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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理事会监事会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6 12:05:28 | 移动端:供销社理事会监事会

篇一:供销社的有关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

(2015年3月23日)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紧迫性重要性。当前,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深刻变化,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发展,迫切要求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生活需求加快升级,迫切要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实惠的生活服务。新形势下加强农业、服务农民,迫切需要打造中国特色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要充分用好这支力量。同时必须看到,目前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综合服务实力不强,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必须通过深化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更好发挥独特优势,担当起更大责任。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

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到2020年,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逐步探索联合社社企分开的途径,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服务“三农”工作大局,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行,允许从实际出发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给基层更多的选择权,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供销合作社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面向农业现代化、面向农民生产生活,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

拓展,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

(四)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围绕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供销合作社要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系列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新农资服务方式,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科研院所、庄稼医院、职业院校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五)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创新流通方式,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顺应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深刻变革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六)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提升城市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

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促进资源循环和高效利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七)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合作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增强为农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

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要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改造,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实现农民得实惠、基层社得发展的双赢。

(八)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九)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造。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要采取政策引导、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服务能力,通过服务密切与农民的联系,不断强化与农民的联合与合作。根据农民需求和供销合作社实际,逐步将已经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网点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在没有基层社的地区加快经营服务网点建设,新建基层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创办。

(十)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系列化服务。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

(十一)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国家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四、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增强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 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各级联合社要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理顺社企关系,密切层级联系,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篇二:对监事会工作的思考

监事会强化监督职能的思考

监事会作为各级供销社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近年来的运转成效来看,监事会制度是行之有效、先进科学的监管制度,对防范风险、促进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要看到,监事会制度在实践中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总结完善,不断探索创新,从现有共性问题出发,提出相关建议及意见,促进监事会职能有效履行,监督管理体系得以更加完善。

一、监事会强化监管职能的工作实践

近年来,沁源县供销社监事会围绕理事会中心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为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成效。一是组织机构建设稳步推进。2014年沁源县社成立了监事会办公室作为开展具体监事工作的机构,明确了职责,制定了工作制度。二是结合推进基层社改造,加强了对社有企业资产处置和盘活闲置资产的监督。先后完成了对农产品公司、农资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和基层社改造工程的检查摸底,同时实施了对日用品配送、再生资源回收等项目建设和养老金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对补贴资金分配、发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三是加大了对企业、基层社的财务和资产租赁收入的检查审计,与业务、财务等股市联合,重点对基层社财务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租赁合同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意见,监督其整改落实,从而有效规范了企

业的财务管理,化解了廉政风险,筑牢了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防线。

二、监事会监管职能存在的问题

(一)监事参与决策过程难以保证有效性

监事会权力内容的匮乏,加之履职的难以保证,决定了参与决策的难度,在实际业务经营过程中,监事无法对全部内容做到监督全覆盖,势必产生了监督“空白区”。例如:监事会对理事会成员以及经营管理层人员的监督,属于事后审计监督范畴,监督效果不明显。

(二)监事履职缺乏相应专业知识 监事会建设时间不长,针对监事履职的资质没有进行明确,特别是相关指标的量化较为缺乏,这造成监事素质参差不齐,加之大部分监事很少参与企业运营和决策过程的监督,导致其难以了解财务运营和业务开展状况,与经营管理层形成了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也加大了其监督的难度。

(三)是监督检查的途径和方法比较单一。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不够,在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作用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二、在新时期下健全完善监事会建设 一个履职到位、运转良好、高效合理的监事会,应该是环环相扣,有效制约。从监督效果来看,监督体系的建设既不是一蹴而就,更不是滴水不漏,抓住主要矛盾,保证整体企业健康发展的主方向,推进实现监督职能的全面化,是当前监事会建设的重

中之重。 (一)探索建立“连带责任”监督机制。促进监事会监督职能的长效发挥,必须建立在内部合规、循环监督的基础上,即要有一个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利益相关、权责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起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的制度,使监督者也处于被监督之下。确立监事成员之间的连带责任,做到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确保监督责任进一步量化,做到可检测、可考核、可激励。

(二)基于业务经营层次上的监管创新。通过持续开展监督联席会议制度、非现场分析、专题调研等工作,深入了解各单位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部门工作存在的不足和改进建议,加强与审计稽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财务会计、信贷管理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有针对性地向决策层、经营管理层发布风险管理提示,充分利用现有监督资源发挥监管职能。

(三)强化与监管部门的联动监督。坚持每季度至少一次与监管部门沟通情况,及时收集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各类检查意见,把握监管部门关注的监管重点,客观了解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存在的全局性问题,认真督促本社认真整改落实。此外,监事会应与外部审计机构加强沟通,及时了解外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书,对外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时向股东大会报告,督促管理层整改落实。

(四)搭建动态量化的监管管理平台。监事会职能的履行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量化的“执法权”,所以,引进先进技术手

段和工具,实施动态监管和过程监管,将监管职能量化到可执行细节上来,是十分有必要的,为此,应探索建立规范、全面、科学的监管指标评价体系,对被监督对象提出全面反映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要求,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化管理。探索建立和实现监事会与被监督对象间的交互网络,通过网络化动态管理实施即时监管和过程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达到监管目的。

(五)建立合理的监事会选人、育人、用人机制。严格按照监管规定选配各类监事,进一步规范监事提名制度,选任过程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规定,不应受到内外部任何非正常干预,尤其要选配熟悉供销社经营管理,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人担任监事,坚决杜绝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任职等现象。同时,应积极探索开展中层干部或业务监督条线骨干人员交流到监事会工作锻炼,也可以逐步从监事会成员中选拔优秀人才到网点开展业务工作,定期交流,合理流动,建立一个监事会成员后备成员库,供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参考,做好选拔人才、培养人才、储备人才工作,逐步形成能上能下、流动有序、权责明确、利益相关、高效运转的良好局面。也可考虑根据实际情况,外聘兼职监事。在有关部门支持下,请人大、政协等单位的领导同志担任供销社的兼职监事,主动向他们汇报供销社的工作情况,征求意见,争取他们对供销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篇三: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管的思考

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管的现状及建议

社有资产是供销社社有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完善和加强社有资产监管工作,建立科学的社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对于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促进供销合作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此项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和社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社有资产现状及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有资产的涵义

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广义的社有资产应包括各级供销合作社的非经营性社有资产及经营性社有资产;社有资产与国有资产不同,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从供销合作社建社5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与国营商业“三合三分”,财务管理体制几经变化,供销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始终没有改变。

(二)我县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现状

我县供销社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体制和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曾经在城乡流通发挥主渠道作用的供销社背负了沉重的历史包袱。近年来,通过深化改革,社有企业经济实力和资产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总体来说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社有资产总体质量不高,营运效率低。全县系统因执行政府指令性商品经营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挂账近4千万元,这部分亏损挂账未能及时解决严重影响了资产的质量;二是资产过于分散,呈散、弱、小状态。由于我县现有的社有资产,主要是通过社有企业改制、破产后余留下来的资产,一般都是偏、远、散、小资产,价值相对较低,使用率不高,发展前景不明,营运效率十分低下,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三是供销社经营了几十年,各种经济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存在的问题形形色色,已经完成了改制或破产的企业,仍然有部分遗留问题需要处理,有可能要影响社有资产减少或流失。四是各级财政把县级以上供销社纳入财政预算后,对供销社社有企业和社有资产的性质存在争议,虽然有中央和省级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但在地方政府和地方财政部门仍然存在争议,有将之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趋势。

(三)我县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省供销社系统积极推进社有企业改革并取得了重大进展,相当部分社有企业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正在形成。但是,供销社资产管理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总体来说仍

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 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长期以来,供销社实行社企合一的资产管理制度,仍未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社有资产管理体制,所有权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没有完全分离,出资人与企业之间权利义务与职责界限仍不明确;二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供销社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有效制衡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会一层”制度尚未建立;三是社企不分、多头管理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供销社职能定位不清晰,未能摆脱社企不分,多头管理的困境。供销社社有企业既承担部分政府职能服务“三农”的职责,又作为自负盈亏、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实体,以效益最大化和为“三农”服务等多重目标对社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造成社企不分。若干内设机构仍是以行政化的手段管理企业,未能站在出资人的角度以价值化、市场化操作方式管理企业,难以对社有资产进行全面、协调的管理,难以有效行使出资人的职责;四是出资人缺位、有效监管制度不完善。供销社理事会作为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往往出现缺位或错位的现象。社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缺乏科学的操作程序、方法以及监管制度不完善,导致集体社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五是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够健全。未能建立科学的经营者业绩考核体系,缺乏对经营者促进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刚性约束,经营者激励不足,约束不力。六是观念落后,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固有观念上,出资人、经营者、职工各自的身份,

职责、权利、义务没有转变过来,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根据经营者的个体特征,存在着两极分化的情况,一种是完全由出资人说了算,大小事情包括日常管理都由出资人(供销社)决定;一种是经营者不服从出资人管理,大小事情不请示、不报告,完全由经营者自己决定,有些经营者有化公为私、中饱私囊,将企业变为自己的私有财产。

二、加强社有资产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加强社有资产监管,是深化供销社改革的需要。近年来,我县供销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精神,积极推进社有企业的改革并取得重大进展,经济实力和资产运营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在深化社有企业改革中,如何进一步加强社有资产的监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既是当前供销社搞好社有资产监管,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为确保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取得成功的迫切需要。

(二)加强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管,有利于维护供销社合法权益。国发[2009]40号文件明确规定:“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但是,近年来,仍有一些地方违反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损害供销社合法权益,侵占供销社社有资产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将供销社的资产划归国资部门管理,有的社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不评估、低估社有资产量化给职工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要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社有资产的监管力度,维护好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三)加强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管,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发[2009]40号文件要求“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其目标主要是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相互制衡机制,依法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快供销社社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步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加强社有资产监管,有利于提高社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资产的营运目的,不仅要实现保值,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营运中创造新价值,实现增值。为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必须通过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监管来优化社有资产结构,推进社有资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动企业之间的兼并、联合、重组,促进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发展和壮大合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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