余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创业设计大赛、国际和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器
人电视大赛、全国大学生智能车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设计创新大赛、山东省大学生机电产品创新设计竞赛。其他高层次竞赛由申报者提出申请,学校单独认定。
第四条 学生参加国家级、校级大学生科研创新计划,完成项目计划内容并通过评审或答辩的:
1、国家级:一等奖组长2学分,组员1学分;二等奖组长1.5学分,组员0.8学分。
2、校级:一等奖组长1学分,组员0.6学分;二等奖组长0.8学分,组员0.4学分。
第五条 学生为第一作者,山东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论文、报刊文章或者著作:
1.SCI,EI,SSCI收录论文每篇6学分;SCI影响因子大于2的,每篇8学分。
2.国内核心期刊论文:特类4学分,A类3学分,B类2学分,C类1.5学分。
3.一般期刊(不含增刊)及省级以上正式出版物论文:每篇1学分。
4.省级及以上报刊发表文章或报道,注明作者单位为山东大学的:字数5000字以上,每篇2学分;2000字以上,每篇1学分;1000字以上,每篇0.5学分。
5.在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专著、译著和文学作品,注明作者为山东大学的:字数40万字以上,每部4学分;20万字以上,每部3学分,10万字以上,每部2学分。省市级出版社出版的,每部分别记3、2和1学分。
第六条 学生为第一完成人、山东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鉴定、科技获奖和科技成果转让:
1.通过教育或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并提交成果鉴定证书:国际领先4学分,国际先进3学分;国内领先2学分,国内先进1学分。
2.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
(1)国家级:一等奖30学分,二等奖20学分;
(2)省部级:一等奖15学分,二等奖8学分;
(3)厅局级:一等奖4学分,二等奖2学分。
3.签订成果转让协议且转让费到帐的:每项成果4学分。
第七条 学生为第一专利权人,通过山东大学申请专利和进行专利转让的:
1.发明专利每项5学分。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1学分;与专业结合,经专家评审为优秀的每项2学分。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0.5学分。
4.签订专利转让协议且专利转让费到帐的:每项3学分。
第八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
1.在国际学术会议做大会报告4学分;做墙报展示并获奖2学分。
2.参加海外学习经历,获得优秀成绩的1学分。
第九条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1.获评省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的每项1学分;
2.获评省级社会实践优秀论文奖的每项1学分。
第三章 记分原则
第十条 按项记分,多项创新成果的学分可以累计。
第十一条 多人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每位成员的贡献分配所得学分。项目负责人所获学分一般不少于总获得学分的40%;其他人员取前3名,分别按30%、20%和10%的比例计算。个人贡献相同时也可平均分配学分。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或集体奖与个人奖重复时,只按最高奖项计分。
篇二:大学创新学分实施办法
大学创新学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创造、创新、创业的三创教育特色,鼓励和促进本科生的个性发展,进一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使更多的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科研、创业或社会实践活动所取得的优秀成果,经学校创新学分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后被授予的学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创新学分评审委员会负责学生创新学分的评定。其办公室设在教务部。
第四条 授予创新学分的成果第一作者单位应为武汉大学,成果包括正式发表的作品、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及经认定的竞赛奖励、创业等。
第五条 创新学分评定类别:
(一)学术论文类;(二)文学艺术类;(三)成果类;(四)发明创造类;(五)竞赛类;(六)体育类;(七)创业类。
第六条 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一)学术论文类
公开发表及在学术会议上交流的学术论文、产生一定影响的社会调查报告等。(评分标准见附件一)
(二)文学艺术类
小说、报告文学、美术作品、艺术设计作品、电影和电视剧本、影视作品等,经校以上专业机构表彰的各类独创性艺术作品及其表演。(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成果类
包括学生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经鉴定评审的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大学生科学研究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等。经省以上部门鉴定具有应用价值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技术成果;向社会转让、出售,产生较大效益的软科学成果;其它具有一定应用价值的成果。(评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发明创造类
包括各类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等,专利获准以缴证书费的收录通知书或专利授权的时间及专利证书为准。(评分标准见附件四)
(五)竞赛类
包括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等经过学校认定的各类竞赛,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计算机仿真大赛、国家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ACM/ICPC)、机械创新设计竞赛、智能汽车大赛、广告设计大赛、挑战杯等经过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评分标准见附件五)
(六)体育类
包括发明体育动作标准、新纪录,在国家和省及其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得前八名的个人或集体(评分标准见附件六) (七)创业类
国际各类创业、投资奖的获得者,国内政府主办的各类创业奖的获得者,企业和社团举办的各类创业奖的获得者,进入孵化器和工业园区、高新开发区的学生创业者,经工商部门批准创办一年以上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创办人。(评分标准见附件七)
第七条 经学校创新学分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的创新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创新学分可以冲抵培养方案中公共选修课程(除通识选修课以外)的学分;累计冲抵不超过10学分,超出部分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九条 创新学分的指标列入奖学金、三好学生评比和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有关条款。
第十条 同一成果累次获奖,以最高奖项计算一次,不累计奖励。团体取得的同一成果按应得分值乘以所排位次系数1/N,计算相应分值。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每年三月份的前两周,学生填写《武汉大学创新学分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系)审核盖章后统一交教务部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经学校创新学分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四月底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检查与监督:各学院(系)负责创新学分初审工作。经学校创新学分评审委员会认定后的创新学分应在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生效。凡弄虚作假经查实者,取消申请人所得创新学分,学生以作弊论处。
第十三条 超出本办法列出的创新类型或项目,由学校创新学分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武大教字【2002】20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 学术论文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2. 文学艺术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3. 成果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4. 发明创造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5. 竞赛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6. 体育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7. 创业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附件一:
学术论文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注: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A&CH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EI工程
索引;ISSHP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索引;ISTP国际会议录索引;社会调查报告部分发表或被省以上领导批示,发表在内参上的视为公开发表。指导老师是第一作者,学生是第二作者视为第一作者。在《人民日报》、
《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经济日报》《新华文摘》、《求是》、《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可与EI、SSCI文章同等对待。(凡在其它报纸上刊登的文章一律不能申报)
附件二:
文学艺术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附件三:
成果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附件四:
发明创造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附件五:
篇三:创新学分实施细则
实践创新学分实施细则
为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学院决定将实践创新学分纳入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对象和学分要求
按照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本科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完成4学分“实践创新”学分;鼓励飞行技术专业及各专科专业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所获得学分计入选修课学分(不超过2学分)。
二、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
创新活动是指除第一课堂外的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科技文化活动。凡在各类校级以上竞赛(如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竞赛、演讲比赛、辩论比赛等)、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发表论文及文学作品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成果的在校大学生,均可按本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三、创新学分的认定程序
(一)学生个人取得的创新活动成绩或成果由个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申报,申报时填写,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申报时间由二级学院自行安排。
(二)申报的创新学分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确认同意后,填写认定意见,
一次。毕业学生的创新学分申报可在每年4月后申报。
(三)由教务处进行审核,教务处按有关规定认定后,学生即可获得实践创新学分。
(四)在对申报的创新学分认定上有争议时,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此认定为最终认定。
(五)对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四、考核标准
各单位对申请“创新学分”的学生都要进行考核。凡取得成绩的应参照“考核标准一览表”评定学分。
创新学分考核标准一览表
备注:1、同一项目可多次计分者,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2、学生获得的文体活动类创新学分,累计不超过2学分。
实践创新学分认定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