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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禁毒委成员单位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2 06:19:04 | 移动端:乡镇禁毒委成员单位

篇一:2015年度乡镇禁毒工作汇报

2014年镇禁毒工作汇报材料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县委X届X次全会精神,严格“巩固扩大零种植,确保零产量”的禁种铲毒目标,认真落实禁种铲毒工作责任制,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形成了党委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禁毒工作格局,有效打击遏制了非法种植罂粟违法犯罪行为,禁种铲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今天,各位领导莅临我乡检查指导工作,这是对我乡广大干部群众的关心和厚爱。在此,我代表乡党委政府及全乡一万二千多干部群众,向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全乡禁毒工作落实情况向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

一、今年以来的主要工作和成效

1、成立相关组织,切实加强领导

一是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政委,政府乡长任总指挥长,由乡副职领导干部及司法所长、派出所长、国有林场场长任副指挥长,成员为全体乡干部、派出所全体干警的禁种铲毒工作指挥部,切实加强了对禁种铲毒工作的领导;二是成立禁毒联合执法大队,对植毒犯罪分子重拳出击严厉打击。

2、强化宣传,营造声势

一是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在禁毒工作中,禁毒预防是关键,所以我们一直把宣传教育作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和措施,紧紧抓住青少年、学生等重点人群,深化宣传层次,切实抓紧抓好,不断提高全民的识毒、防毒和拒毒能力和禁毒意识。今年结合开展“三提升”活动,举办禁毒知识培训班3期。通过学校开办法律课堂,取得了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的良好效果。 二是突出在“⒍26”国际禁毒日期间强化禁毒宣传。在坚持经常性开展宣传基础上,在“⒍26”期间围绕“参与禁毒斗争、构建和谐社会”的宣传主题,采取上街宣传咨询、分发禁毒宣传资料8000多份,切实掀起禁毒宣传的高潮,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同时,各村结合本村实际,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宣传效果。三是开展“禁种”宣传。针对我乡禁种工作这个重点,乡精心组织人员,深入种毒的重点区域,广泛开展“禁种铲毒”宣传,营造出了“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3、制订实施方案,健全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我乡禁种铲毒工作的深入开展,巩固近年来禁种铲毒工作成果,防止非法种植罂粟违法犯罪现象再次反弹,根据省、市、县禁种铲毒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乡禁毒工作的实际,一是制定了《XXX乡2010年禁种铲毒实施方案》,将整个行动分五个阶段;二是制定了《XXX乡村干部禁毒工作实施细则》;

三是将禁毒工作纳入村干部千分量化考核,与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绩效补贴发放挂钩,有效调动了村干部主动参与禁毒工作的积极性;四是进一步健全了禁毒工作日志制度。

4、划分禁毒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

将全乡辖区按原工作片划分为5个禁毒责任区,各村按“两委”干部职数将本村辖区划分为若干责任区,乡与村签定了《禁种铲毒责任状》,村与农户签定了《村民禁毒公约》。将禁种铲毒责任、任务层层分解,明确到人。

5、开展专项行动,抓好各个环节

4月10日—5月17日,在XX道口设立了禁毒检查站。值班人员由乡政府、县禁毒大队、派出所三方人员组成,轮流值班。对出入XXX的人员进行详细检查,从源头上切断罂粟种子等与种植毒品相关物资的流通,有效遏制不法分子携带罂粟种子上山植毒。5月18日—5月27日各村组织人员对各自辖区内林地进行踏查,并形成踏查报告上报乡禁毒办公室。6月9日—6月20日结合村自查情况,乡党委、政府组织全体乡干部、职工上山踏查,对全乡各村种植罂粟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摸底。7月5日—8月22日乡党委、政府组织全体乡干部职工结合航拍照片在全乡范围内进行了全力踏查铲毒。今年禁种铲毒工作累计出动XXX车

次,XX人次,累计铲除毒品原植物XXXX株,XXX块,合XX

亩,实现了“巩固扩大零种植,确保零产量”的禁种铲毒工作目标。

6、强化措施,严厉打击

今年以来,我乡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一是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了广大民众检举、揭发涉毒行为和人员,有力推进了禁毒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二是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对涉毒犯罪的打击,情报信息是关键。为此,派出所强化特情建设,及时、准确地收集信息,有效地提高了植毒案件破案率。今年,破获涉毒案件XX起,抓获XX人,治安拘留XX人,刑事拘留XX人,有效打击震慑了涉毒违法犯罪。

二、禁毒工作出现的新动向

我乡是全县唯一完全山区乡,现辖 XX个行政村,XX个自然村,辖区面积XXX平方公里,境内地形复杂,山高林密。部分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众在不法分子的煽动和高额利益的驱使下,利用我乡辖区面积大,杂木丛生、地形复杂的地理特点铤而走险,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随着近年来禁毒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特别是打击力度的加大和高科技技术(卫星遥感、航拍、GPS)在禁种铲毒工作中的运用,禁毒工作出现了四方面新动向:一是选择植毒地块更加隐蔽;二是犯罪分子想方设法对植

毒地块进行伪装;三是单块地块面积在缩小;四是单块地块植毒株数在向500株以下发展。

禁毒工作出现的四方面新动向表明,植毒犯罪分子正在绞尽脑汁想方设法企图避开高科技技术手段在禁种铲毒工作中的运用,逃避法律的制裁,今后禁毒工作面临新的严峻挑战。

三、禁毒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乡禁毒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植毒犯罪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禁毒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禁毒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禁毒队伍力量不足

我乡现有干部职工XX人,普遍年龄偏大,40岁以下的干部职工不足四分之一,年龄大的乡干部职工缺乏足够的体力参与禁种铲毒工作,且我辖区面积大,人员少难于形成禁毒工作合力。

2、禁毒工作经费不足

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人力、物力、财力”三到位,由于乡财力不足,导致禁毒工作的经费缺口落实难,对禁毒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篇二:化起镇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化发[2006]21号

中共化起镇委 化起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化起镇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

现将《化起镇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 报送:县委 县政府 县禁毒委 县政法委

抄送:县禁毒办 镇领导成员

存3份(共印60份)

化起镇禁毒工作

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4]12号)精神,督促各村(居)“两委”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严格履行禁毒工作职责,根据《贵州省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黔委厅[2005]5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村(居)“两委”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村(居)“两委”的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居)的禁毒工作负总责。

各村(居)“两委”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村(居)的禁毒工作负直接责任。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是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各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全镇年度禁毒工作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报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重点整治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全镇年度禁毒工作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在全镇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县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或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本地毒情的,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创"无毒"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本地吸毒人员增长幅度超过目标值、毒品危害加剧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 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通报批评的,给予"黄牌"警告,同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

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无毒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年度内考核不合格的,镇党委、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在全镇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通报批评的,给予"黄牌"警告,同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本地毒情的,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在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参与评先受奖。

第九条 各村(居)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执行禁毒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由镇禁毒委员会组织考核。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的追究措施,由下列机关按程序决

定:

(一)对村(居)及其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研究决定;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和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书面通报有关部门。

(二)对村(居)和镇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的,由镇禁毒委员会研究后,向组织、纪检、人事、监察部门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禁毒工作领导责任的追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本办法规定受到追究的责任人不服追究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有关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诉,做出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申诉期间,不停止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参与"一帮一"帮扶工作落实情况,与结对帮扶村居的禁毒工作考核情况同奖惩。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镇禁毒委员会组织实施,镇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篇三:乡镇禁毒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向社会公布版)

举报重大毒品犯罪和重大毒品问题

奖励试行办法(摘要)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协助公安机关查证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举报人有权了解举报线索查证结果,但不得干预具体查办进程及其他相关工作。

●举报人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重大毒品犯罪和重大毒品问题,依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海关等执法部门以及武警、军队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举报受理机构,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

●本办法奖励范围如下:

(一)举报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鸦片、大麻等毒品线索的;

(二)举报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新型毒品犯罪线索的;

(三)举报重大走私、贩卖、非法运输、非法制造以及非法持有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线索的;

(四)举报重大走私、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线索的;

(五)举报重大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线索的;

(六)举报重大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线索的;

(七)举报重大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八)举报歌舞娱乐场所重大毒品问题线索的;

(九)举报其他重大毒品犯罪线索的。

●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对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发挥重大作用的,省公安厅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有关毒品与海洛因换算表附后)进行奖励:

1.缴获海洛因1000克以上(含1000克)不满300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5000-1万元;

2.缴获海洛因3000克以上(含3000克)不满500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3万元;

3.缴获海洛因5000克以上(含5000克)不满1万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3-5万元;

4.缴获海洛因1万克以上(含1万克)或相当数量的其他毒品,每案奖励5万元。

(二)举报走私、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100千克以上(含100千克)的,每案奖励4000元;

2.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上(含400千克)的,每案奖励2000元;

3.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1吨以上(含1吨)的,每案奖励1000元;

(三)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铲除量在3000株以上(含3000株)不满1万株的,或大麻3万株以上(含3万株)不满10万株的,每案奖励5千元;罂粟铲除量在1万株(含1万株)或大麻10万株以上(含10万株)的,每案奖励1万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含50千克)不满20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上(含200千克)的每案奖励2000元。

(四)举报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每捣毁一个奖励1-3万元。

制造、加工毒品是指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直接提炼毒品或者利用化学合成的方法生产、加工和制造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的犯罪行为。

(五)举报省公安厅督捕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3000元;举报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悬赏金额奖励。

(六)举报歌舞娱乐场所内吸贩新型毒品活动的,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奖励:

1.根据举报,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10名以上(含10名)30名以下吸贩新型毒品人员的,奖励2000元;

2.根据举报,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30人以上(含30人)吸贩新型毒品人员的,奖励5000元;

3.根据举报,查明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5000元。

●对打击毒品犯罪、治理严重毒品问题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省公安厅审查批准,奖励金额可突破上述数额。

●同一毒品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如其

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可直接到公安机关办案单位领取;如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帐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帐号。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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