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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关停企业文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5 06:25:26 | 移动端:政府关停企业文件

篇一: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 文件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电力公

司 文件

湘环发[2012]19号

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经(工)信委、监察局、电业局:

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饮用水安全、人民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根据国家九部委联合组织开展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对应取缔、关闭、停产、限产的环境违法企业,供电部门应依法落实断电、停电和限电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强制执行断电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将已作出取缔、关闭、停产、限产等行政决定的相关材料函告同级经(工)信部门,由经(工)信部门通知供电单位对下述六种情形及时依法实施断电措施,对取缔、关闭的企业拆除相关供电设施。

(一)被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或非法生产线;

(二)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企业、落后生产线、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置;

(三)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

(四)屡查屡超、污染严重,特别是涉重金属、化工等被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

(五)无环评审批手续、非法试生产、未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被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企业;

(六)对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限产的企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产数量,重新核定企业的生产用电指标,限制企业的用电量。

二、严格履职,强化问责

(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并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污染事故的地区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严厉措施。经(工)信部门要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依法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责,协调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电力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二)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环保部门不及时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经(工)信部门不履行电力行政监管职责,供电单位不及时采取停电、断电措施或对已取缔关闭、停产治理企业私自供电,造成企业继续违法生产,给环境造成损害的失职、渎职行为,监察机关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篇二:造纸企业综合整治和关闭工作情况汇报

xx市造纸企业综合整治和关闭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2005年6月28日)各位领导:今年以来,按照省、郑州市下达的环保责任目标和造纸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要求,我市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有力推进环保工作,确保了造纸企业综合整治和关闭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造纸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和关闭工作完成情况我市造纸企业是今年省政府确定的五个重点综合整治区域之一,也是我市今年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郑州市xx造纸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应关闭的50家万吨以下造纸企业已全部关闭到位;其余的98家万吨以上造纸企业和商品浆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已压缩到48家,其中年生产规模在10万吨以上的企业有2家,5万吨以上有11家;需建的36个生化工程,已有18个工程完工,进水调试,其余18个未建成生化工程的一律实施停产治理,目前累计治理投资达7000多万元;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在加紧建设;双洎河出境水质coD浓度上半年稳定控制在市定标准以内,综合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列入年底前关闭的73家耐材企业和1家水泥厂,我们分两批实施关闭,定于6月底前第一批关闭的37家耐材企业已全部按标准落实到位;定于10月底前第二批关闭的36家,目前已有8家提前关闭;应关闭的1家水泥厂已经关闭到位。二、采取的主要措施为了确保造纸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和关闭工作目标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认真研究,精心部署,主要采取了以下几方面措施:(一)理清思路,制订方案我市造纸企业被确定为全省重点整治区域之后,经过多次调查,反复论证,确定出了“抓治理、求生存,压数量、壮规模,调结构、增效益”的思路,并召开市委常委会、市长办公会研究部署,迅速制订出《xx市造纸企业综合整治方案》,逐级上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开始实施。同时,对应关闭的124家企业排出日程表,以“分期分批,难易结合,以点带面,确保稳定”为原则,扎实有效地推动综合整治和关闭工作顺利开展。(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了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是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造纸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抽调环保、公安、工商、电业、监察、水利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严格督查。二是市政府与有关乡(镇)、办事处和市直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各级领导干部“抓好环保称职,抓不好环保失职,不抓环保渎职”的思想认识。三是多次召开造纸企业综合整治动员会、现场会和观摩会,广泛发动,层层动员,明确政府治污的决心,督促企业丢掉幻想。四是在造纸企业综合整治和关闭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配备专职环保副职,以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五是环保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开展严查违法排污行为专项行动,把造纸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和关闭工作列为重点监察内容,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关闭工作和造纸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多,压力大,面临严峻形势,我们一是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强力推进。关闭企业数量大,涉及面广,我们按照难易结合,分期分批的方法,对50家万吨以下造纸企业在6月底前分三批关闭;73家耐火材料企业在10月底前分两批关闭。同时,我们逐厂摸底,排查矛盾,因厂制宜,积极引导,确保大局稳定,保证关闭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加强指导,引进技术,提供服务。为了保证治理效果,确保达标排放,我们多次组织企业外出考察,寻求治理技术,先后到上海、浙江、北京、深圳等地参观学习,相继引进接触氧化、悬挂链、氧化沟等生化治理工艺。三是奖罚分明,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为了加快造纸企业二级生化工程建设步伐,我市专门拿出250万元排污费用于对生化工程进行奖励,对提前完成生化工程的企业实行重奖,对生化工程进度缓慢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四是限定时间,严格标准,落实任务。6月21日,我市开展了造纸企业综合整治集中检验行动,市政府抽调相关职能部门人员150余人,组成4个检查组,分别由四大班子领导带队,对造纸企业综合整治及关闭工作进行集中检查验收,对没有完成任务的,一律断水断电,实施停产治理。(四)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在加大造纸企业生化工程治理力度的同时,我们不断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一是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建设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步伐;二是有关乡(镇)组织对双洎河河道清淤、固堤、绿化;三是争取国家淮河流域补助资金6000万元,积极筹建xx市工业污水处理厂;四是加

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引导已关闭的造纸企业转型转产,引导耐火材料采用煤制气、隧道窑等清洁生产工艺,达到以关促转目的,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三、下步主要工作目前,我市的造纸企业综合整治和关闭工作进展顺利,但任务还依然繁重,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继续加大造纸企业综合整治力度。对已完工进入调试的生化工程,加强指导,完善设施,尽快组织验收。对未完成二级生化治理工程的企业,严格实施停产治理,并加强督促,确保尽早完工,投入试运行。同时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确保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二)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防关闭企业死灰复燃。(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造纸企业要逐步提高商品浆使用比例,从源头上减少污染。耐材企业要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推行清洁化生产,推动产品和工艺升级换代。总之,在省、郑州市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我们将再接再厉,真抓实干,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篇三:对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如何保障企业职工权益?

[案情简介] 《公益时报》记者高斌2004年11月17日报道 国企政策性关停,员工应该得到怎样的安置才算合理?湖南这家国企由关停而引起的安置争议,很值得唤起各级政府对“依法行政”的反思- 新晃侗族自治县地处湖南省最西部,侗族人口占80%,是省级贫困县。系国家计划内卷烟厂的新晃卷烟厂是新晃县的经济支柱,至今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这个拥有固定资产1.2亿元,年生产能力15万箱,年创利税7000多万元,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今年迎来关停的最后通牒。 关停遭到部分职工的抵制 根据湖南省召开的专题研究新晃烟厂关闭问题的会议纪要,2003年12月,新晃县政府成立关闭烟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同年12月27日,关闭烟厂工作组进驻烟厂,烟厂停产。但关闭工作进展得并不顺利,遭到部分烟厂职工的抵制。 经过酝酿,新晃县政府对关闭工作方案进行了调整。2004年6月4日,湖南中烟工业公司派员加入到关闭烟厂工作组,新工作组再次进厂开展工作。经过召开烟厂中层干部及各类人员会议,在比照湖南省内已关闭其他小烟厂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解除(终止)烟厂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出台。这次出台的《经济补偿办法》也没有得到职工的响应和支持。 为了使烟厂关闭工作顺利进行,新晃县政府发动了全县科局级以上干部实行分级包干制,负责做烟厂职工思想工作,配合搞好关闭工作。据介绍,8月5日至8月22日,除5名厂级领导,新晃烟厂有755名职工按照《经济补偿办法》领取了补偿费,并和烟厂解除了劳动关系。据关闭烟厂工作组透露,烟厂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人均达到9.58万元。目前,尚有2名职工不愿与新晃卷烟厂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对安置标准有不同理解 职工们觉得,对照国家烟草总局的相关文件,关闭烟厂工作组颁布的安置补偿标准过低。他们认为,按照国家烟草总局相关安置文件的规定,烟厂的债务可以列入全国银行呆坏账规模计划并予以核销。职工们已经预知的安置资金,包括由常德烟厂有偿买断的指标款1.5亿元,加上国家烟草总局补贴款5100万元,共计2.01亿元。如果再加上烟厂的固定资产1个多亿及其他款项,这笔资金数额相当可观。而新晃县政府用来安置职工的资金是7000余万元。 并且,职工还这么认为,新晃烟厂属省中烟公司直辖,不能把他们的安置标准和当地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标准等同起来。另外,让职工意见最大的事是,关闭烟厂工作组从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安置方案。 考虑平衡是当地政府部门着眼点 新晃县政府对职工要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呼声保持了一种审慎态度。 在一份给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中,新晃县政府表示,目前处于烟厂关闭的特殊时期,不适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且,新晃县政府认为,他们制定出台的《经济补偿办法》是经过湖南中烟公司、怀化市、新晃县及新晃烟厂等几级组织并听取部分职工意见后形成的,已经充分考虑职工利益,职工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特别是在续缴社会保险的问题上,关闭烟厂工作组认为职工与烟厂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终止),用人单位没有义务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新晃县政府表示,按照规定,转让指标款一方面要偿还企业原有债务,一方面要安置职工,另一方面还要支持县里的经济结构调整。这意味着,出卖指标的专项款不可能全部用来安置职工。 据新晃县政府工作人员介绍,与湖南省其他关闭的烟厂相比,新晃烟厂职工的安置费最高:“当地其他企业的下岗职工很多人才拿到几千元钱的安置费,与他们相比,新晃烟厂职工的安置费是他们的10倍。”所以,当地政府还考虑一个平衡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政府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停并转的行为同样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应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则,如事前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向职工说明关停并转的根据、理由、实施方案、安置、补偿标准等,听取职工的陈述、申辩;事后为当事人提供申诉、复议和诉讼的途径等,必须由法律、法规(至少是规章)明确规定。 「评析」 一、在经济结构调整中,需要关闭中小国有企业时,作为出资人的国家和代表职工利益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分别享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政府相对于国有企业有两种地位:一是产权主体;一是公权力主体。作为产权主体,它自然有权支配其资产,决定企业关、停、并、转或承包、租赁、出卖等。当然,

它在实施这些民事行为时,必须依法或依合同处理与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公权力主体,它有权对企业实施行政管理,但无权任意决定企业关、停、并、转或承包、租赁、出卖等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事,只有企业违法达到法定程度时,它才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而且,政府实施这种公权力行为,必须严格依《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重要依据、标准和程序进行。此外,政府(在我国)作为公权力主体,它还有权根据宏观调控政策对企业进行关、停、并、转等。毫无疑问,政府实施这种公权力行为,同样必须依法行政(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缺少这方面的法律)。至于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它们在相对于作为产权主体和公权力主体的政府,有不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它们相对于作为产权主体的政府,其法律地位和权利由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等规定。相对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政府,其法律地位和权利由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处理个案时只能参照(无专门法律时也应该参照)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 二、政府及其部门依据国家政策关闭某一国有企业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对这一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相对人对这种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取决于三个要素:其一,相应行为的性质,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其二,相应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三,起诉人有无原告资格。 就本案而言,政府如果以产权主体的名义,为了利润或投资者的其他利益关闭企业,自然是民事行为;政府如果以公权力主体的名义,为了国家公共利益(如宏观调控)关闭企业,则是行政行为。至于行政行为具体和抽象的区分,主要视行为对象是否特定,对象特定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象不特定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本案显然属抽象行政行为。 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则视《行政诉讼法》第11条是否将该行为纳入。本案的行为涉及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3项所规定,显然没有问题。 那么,本案谁有原告资格呢?《行政诉讼法》对之规定不甚明确。根据《行政诉讼法》委2条的规定,凡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依法起诉。这样,似乎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职工个人都有权起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只有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以企业名义)有权起诉,并没有规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职工个人(哪怕是占企业职工总数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可以以企业名义起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撤销(关闭)企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只是非国有企业,对于国有企业不服政府的撤销(关闭)行为,是否可诉,司法解释未置可否。就我个人对《行政诉讼法》的理解来说,被撤销(关闭)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占企业职工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个人,对政府的撤销(关闭)行为不服,均应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于关闭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补偿方案,如在实施中违反了程序规定,侵犯了职工权益的,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获得救济? 救济途径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申诉、信访等。 四、在国有企业关闭中,如何维护国家作为产权人和职工作为劳动者的权益? 途径有三:第一,完善立法;第二,严格依法行政;第三,健全救济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依法行政。 首先,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的条件法定。从而,政府可以对具有什么样情形的企业实施关闭必须由法律、法规(至少是规章)明确规定。政府关闭国有企业的相应政策必须转化为法律规范。没有法律根据,政府不能对企业(哪怕是国有企业)作出任何影响其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就是恣意行政,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其次,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的基准法定。从而,政府对企业实施关闭,应如何对其职工进行安置、补偿,安置、补偿的方式、标准必须由法律、法规(至少是规章)明确规定。政府只能依法定安置、补偿方式、标准行事。否则,就是违法行政,就是侵权,就是以权压法、以言(文)代法。 第三,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的权限法定。从而,哪一级政府可以对哪些企业实施关闭,其决定和实施的

权限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任何一级政府,更不要说政府部门,都无权作出关闭任何企业的决定或实施此种决定。否则,就是越权行政或篡权行政,就是对法治的漠视。 第四,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的程序法定。从而,政府对企业实施关闭,其作出决定和实施决定的程序,如事前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向职工说明关闭的根据、理由、实施方案、安置、补偿标准等,听取职工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申诉、复议和诉讼的途径等,必须由法律、法规(至少是规章)明确规定。政府作出关闭任何企业的决定或实施此种决定,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即使没有法定程序,也应遵守最起码的正当程序,如告知、说明理由、听取陈述、申辩等。否则,就是行政专断,就是滥用职权,就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漠视。 就本案而言,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遵守依法行政以上四项要求方面都是有瑕疵的。今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因此,有关政府和政府部门应自觉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将对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的行为自觉纳入法治的轨道。当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对相应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责成相应行政机关纠正其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对违法行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救。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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