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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管办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8 06:18:27 | 移动端:法院审管办

篇一: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规范化运作三题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规范化运作三题

2012-03-09 来源:钱锡青等

--价值定位、机构编排及功能解构

(本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

□钱锡青凌淑蓉李兴魁沈 烨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是一个从无到有的新生事物,机构运行尚处于探索阶段,虽然上级法院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机构样本,各个基层法院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实务困惑的多元推演:以本市基层法院为样本的考察

为直观演绎基层法院审管办运行中的困惑、疑难之处,我们对本市22家基层法院审管办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其中浦东新区法院因建制、规模均有异于其他法院,且该院审管办已有独立编制,故未纳入调查范围),发现的问题可分述如下:

(一)概念界分的唯理化

有人认为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审判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方式。”[1]也有人提出“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2]这样的简单论断既无法定位审判管理的责任主体,又不能推演审判管理的真实意涵,可能使得基层法院审管办无法准确获知自身在审判管理体系中的定位及权责。

我们认为,为确保审判管理内涵的自洽、周延,尤其需要体现审判管理主体的层次性、审判管理客体的特定性及审判管理目的的明确性:审判管理的主体为院、审管办、庭室及法官个体四个层级,其中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的专门机构位处“院下庭上”;审判管理的客体为审判活动及审判行为,作用对象的特定性是审判管理区别于政务管理、人事管理最为重要的特征。“澄清审判管理关系的客

体,即是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行为,而非法官这一审判主体本身。确立这一新的理念,必将促成一个全面系统的符合审判权运行规律的科学审判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3];与审管办的层级相对应,审管办的工作范围则主要集中于中观性管理事项;审判管理的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权的理性运行,开展审判管理工作,可以采取多样之方式,而其本质则是唯一的,即服务审判。

(二)机构运行的多样化

本市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实践模式按照机构的组成要素分解后,大致可归为5类,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由表观之,虽然本市各基层法院普遍采用审管办与审监庭合署办公的机构模式,但在具体设计上却不尽相同:

1. 领导同一与领导分立的问题

有些法院审管办主任由审监庭庭长或副庭长兼任,而有些法院则对两者进行分立,由专职审委会委员任审管办主任、审监庭庭长任副主任。

2. 人员同一与人员分立的问题

部分法院对审管办与审监庭的人员范围作了相对清晰的内部划分,大部分法院未作划分,审管办与审监庭人员混同。

(三)制度实施的碎片化

1. 临时动议的管理多于论证规划的管理

在实践中,大家往往将审管办视为“应急性”机构,审管办的工作多为即时性事项,上述做法看似弥补了管理环节的空白,实则存有助长部门敷衍塞责之风的隐患,亦反映了基层法院审管办对未来发展缺乏整体规划的现状。

2. 事后管理多于事前管理

目前,审管办的管理方式仍较为被动,工作范围大都集中于事后的书面评查及数据通报,未能深入探悉桎梏审判质效的内在缘由,无法准确挖掘出隐匿于案件背后的真正原因。审管办事前发现机制、防控机制的构筑尚显薄弱。

3. 人管理人多于制度管理人

基于个体威信、资历建立的人身依附型管理模式通常不具有可持续性,其效

用随着人员变化而上下波动,而既有的管理模式恰恰如是,沿袭至今,改观甚微。为实现审管办的可持续发展,现行管理理念、管理方法亟待更新、变革。

4. 刚性管理多于柔性管理

刚性管理以规章制度为中心,采用强制性方式,凭借制度约束、纪律监督、奖惩规则等手段进行管理;柔性管理则采用非强制性方式,依据共同价值观、群体文化、精神氛围进行人格化管理。审管办的现行管理模式更趋近于前者,对于内生化的人格因素关注甚少。

5. 争点管理多于全面管理

审管办通常只在问题暴露或争议发生后,才介入其中,争点管理固然是审判管理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如果仅仅将思维、措施局限于“点”,就可能导致审判管理工作的断裂、片面。立足于“面”的统筹管理应成为审管办发展的长久之道。

(四)权责范围的模糊化

实践中对于基层法院审管办权责范围的认识大致存有三种误区:

1. 混同院级宏观管理与审管办中观管理的彼此范围

管理权有着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审判管理权亦概莫能外。审管办在工作中易越俎代庖,将本应由院级宏观管理的事项纳入工作范畴,隐瞒或自决宏观管理事项均是审管办履职不当的表现。

2. 混同庭室微观管理与审管办中观管理的彼此范围

主要表现为将庭室、个人的管理之责转嫁于审管办。如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的安排,即应归口于相关业务庭及承办法官,而非审管办。审管办只是通过对审判流程的监控,发现影响审判流程的不利因素,进而提出建议,并非发现问题后替代职能部门解决问题,如果一味强调审管办的审判事务实施权,只会将审管办拖入即时性工作无度增递的泥淖。

3. 混同审判管理工作与审监工作的彼此范围

相当一部分的人认为审管办的设立仅是迎合上位政策的应时之计,而非排除法院发展障碍的求变之道,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时缺乏能动性,仍拘囿于审监工作

的单向开展。在基层法院审监庭审判职能势弱的背景下,愈发加剧了部门的边缘化趋向。

(五)研究方法的单一化

当前,学科研究自我封闭、彼此疏离的倾向普遍存在。“人们对法律管理学的认识还比较模糊,法律管理学还没有成为法律部门和法学界的共识。”[4]可见,开展审判管理研究迫切需要引入管理学理论进行调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审判管理改革自发、内源的特征,该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强的实务色彩及本土基调,“外国司法的经验一般都是尽可能避免在审级(另一种科层)之外或法院内部设立层级。”[5]因而,也鲜有人于比较法视阈对此展开研究。

二、理论预设:基层法院审管办的价值定位

在机构初设、人员甫定、编制稀缺的制度初创期,审管办首当其冲的任务在于厘清自身的价值定位问题,这是纠正各种不当理念的重要方法,亦是破解实务难题的理论之基。

(一)基层法院审管办的机构性质

目前,本市基层法院普遍采用的审判管理机构模式为:成立审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下设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领导小组日常的办事机构。为阐释基层法院审管办的机构属性,可对审判管理权运行路径作一简单分解:由此可见,审判管理作为一个系统的管理体系,不仅包含专门机构的管理,还应包含审判业务部门的自身管理及院领导的决策管理。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的专门部门,天然具有“中观”的机构属性。这不仅体现在审管办位处院、庭两级之间的位置编排,更体现在其“传上”、“达下”的工作职能。

(二)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工作原则

依上图所示,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工作原则可概述为六方面:

1. 于偏差时纠正: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管理转变

倘若各业务庭、审判组织在落实审判管理领导小组决策时存在偏差,审管办需要及时督促其整改。在纠错过程中,审管办需改变过往不分管理对象、管理时限及管理方法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应当准确界分各项工作的相异性质,注重工作方式

的因时制宜。

2. 于缺位时补漏:从被动型管理向能动型管理转变

当发现法院审判管理制度存在盲区、审判管理职能存有空白时,审管办需及时跟进,主动补位。决策的相对滞后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廓清、规制实践问题的全部。因此,审管办在开展工作时应当具备能动意识,在推进审判管理制度的同时,注意发现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合理方法加以改进。

3. 于阻滞时疏导:从主导型管理向自治型管理转变

管理学层面的管理,主要通过管理约束人的行为,辩证法意蕴的管理,则强调通过管理激发人的能动性。审管办在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时可侧重于发挥法官个体的创造性,当发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相对柔和的方式进行疏导,避免挫伤法官的积极性。

4. 于存患时发现:从滞后型管理向前瞻型管理转变

审判管理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预测问题、发现问题、提出对策,进而引导审判活动的规范化,并不直接解决诉讼主体的权益纠纷,为切实发挥审管办的预警职能,需设立调研平台,及时发现、跟踪、分析制约审判质量提高的因素,并根据院情谋划、草拟相应措施,通过制度的完善防患于未然。

5. 于断裂时搭建:从碎片型管理向全面型管理转变

通过审管办的协调运作,可以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克服因指挥链条过长、协调程序过多、信息传递不畅导致的审判管理环节的断裂问题。基于审判工作在法院的核心地位及审管办的综合性地位,审管办需着眼于整体,全面审视审判环节中的脱节之处,摒弃过往碎片化的管理方式。

6. 于争议时协调:从多头型管理向协同型管理转变

在审判实践中,立、审、执各部门因权责模糊、思路差异等因素难免会产生困惑、分歧,此时审管办就应当及时牵头协调。诚如管理学家所言,“管理就是设计和保持一种良好环境,使人在群体里高效率地完成既定目标。”[6]审管办的成立有助于创设互助、磋商的协同式工作氛围,充分调动集体智慧。

三、实践基础:基层法院审管办的机构设置

篇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的指

导意见

为进一步创新和加强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在首都法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市高级法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法院的工作实际,特就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职能定位

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为:在审判委员会和院领导的领导下,围绕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管理三大职能,统筹、协调、监督、规范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审判业务综合部门。

二、工作原则

要以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为重要依据,依托制度和信息化建设,围绕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管理目标,以加强评估指标督查考核、激励问责为切入点,以网上公示、网上监督、案件评查为手段,发挥"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职能作用,规范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运行,保障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为院领导及审判委员会决策、为庭(局)长指导办案、为法官从事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审判管理信息服务。

三、工作职责

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审判公正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效果管理和综合性审判管理等工作。

1.案件质量评估。按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有关要求,依托审判管理信息化工作平台,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对审判质效重要指标进行公开通报,对评估指标进行督查考核、激励问责。

2.案件质量监督。对案件质量、效率、效果进行实时监控、统计并公开通报,针对影响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突出问题,定期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或专项案件检查,及时向审委会提出对策建议并按照审委会的决定或要求,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整改。

3.审判流程管理。依托审判管理信息化工作平台,开展案件流程管理,对审判活动全过程中可能影响案件效率的重要节点实施监督和考核,保障和促进审判工作效率提高。

4.审判效果管理。通过总结审判经验、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编写案例、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等形式,对审判效果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研究审判工作中具有普遍性或全局性的问题,提出对策意见和措施。特别要注重深入总结、分析可能影响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等案件质量指标的原因和存在问题,定期向审判委员会提交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5.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定期收集、分析和发布反映案件审判质效的评估数据,定期编发审判管理通报,将审判管理的相关工作情况及时通报领导及相关庭室,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6.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监督、检查审判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7.落实向审判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根据审判委员会的提议或审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要求审判、执行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审判委员会报告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并根据审判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督促整改。

8.相关案例编纂。定期编发涉及规范审判管理的案例;及时向上级法院报送审判管理工作信息。

9.电子数据检查。定期对司法统计指标电子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确保电子数据的准确、及时。

10.其他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协调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问题,与各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根据上级法院和本院党组的要求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四、工作要求

1.明确重点。高级法院审管办职能作用发挥的重点是对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开展调研和督导,组织、协调本院各审判、执行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对全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监督、评查的二级管理机制,研究解决带有全局性的突出问题,制定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中级法院审管办在开展本院审判管理工作的同时,重点是发挥审级监督的优势,组织、协调本院各审判、执行部门在二审工作中加强对下辖法院上诉案件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基层法院审管办工作职能发挥的重点是建立全院各部门对审判质量、效率的协同管理、过程管理、标准管理、绩效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实现对影响审判质量、效率问题的事先预防、过程监控、过程改进和公平公正的绩效评估,对审判、执行的质量进行评价和督促整改,同时发挥承上启下的中枢系统作用,负责审判管理的决策、指挥和监督检查,通过对审判管理数据汇总分析,及时向管理层和审、执部门反馈结论,发挥决策参考和服务审判的作用。

2.健全制度。要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工作制度和规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审判管理的制度化、公开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3.沟通协调。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注重与司法统计、案件流程、案件评查、纪检监察、干部人事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审判管理工作的共建、共享和联动。

4.注重调研。要加强审判管理调研,定期跟踪分析审判、执行工作改革举措的运行状况并组织专项调研,为推进审判管理方式创新奠定基础。

5.信息反馈。要注重审判信息的搜集、整理和上报工作;要认真学习兄弟法院关于审判管理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增强审判管理经验做法的交流。

来源: http:///fg/detail527222.html

篇三:发挥审管办职能促审判质效提升

发挥审管办职能 提升审判质量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自成立以来,以规范审判管理为切入点,围绕审判与管理,形成了常态化工作模式。

在实际工作中,审管办的扭转了以往审判管理职能不清、职责不明的状况,突出审判管理在法院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强调了审判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健全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对案件流程运行进行24小时监督;加强审判态势分析工作,要求分析结果每月通报;完善了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突出案件集中评查职能;强化了法官审判业绩科学考评,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快速进入良性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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