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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监事会职能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6 11:54:52 | 移动端:供销社监事会职能

篇一:供销社的有关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

(2015年3月23日)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紧迫性重要性。当前,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深刻变化,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发展,迫切要求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生活需求加快升级,迫切要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实惠的生活服务。新形势下加强农业、服务农民,迫切需要打造中国特色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要充分用好这支力量。同时必须看到,目前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综合服务实力不强,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必须通过深化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更好发挥独特优势,担当起更大责任。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

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到2020年,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逐步探索联合社社企分开的途径,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服务“三农”工作大局,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行,允许从实际出发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给基层更多的选择权,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供销合作社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面向农业现代化、面向农民生产生活,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

拓展,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

(四)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围绕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供销合作社要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系列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新农资服务方式,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科研院所、庄稼医院、职业院校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五)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创新流通方式,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顺应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深刻变革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六)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提升城市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

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促进资源循环和高效利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七)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合作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增强为农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

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要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改造,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实现农民得实惠、基层社得发展的双赢。

(八)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九)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造。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要采取政策引导、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服务能力,通过服务密切与农民的联系,不断强化与农民的联合与合作。根据农民需求和供销合作社实际,逐步将已经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网点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在没有基层社的地区加快经营服务网点建设,新建基层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创办。

(十)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系列化服务。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

(十一)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国家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四、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增强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 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各级联合社要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理顺社企关系,密切层级联系,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篇二:对监事会工作的思考

监事会强化监督职能的思考

监事会作为各级供销社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近年来的运转成效来看,监事会制度是行之有效、先进科学的监管制度,对防范风险、促进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要看到,监事会制度在实践中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总结完善,不断探索创新,从现有共性问题出发,提出相关建议及意见,促进监事会职能有效履行,监督管理体系得以更加完善。

一、监事会强化监管职能的工作实践

近年来,沁源县供销社监事会围绕理事会中心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为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成效。一是组织机构建设稳步推进。2014年沁源县社成立了监事会办公室作为开展具体监事工作的机构,明确了职责,制定了工作制度。二是结合推进基层社改造,加强了对社有企业资产处置和盘活闲置资产的监督。先后完成了对农产品公司、农资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和基层社改造工程的检查摸底,同时实施了对日用品配送、再生资源回收等项目建设和养老金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对补贴资金分配、发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三是加大了对企业、基层社的财务和资产租赁收入的检查审计,与业务、财务等股市联合,重点对基层社财务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租赁合同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意见,监督其整改落实,从而有效规范了企

业的财务管理,化解了廉政风险,筑牢了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防线。

二、监事会监管职能存在的问题

(一)监事参与决策过程难以保证有效性

监事会权力内容的匮乏,加之履职的难以保证,决定了参与决策的难度,在实际业务经营过程中,监事无法对全部内容做到监督全覆盖,势必产生了监督“空白区”。例如:监事会对理事会成员以及经营管理层人员的监督,属于事后审计监督范畴,监督效果不明显。

(二)监事履职缺乏相应专业知识 监事会建设时间不长,针对监事履职的资质没有进行明确,特别是相关指标的量化较为缺乏,这造成监事素质参差不齐,加之大部分监事很少参与企业运营和决策过程的监督,导致其难以了解财务运营和业务开展状况,与经营管理层形成了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也加大了其监督的难度。

(三)是监督检查的途径和方法比较单一。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不够,在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作用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二、在新时期下健全完善监事会建设 一个履职到位、运转良好、高效合理的监事会,应该是环环相扣,有效制约。从监督效果来看,监督体系的建设既不是一蹴而就,更不是滴水不漏,抓住主要矛盾,保证整体企业健康发展的主方向,推进实现监督职能的全面化,是当前监事会建设的重

中之重。 (一)探索建立“连带责任”监督机制。促进监事会监督职能的长效发挥,必须建立在内部合规、循环监督的基础上,即要有一个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利益相关、权责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起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的制度,使监督者也处于被监督之下。确立监事成员之间的连带责任,做到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确保监督责任进一步量化,做到可检测、可考核、可激励。

(二)基于业务经营层次上的监管创新。通过持续开展监督联席会议制度、非现场分析、专题调研等工作,深入了解各单位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部门工作存在的不足和改进建议,加强与审计稽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财务会计、信贷管理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有针对性地向决策层、经营管理层发布风险管理提示,充分利用现有监督资源发挥监管职能。

(三)强化与监管部门的联动监督。坚持每季度至少一次与监管部门沟通情况,及时收集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各类检查意见,把握监管部门关注的监管重点,客观了解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存在的全局性问题,认真督促本社认真整改落实。此外,监事会应与外部审计机构加强沟通,及时了解外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书,对外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时向股东大会报告,督促管理层整改落实。

(四)搭建动态量化的监管管理平台。监事会职能的履行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量化的“执法权”,所以,引进先进技术手

段和工具,实施动态监管和过程监管,将监管职能量化到可执行细节上来,是十分有必要的,为此,应探索建立规范、全面、科学的监管指标评价体系,对被监督对象提出全面反映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要求,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化管理。探索建立和实现监事会与被监督对象间的交互网络,通过网络化动态管理实施即时监管和过程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达到监管目的。

(五)建立合理的监事会选人、育人、用人机制。严格按照监管规定选配各类监事,进一步规范监事提名制度,选任过程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规定,不应受到内外部任何非正常干预,尤其要选配熟悉供销社经营管理,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人担任监事,坚决杜绝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任职等现象。同时,应积极探索开展中层干部或业务监督条线骨干人员交流到监事会工作锻炼,也可以逐步从监事会成员中选拔优秀人才到网点开展业务工作,定期交流,合理流动,建立一个监事会成员后备成员库,供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参考,做好选拔人才、培养人才、储备人才工作,逐步形成能上能下、流动有序、权责明确、利益相关、高效运转的良好局面。也可考虑根据实际情况,外聘兼职监事。在有关部门支持下,请人大、政协等单位的领导同志担任供销社的兼职监事,主动向他们汇报供销社的工作情况,征求意见,争取他们对供销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篇三:供销合作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更新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30 出处:供销社 作者:供销社 索引号:020162004001

(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并可接纳其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总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三条 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推动成员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 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第七条 总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成员社的改革与发展,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成员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六)指导成员社发展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及农产品行业协会,加强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

(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

(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和教育机构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第八条总社根据职能和任务的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成 员 社

第九条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总社,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请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总社提供的各类服务;

(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总社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总社决议;

(三)向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总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

(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总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总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通过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总社章程;

(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

(六)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六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时。

临时全国代表会议行使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七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总社理事会须于开会前三个月通知成员社。

第十八条成员社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前一个月提交总社理事会。

第十九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理 事 会

第二十一条总社设理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总社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国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七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总结和交流成员社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代表总社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总社出资企业按出资比例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总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总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是总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总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总社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总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总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总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监 事 会

第二十八条总社设监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总社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理事、办事机构和总社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总社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六)提议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总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反映。

第七章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总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广泛吸收会员,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总社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是总社理事会。

总社出资企业包括总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五条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总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总社出资企事业单位要为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八章财 务

第三十八条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

第三十九条总社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条总社资金来源包括投资收益、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公积金,以及国家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政策支持资金和总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扶持和发展成员社。成员社认缴总社的股金,应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成员社退社,其股金于会计年度决算后六个月内退还。

公积金作为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等形成的积累性资金,由总社自主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拨入总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国有银行政策性贷款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总社自筹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二条总社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因地制宜地制定本级社章程。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总社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1-12-19 8:56:39 作者:市社秘书科 点击:605 关闭窗口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文件)是1995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恢复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第3个关于供销合作社的文件。“在不到15年时间里,党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连续3次下发重要文件,这在其他行业和系统是不多见的”。从3个文件标题看:一是深化改革;二是解决突出问题;三是加快改革发展。这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十多年改革发展所取的成绩是充分肯定的;同时也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和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的作用仍然寄予厚望。

国务院40号文件分为3个板块,共6章、19条。第一板块是序言和第一章,共3条。序言明确了现阶段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第一章(3条)回顾总结了近年来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的成绩,阐明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目标、任务及要求。第二板块是第二章至第五章,共13条;

第二章(4条)部署了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四项举措;第三章(3条)强调了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三条途径;第四章(3条)阐述了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的三个重点;第五章(3条)明确了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的三个着力点。第三板块是第六章,共3条,提出了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一板块:序言和第一章共3条

(一)序言明确了现阶段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和加快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性质: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定位:供销合作社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重要意义: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二)第一章(3条)回顾总结了近年来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的成绩,阐明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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