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注意事项
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注意事项
1、使用液化石油气时,气瓶应安设在房外,要在单独的砖瓦结构房间中使用,正确安放液化石油气的设备。
2、液化石油气房间需配置排风扇、灭火器、报警器等安全设备。
3、钢瓶必须要直立放置,不允许卧放或倒放。
4、钢瓶必须要远离热源,摆放在易搬动、周围没易燃物,较通风的地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钢瓶加热。
5、液化石油气瓶组站所用气管道,对其法兰、接头、仪表、阀门等部位必须定期检查,发现渗漏时,及时维修,保持不渗漏,检查漏气请用肥皂水涂刷检查部位,切勿用火查漏。
6、不准私自拆卸、改装液化石油气专用设备,有问题请教供应单位处理。
7、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时要及时关紧瓶阀,打开门窗,进行通风疏散。在泄漏场所,要严禁各类明火(包括烟头)严禁开、关各类任何电器设备。
8、发生火灾要尽快切断气源(关瓶阀),切忌将瓶放到,并及时报火警,电话:119。
9、勤检查、细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保安全请在睡觉前、出门时关上钢瓶角阀。
10、严禁私自排放钢瓶中的残液(气)。
送气热线:8198238检修灶具电话:8198238
篇二: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须知
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须知
液化石油气钢瓶是一种轻便的储气装置,属于家庭炊事灶具。由于气瓶使用在厨房环境潮湿、容易发生瓶体腐蚀;气瓶阀门经常开关容易发生泄漏;瓶体内部储气长期受压等不安全因素较多,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上细小的忽略将会给您的生命及生活带来困扰及麻烦,在此提示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请注意安全防范:
1、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应选用合格和经过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时,应先打开钢瓶角阀,后打开燃气器具阀门。用后应先关闭钢瓶角阀,后关闭燃气器具阀门。严禁只关燃气器具阀门,不关钢瓶角阀。
2、连接液化石油气钢瓶与燃气器具的软管长度不得超过3米或短于0.5米,软管两端必须用卡箍紧固,发现软管老化、破损、开裂应及时更换,不能穿门过墙使用软管。
3、严禁用热源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温;不得碰撞敲打,不得接近热源,火源或与化学危险物品混存;严禁采用热水烫、烘烤、火烧等方法对钢瓶加热;严禁摇晃、扳倒钢瓶用气;用户在临睡前、外出前和使
用后,请别忘了将钢瓶角阀拧紧;严禁擅自排放钢瓶内的残液;严禁摔砸钢瓶和擅自拆卸瓶阀等附件。
4、每次用气后,应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和燃气器具的关闭情况进行检查,以防漏气。
5、使用50千克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有独立间或隔墙,钢瓶的存放量不能超过4个;地下室、半地下室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6、不能在气瓶间休息或睡觉。
7、使用液化石油气时不要离人,锅、壶不宜盛水过满;不要让老弱病残、精神不正常的人使用;要教育儿童不要玩弄灶具;钢瓶灌装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85%,。
8、要经常检查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灶具,特别是连接处,发现气瓶后面胶管、灶具等处有轻微泄漏问题应立即关紧气阀,并及时打开门窗通风。检查泄露之处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不得存放在卧室、办公室、公共场所和重要设备场所。应严防高温和阳光曝晒。在厨房里钢瓶与灶具要保持1---1.5米的距离,并不得与其他火源同室布局。
10、液化石油气在使用过程中,往往要剩一些残液,残液中也含有一定浓度的液化石油气,当其挥发到空气中,与之形成爆炸混合气体时,遇明火即会轰
燃。将残液倒入水中,因其比空气重,不溶于水,就飘浮在水面,随时有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所以,残液应由充灌单位统一回收,用户不要自行处理。
11、若液化石油气泄漏,遇明火、电火花或磨擦火星都会造成事故,在发现室内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时,家庭内所有电器均应保持原有状态,既不能关闭,也不能开启,电话机也不能使用。应该轻开下风向门窗通风置换,或采取应急措防护措施关闭瓶阀、转移气瓶等应急措施。
12、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有关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规定,必须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主要包括瓶阀检查、瓶体气密性检验、瓶体内部清理、表面除锈、静电喷涂防腐、检验标识喷涂等工序),超期钢瓶严禁使用和灌装。
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使用优质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液化石油气产品。在钢瓶使用达到有效期时请及时进行气瓶安全性检验检测,确保您和您的家人使用安全。
山西省长治炬能化工气体有限公司
张永林
篇三: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1 范围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制度、气瓶间安全管理、用气设备安全管理、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和其他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遵循标准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CJJ94-200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瓶库 LPG cylinder warehouse
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专用独立库房。
3.2
气瓶间 bottled vaporizing workshop
采用自然气化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化为气态液化石油气的供气场所。 4 职责
4.1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并负
责本标准的落实。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履行各自的安
全管理职责。
4.2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切实可行的
液化石油气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的安全疏散、燃气设备事故处理等。每年全员应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4.3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
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员应接受单位的安全教育和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
4.4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正确方法,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对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
4.5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检修、检验,应由具备相应
资质的单位负责。
5 气瓶间的管理
5.1 气瓶间使用的场所要求
5.1.1 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5.1.2 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
防火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要求。
5.2 气瓶间的建筑要求
5.2.1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应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位置,应地势平坦,不易积聚液化石油气。气瓶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GB 50016—2006 的要求,与相邻的建筑应用防火墙隔离开。
5.2.2 气瓶间的高度不应低于2.2 m,地面应平整,并应高出室外地坪。
5.2.3 气瓶间地面的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5.2.4 气瓶间的门、窗应向外开。气瓶间与厨房之间不得有连通的门、窗、洞口。
5.2.5 气瓶间采用自然通风时,应设下通风式百叶窗2个,气瓶间每平方米的通风面积不应小于300cm2。通风口应与室外大气连通,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在0.2 m 以下。
5.2.6 气瓶间内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构筑物。
5.2.7 气瓶间内的温度,不得超过45℃,并不低于0℃。
5.2.8 气瓶间内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可设置在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5.2.9 存放气瓶的瓶库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且与建筑物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使用和备
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瓶库应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2.10 气瓶总容积宜在1m3以下,不宜超过2m3。当超过4m3时,应按照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建立储罐。
5.2.11 气瓶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m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 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应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注:当瓶组气化间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共防火间距不限。
5.2.12 气瓶储存总容积按公式(1)计算:
V = V n × n (1)
式中:V——气瓶储存总容积 ( m3 )
Vn——单个实瓶几何容积 ( L )
n——单个实瓶数量 (个 )
5.2.13 气瓶总容积不超过1m3允许气瓶的数量换算:
1m3 容积相当于83 瓶5kg 气瓶: 12L × 83 = 996L
42 瓶10kg 气瓶: 23.5L × 42 = 987L
28 瓶15kg 气瓶: 35.5L × 28 = 994L
8 瓶50kg 气瓶: 118L × 8 = 944L
注:①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4.7L(2kg)、YSP12L(5kg);
②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23.5L(10kg)、YSP35.5L(15kg)、YSP118L(50kg)。
5.3 气瓶间内防火、防爆设施要求
5.3.1 气瓶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灵敏有效。报警装置的二次仪表应安
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5.3.2 气瓶间应配备8kg 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
5.3.3 气瓶间采用强制通风方式时,应将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
5.3.4 气瓶间内的电器设备,应使用防爆型。开关应安装在室外。
5.4 气瓶间供气设施和设备要求
5.4.1 气瓶间供气系统的总输气管的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5.4.2 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体时,应敷设在两端密封的套管中。
5.4.3 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法兰盘之间, 应做防静电跨接。
5.4.4 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拌热带,应有生产许可证。
5.4.5 液化石油气气化器,应是由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且应经质检
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
6 用气设备的管理
6.1 液化石油气的用气设备,应由具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厂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
书和质量保证书;产品外观应有产品标牌,并有出厂日期。
6.2 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安装其它设备时,应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
6.3 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不得设置在密闭的房间内。
6.4 用气设备的操作间,房屋净高度不得低于2.2 m。
6.5 液化石油气管路系统上的阀门、配件连接处,均应有良好的密封措施。密封材料和阀门用的润滑
剂,应适用于液化石油气。
6.6 当液化石油气管道需要离开墙面架空敷设时,应使用有一定稳定性和支撑能力的吊架式支架。
6.7 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结时,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 m。
6.8 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接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6.9 采用燃气软管连接时,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 m ~ 2.0 m 之间,并不应有接口。 燃气软管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
6.10 使用的燃气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6.11 多台燃气灶具、供气距离超过2 m 时,应采用硬管连接。
6.12 用气设备操作间, 应配备8kg装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
7 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
7.1 钢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
7.2 钢瓶应直立放置。
7.3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 并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7.4 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
7.5 不得倾倒放置或倾倒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7.6 禁止自行拆卸、维修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
7.7 在用的钢瓶,除符合GB 833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有制造标志、有使用检验标志、有警示标签。
b) 无纵向焊缝(50kg 钢瓶除外)或无螺旋焊缝。
c) 护罩无脱落或焊缝无断裂。
d) 底座无脱落、无变形、无腐蚀、无破裂,能直立。
e) 瓶阀的阀口未损伤或未变形。
f) 液化石油气瓶阀阀口,无泄漏。
g) 没有被火焰局部或全面烧伤。
h) 在检验周期内。
i) 使用期限不超期。
8 其他要求
8.1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
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8.2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不得从汽车槽车直接
灌装钢瓶。
8.3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
气企业负责处理。
8.4 严禁使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加热、热水浸泡液化石油气钢瓶。
8.5 液化石油气的瓶库内和安放用气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8.6 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kg(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参 考 文 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
4.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
5.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2号令
6.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3号令
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8.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9.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GB17905-2004
10.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GB16914-2003
11. 《家用燃气灶具》 GB16410-1996
12. 《液化石油气瓶阀》 GB7512-2006
13. 《液化石油气(LPG)用橡胶软管和组件 散装输送用》 GB/T10546-2003
14. 《炊用燃气大锅灶》 CJ/T3030-1995
15.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