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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法演讲稿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8 06:16:11 | 移动端:保险基本法演讲稿

篇一:平安人寿基本法

细则

“初年度佣金”,是指业务人员销售保单于第一保单年度所领取的佣金,计算公式如下:初年度佣金(以下简称FYC)=初年度保费×初年度佣金率。初年度佣金的发放适用如下规则:

(一)若保单回执在每月13号(含)前回销,则发放100%的初年度佣金,否则将预留50%的佣金,待其回执回销后,再予以发放。

(二)若该保单为短期契约转换,则佣金按如下规则发放: 对先退保旧单,后投保新单的情况:新保单佣金未超过旧保单佣金的,不发放佣金;新保单佣金超过旧保单佣金的,只发放超过部分的佣金。

对先投保新单,后退保旧单的情况:新保单佣金低于旧保单佣金的,扣回新保单所有佣金;新保单佣金超过旧保单佣金的,扣回旧保单所有佣金。

备注:

1.定义:同一被保险人新旧保单的承保日期与解约日期相距在180天之内,无论新旧保单是否为同一业务人员,均属于短期契约转换。

2.相关释义:新保单是指新承保的主险保单,但不含新增附约、追加销售项目产生的新契约;旧保单是指在新保单承保之前同一被保险人的保单,但不含永久失效保单、附加险、一年期主险、银行保险保单。

3.操作时间:对于先退保后投保的情况,在新保单承保月操作;对于先投保后退保的情况,在旧保单退保月操作

4.发放的佣金参与相关待遇和考核的计算,件数参与待遇和考核的计算。

“续年度服务津贴”,是指业务人员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所领取的佣金(含二级机构内发生迁移的保单),计算公式如下:续年度服务津贴=续年度保费×续年度服务津贴率,其领取以:(一)收进续期保费;(二)业务员在职为条件。

“考核期”,分为季考核期、半年考核期和年度考核期。季考核期,是指每年1至3月、4至6月、7至9月、10至12月,本季任职未满二个月者,并入下一考核期;半年考核期,是每六个月为一个考核期,本期任职未满六个月者,并入下一考核期;年度考核期为每年1-12月。晋升营业部经理的时间固定为每年的一月一日或七月一日。

“件数”,是指寿险新契约的长期险保单件数。

“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计算公式如下:

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于生效后第十三个月实收保费

(含附约)

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保费(含附约)

例:

2001年5月1日-2002年4月30日生效的新契约,在2002年5月 2003年6月1日—2003年6月30日区间内实收的第二年保费(含附约) 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2001年5月1日-2002年4月30日生效的新契约保费

(含附约)

备注:

1.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的计算范围不包含趸交件、犹豫期撤单件及发生理赔且保险责任终止件、免缴、注销、迁出、人为停效、效力终止、转换终止(投连转保)、到期终止、缴清。

2.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的计算以生效时间为准,且考察期间为12个月。计

算时考虑了保单60天的宽限期。

3.提前收取的续期保费,不计入实收期的继续率,将自动计入应收期的继续率,并按此核发应收期的继续率奖金。

4.保单减保,缴费年期变更,分母按照保单承保时的年缴保费计算;缴费频次为月缴、季缴的保单,分子、分母均折算为年缴保费计算继续率。

5.健康险长险纳入继续率的计算。

6.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每个月计算、核发,滚动进行。

7.新成立的营业单位,本年度无续期保单的,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以75%计算。

8.核发当年度组和部年终奖金时,取用当年12月计算的继续率。

9.考核中使用的继续率为本考核期最后一个月计算的继续率。

招募

招募业务人员的基本条件:

──年龄:20周岁-50周岁;

──学历:高中(中专)(含)以上学历;

──相貌端正、身体健康;

──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各级业务单位及人员在招募新业务人员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就业务人员的工作内容、佣金及福利保障等事项作虚假或夸大说明,尊重新人的知情权;

(二)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以公司名义刊登招募广告;

(三)在招募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公司及社会利益。

推荐人须为正式业务员(含)以上职级,试用业务员不可以增员。推荐人和各级主管应把握新人的素质和品行,对推荐新人负有选择、辅导、训练的责任。对新人脱落率高的营业组可暂停其团队的增员活动。

业务人员入司流程:

(一)报名:申请人应准备以下材料:

——填写《申请保险代理业务登记表》(附件1);

——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复核;

——个人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复核;

——近期一寸免冠照两张;

——公司认为必需的其它材料。

(二)面谈:由推荐人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对具备从业潜质的申请人,邀请其参加创业说明会。

(三)参加创业说明会

创业说明会由营销管理部或营业区统一安排,说明会的会场原则上选在公司的职场。创说会将对公司的发展、运作机制、企业文化和销售管理工作内容做重点说明。

(四)“礼贤”甄选系统测试

业务人员必须经过“礼贤”甄选系统测试,达到一定的分数方可入司,同一申请人一年内只可进行一次“礼贤”甄选系统测试。

NA业务员条件:4分以上,如“礼贤”甄选系统测试3分,

则性向平均分须6分或自信心、说服力8分以上。

(五)决定性面谈

(1)营业部经理根据“礼贤”甄选系统面谈指南进行面谈,对面谈合格者签署意见,填写面谈记录表,交营业区人管;

(2)营业区经理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并签署意见。

(六)组织培训──培训部、营业区

1.职前培训:

营业区确定培训名单,上报培训部,由培训部组织职前培训。

2.代理人考试辅导培训:

(1)营业区确定培训名单,上报培训部组织培训及考试报名;

(2)培训部公布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时间、地点;

(3)培训部组织培训、考试,并及时反馈考试结果。

3.岗前培训:

(1)营业区根据代理人考试通过人员名单,确定参训人员名单并报培训部组织报名;

(2)培训部公布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时间、地点;

(3)培训部组织培训、并反馈培训结果。

岗前培训未通过者,经其本人申请并经营业区、培训部同意,可给一次机会,允许参加下期培训。岗前培训通过但1个月内未上岗者,需要重新参加培训后方可入司。

(七)签订代理合同并入司

1.培训合格并通过保险代理人考试的申请人员需准备以下材

篇二:公司基本法

公司基本法草稿

瑞普〃金能,已经十二年了。在此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作为以建百年基业为目标的企业,究竟以什么安身立命,明天又将走向何方?为此,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制定了《公司基本法》。 《公司基本法》共八章,由公司愿景、公司组织、人力资源、经营策略、产品实现、管理原则、企业标识、附则组成,计54条。

《公司基本法》是公司多年成功经验的提炼总结,也是公司未来发展的行动指南,是公司全体员工的行为纲领,是指导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公司各项制度流程的渊源,在公司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公司基本法》的制定,是公司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将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规保障,也是公司实现法治转变的重要标志。

第一条 公司宗旨 造福社会,成就员工,回报股东,做受社会尊重的公众式企业

第二条 核心价值观 不仅生产卓越的产品,更要努力培养卓越的人才

第三条 企业精神 忠诚 协作 守法 竞争

第四条 企业战略 以煤化工为核心,精细化工为两翼,做好能源和化工的整合,走差异化发展之路,实现产品结构合理、资源配置高效、竞争优势凸显的目标。

第五条 三年规划 公司形成焦炭300万吨、煤焦油30万吨、炭黑20万吨、白炭黑20万吨、苯加氢10万吨、发电10万kw、山梨酸(钾)2万吨、对甲酚1万吨的规模,销售收入有望突破100亿元,利税10亿元以上,员工收入明显提高,股东收益大幅度增加,成为业内与众不同并有价值,区域知名度并受尊重,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优美,更能持久发展和盈利的公众式公司。

第六条 社会责任 致力打造成一个对社会负责、受社会尊敬的公众式企业; 致力保持公司与社会的协调共进、寻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致力让社会用一个全新的眼光来看待我们的化工产业;致力让所有与企业共同拼搏奋斗的人实现价值,成就自我。

第七条 共同富裕 在公司的持续发展中,越来越多的员工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在自我人生价值实现的同时,携手走向富裕。

一、组织原则

第八条 民主与集中 民主集中制是公司的根本组织制度,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在公司多年实践中形成的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九条 扁平化 减少管理层次,加大管理幅度,变分散管理为集成管理,整合企业资源,进而实现组织机构精简,流程顺畅,业务高效。主要包括信息的扁平化、组织机构的扁平化和业务流程的扁平化三个方面。

二、机构设置

第十条 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董事会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设董事长一名。

第十二条 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设监事主席一名,监事若干名。

第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聘任或解聘。

第十四条 公司日常治理的常设机构是经理部长办公会,设经理部长若干名。 第十五条 各部室职责

企管部

负责公司制度的制定、监督、绩效考核及标准化管理工作。

公司办公室

负责公司会务接待、文秘、保卫、档案图书、信息化建设、医务、物业管理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人员招聘选拔、培训开发、薪酬保险、劳动合同等人力资源及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

财务部

负责公司融资管理、财务预算、成本核算、往来帐款业务等工作。

审计部

负责公司财务价格审计、合同管理、法律事务等工作。

总工办

负责公司项目、技术改造的技术审核、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创新的组织实施工作。

质检部

负责公司原材物料、产成品的检验及产品的放行工作。

生产技术部

负责公司的生产组织、设备管理、原材物料产成品存放的管理等工作 经营部

负责公司产品原材物料采购、产成品销售、客户管理、物流等有关工作。 安全环保部

全面负责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

项目部

负责公司工程进度的整体推进、费用控制、技术及采购等工作。

市场部

负责公司项目调研、技术等信息搜集整理工作。

第三章 人力资源

第十六条 员工权利

(1)员工有权按劳动时间取得报酬,且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员工有权按公司休假制度享受带薪休息和休假。如因工作需要而无法休息、休假时,按规定享受补薪或加薪待遇。

(3)员工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4)员工有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的权利。

(5)员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的权利。

(6)员工正式录用后须签定合同,享有《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7)员工有权参加本公司工会活动。

(8)员工对直接上级的不公平待遇或人身伤害有权越级申诉或向公司工会投诉。如投诉得不到解决,员工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提请仲裁。

(9)员工有权对公司管理者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投诉。

(10)员工有提请劳动仲裁处理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工会申请调解。

(11)公司员工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12)公司员工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十七条 员工义务

(1)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所属各部门的管理实施细则。

(2)员工应按公司有关规定提供劳动,自觉完成工作任务。

(3)员工应遵循公司利益第一的原则,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

(4)员工应严格按公司的管理模式与管理规范运作,对不合理之处应及时提出,并报告直接上级,确保工作程序的顺畅高效。

(5)员工应牢固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积极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文化知识水平。

篇三: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王卫国教授讲稿)

王卫国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兼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此文为王卫国教授在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专题讲座上的讲稿)

一、保险和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概述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也充分表明,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

1、保险的起源

商业保险产生于公元14世纪的意大利沿海城市,当时在海上贸易中经常会遇到海难和海盗袭击,人货损失严重。商人们为了避免损失,创立了互保会、互保基金等合作性组织。随着贸易量和经济活动中风险的增加,这些组织逐步发展成专门的保险组织。1871年英国制定《劳合社法》,出现了最早的保险公司。商人们通过商会和协会等自律组织,形成交易规则,把承接风险者称为保险人,把转移风险者称为投保人,把转移风险的交易称为保险,将交易费用称为保险费。现代保险法律制度便由此而来。

2、保险的概念和分类

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又称为商业保险。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费,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共担损失的补偿制度,有其特定的运行机制。具体地说,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和安排,集社会大众之力,将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分散于社会,消化于无形。换言之,千千万万之众,通过合同关系与合理的计算,每人以少许保费,汇集成庞大资金,交由专业保险机构妥善运作管理。凡参加保险之人,一旦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不幸事故,便可得到赔偿与救济;而对多数购买保险但未遭遇事故的人来说,则意味着向遭受不幸者伸出援助之手。在此意义上,保险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制度。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保险有以下的种类:

(1)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伤残、年老而失去工作能力、退休或死亡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供其本人或家属的生活所需。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

(2)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按自愿原则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的保险种类,如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3)原保险和再保险

原保险是指针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风险,由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指针对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风险,由再保险人承担分保责任的保险。具体地说,就是原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赔偿风险,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再保险人,以避免自己因面临重大灾难或事故的巨额赔偿而陷入财务困境。

3、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1)经济补偿

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经济补偿。人类生活中,总是存在着一些无法预知的风险因素,如地震、洪水、车祸、疾病等。它们往往给个人、家庭或企业带来无法承受的灾难。保险通过社会化的安排,使这些受害人可以从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与救济。与此同时,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转移和分散,可以稳定社会经济,安定人民生活。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和交通、生产等各类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巨大。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企业和家庭参加保险的比例还比较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这既不利于及时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又增加了公共财政的负担。因此,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对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资金融通

资金融通功能是保险的金融属性的具体体现,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对保险人而言,由于保险费的收取与保险金的给付或赔偿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保险人可以适当地用保险资金从事投资经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对投保人而言,由于某些保险产品提供了一定的收益,可以把保险作为一种投资。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发展还不平衡,间接融资比例过高,影响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不利于金融风险的分散和化解。因此,加快发展保险业,提高保险业在金融市场的比重,促进银行、证券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对健全金融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3)社会管理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具体来说,大体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管理。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商业保险可以为没有参与社会基本保险制度的劳动者提供保险保障,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具有产品灵活多样、选择范围广等特点,可以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例如养老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险参与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等等。二是社会风险管理。商业保险的发展,一方面,可以丰富识别、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积累大量风险损失

资料,为社会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强防灾防损,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三是社会关系管理。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偿,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起到“社会润滑器”的作用。比如运用保险机制化解交通事故纠纷,运用责任保险化解工业事故赔偿纠纷等等。

保险的三大功能中,经济补偿是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根本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保险金融属性的体现,也是实现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手段。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经济社会的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是现代保险制度的重要标志。保险的三大功能既相互独立,又有机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一个统一、开放的体系。

3、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即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由专门的营利性保险企业经营的保险类别。保险法调整的就是商业保险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商业保险是这样一种合同关系: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由于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以下重要区别:

第一,保险的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以实现国家社会政策为宗旨,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推行。商业保险则是营业性保险,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

第二,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以社会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特定的财产。

第三,保险费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统一调剂使用,为所有的劳动者提供保障。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完全由投保人承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

第四,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出发,主要根据保障需要确定给付标准,而不完全取决于缴费多少。商业保险则按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和被保险人受损失的程度确定赔偿数额。

第五,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一般由国家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国家统一规定保险项目、费率和给付标准等,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不征税。商业保险是由自主经营的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险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国家对其经营所得征税。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同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的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建立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障方面,社会保险通常提供基本的退休生活保障,而基本养老以上的保障需求则通过商业保险来满足。即使在社会保障很发达的北欧福利国家,商业保险仍占整个保障体系的30%以上。在美国的医疗保险中,商业健康保险的医疗费用支出超过了全国医疗费用总支出的50%。

(二)保险法概述

1、保险法的概念和体系

广义上的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保险法,仅指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法,即《保险法》。商业保险关系包括保险经营关系和保险管理关系。与此相对应,保险法可划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大类。

保险合同法以保险合同关系为规范对象,内容主要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再保险合同。保险业法以商业保险经营者为规范对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市场准入、保险产品管理、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保险中介监管等。

我国《保险法》采用两法合一的模式,在同一部法律中既为保护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基本保障,同时也为保险企业的自主经营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履行设定基本规则。

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高于普通合同的诚信态度来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这是因为保险交易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投保方可能利用自己更了解保险标的危险情况,影响保险人的风险估算;另一方面,保险人也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优势,在缔约中给被保险人不公平的对待,损害其合法权益。

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在于,建立以信息交换平衡为目的的制度体系,防范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方利用保险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以说,为保证保险制度的良性发展,整个保险合同法的制度设计,都必须以最大诚信原则为核心。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客体有合法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任何人不得以自己无合法利益的保险客体设定保险。这就是“无保险利益即无保险”的法谚。各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为无效。我国保险法一向把保险利益视为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首先是区分保险与赌博行为。如果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所

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就会产生一些无关的人以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投保,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取赔偿这一类似赌博的情形。其次,是防范道德风险。有保险利益的人,通常是不希望保险事故发生之人。保险的目的,不在于让没有损失的人得利,更不是鼓励人们利用与己无关的偶然事件侥幸发财。没有保险利益,拿别人的生命或者财产投保的人,很有可能为获取保险赔偿金而毁损他人财产、恶意伤害他人身体甚至危及他人生命,这不仅有违保险制度的宗旨,而且有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直接造成结果发生的原因,亦即效果上有支配力的原因。在保险法上,只有当一个原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决定性意义,而这个原因又是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这个规则称为“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它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亦为我国司法实践所承认。实行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人们漫无边际地对保险人索赔。如果说保险利益原则是通过排除局外之人来防范道德风险,近因原则就是通过排除无关之事来防范道德风险。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损失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一是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二是防止诱发道德风险。就后者而论,如果被保险人可获取的赔偿仅限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他就不可能因保险事故而获取额外利益。这样他就会维持一个理智之人应有的谨慎和勤勉,而不会放任或促使保险事故发生。

3、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制度

保险合同法的规范,大多是防范道德风险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制度。保险业法的规范主要围绕风险防范来展开。

(1)道德风险防范制度

“保险道德风险”是阻碍保险机制正常运转,使保险的风险分担功能难以发挥的一个严重问题。因此,保险法最主要的制度都以防范道德风险为主旨。例如,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以保证保险人能够依据充分准确的信息,作出正确的风险预测和赔付计算。保险法还有“骗保不能获赔”的规则,即投保人及关系人虚报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提供虚假事故证明的,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还有两个重要规则。一是“超额保险”规则,即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二是“重复保险”规则,即投保人就同一保险事故和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保险期间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两个以上保险合同的,其所获赔偿总额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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